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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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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你說的情況,該員工的傷害屬於工傷。你需要準備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就能申請工傷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企業在受傷後一個月內申請,勞動者,從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超過時效的,就是權利的放棄,不在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工傷的材料依據工傷認定辦法和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你必須先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作了工傷認定,才能去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是勞動能力鑑定的前置條件。勞動能力鑑定與工傷認定在同一個地方。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如果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1、發生工傷事故後,單位在30天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沒有申請的,個人在1年內申請,社保部門受理後60天內得到《工傷認定結論書》。需要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個人身份證影印件、事故簡要經過、醫院開據的《疾病證明書》。

2、得到《工傷認定結論書》後,在傷情治療穩定後就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鑑定,受理後60天內得到鑑定結論,以鑑定結論為準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時需要《工傷認定結論書》影印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醫療資料。

處理工傷案件具體步驟:

1、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向勞動部門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先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求他們調查此事,取得當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經勞動部門確認構成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

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要求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根據傷殘等級計算賠償數額要求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如

果單位拒絕或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職工可以要求支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食宿費、交通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的費用、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