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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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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日前聯合釋出《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在賦予高校更多招收國際學生自主權的同時,明確要求高校在招生環節對擬招收的國際學生進行考試或者考核,對不符合招生條件的不得招收。以下是關於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政策,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招收、培養、管理國際學生的行為,為國際學生在中國境內學校學習提供便利,增進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中國教育國際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

本辦法所稱國際學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外國學生。

本辦法第二至五章適用於高等學校。實施學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其對國際學生的招生、教學和校內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應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規範管理、保證質量。

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風俗習慣,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完成學校學習任務。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全國國際學生工作,負責制定招收、培養國際學生的巨集觀政策,指導、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國際學生工作,並可委託有關單位和行業組織承擔國際學生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國務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際學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際學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管,負責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前、初等、中等教育階段國際學生工作的相關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際學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國際學生招收、培養、管理和服務制度,具體負責國際學生的招收與培養。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條 招收國際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條件和培養能力,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收國際學生。

第八條 招收國際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事項和程式進行備案。

第九條 高等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接受學歷教育的類別為: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類別為:預科生、進修生和研究學者。

第十條 高等學校按照其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自主確定國際學生招生計劃和專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制定和公佈本校國際學生招生簡章,並按照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招收國際學生。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報名申請的外國公民的入學資格和經濟保證證明進行審查,對其進行考試或者考核。國際學生的錄取由學校決定;對不符合招生條件的,學校不得招收。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經徵得原招生學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學校錄取或者轉學的國際學生。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國際學生的收費專案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應當公佈對國際學生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退學、轉學的退費規定。收費、退費以人民幣計價。

  第三章 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國際學生教學計劃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選派適合國際學生教學的師資,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條 國際學生應當按照高等學校的'課程安排和教學計劃參加課程學習,並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畢業考試或者考核。學校應當如實記錄其學習成績和日常表現。

漢語和中國概況應當作為高等學歷教育的必修課;政治理論應當作為學習哲學、政治學專業的國際學生的必修課。

第十七條 國際學生入學後,經學生申請、高等學校同意,國際學生可以轉專業。轉專業條件和程式由學校規定。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是高等學校培養國際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達不到學習要求的國際學生,學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補習條件。

第十九條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可以為國際學生開設使用外國語言進行教學的專業課程。使用外國語言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學位論文可以使用相應的外國文字撰寫,論文摘要應為中文;學位論文答辯是否使用外國語言,由學校確定。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按照教學計劃組織國際學生參加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選擇實習、實踐地點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國際學生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對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高等學校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學籍和畢業證書電子註冊。

高等學校為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國際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章 校內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明確承擔國際學生管理職能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國際學生的招收、教學、日常管理和服務以及畢業後的校友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向國際學生公開學校基本情況、教育教學情況、招生簡章以及國際學生管理與服務制度,方便國際學生獲取資訊。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國際學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施,建立健全並公佈服務設施使用管理制度。國際學生在學校宿舍外居住的,應當及時到居住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國際學生開展中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國情校情、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等方面內容的教育,幫助其儘快熟悉和適應學習、生活環境

高等學校應當設定國際學生輔導員崗位,瞭解國際學生的學習、生活需求,及時做好資訊、諮詢、文體活動等方面服務工作。國際學生輔導員配備比例不低於中國學生輔導員比例,與中國學生輔導員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