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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行長的競聘演講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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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名目繁多,有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金、質量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等。所謂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為了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資金。賠償金涉及流轉稅、所得稅等稅收處理,現分析如下。

副行長的競聘演講述職

“賠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價外費用的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將“延期付款利息”從“違約金”中分離出來,增加了“滯納金”和“賠償金”。這裡將“賠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徵收增值稅。但對“賠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徵收增值稅應區分情況分別對待。

從貨物銷售收入確認原則來看,必須同時滿足“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等五個條件時才可以確認為收入,也就是說,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賠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徵收增值稅,必須是在銷售收入確認的同時以“價外向購買方收缺的形式取得,才能作為依據計算徵收增值稅;如果收入不能確認,納稅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貨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就不屬於隨“價外向購買方收缺,僅作為一種違約賠償,列為營業外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賠償金”為價外收費計算徵收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於“賠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徵收營業稅的處理與上述增值稅相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這次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吸收了這一規定,將“賠償金”明確列為價外收費計算徵收營業稅。其實,“賠償金”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早就明確予以答覆。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賠償金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563號)在答覆《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出租飯店收取賠償金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時明確規定,單位或個人將飯店出租給其他單位後,因承租方未按合同法規支付租金導致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出租方取得了部分賠償金。因賠償金是出租方出租飯店而取得的,所以出租方取得的賠償金實質上是出租飯店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出租方取得的賠償金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專案徵收營業稅。

個人取得賠償所得依法徵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取得的賠償收入,是否計徵個人所得稅,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個人取得被徵用房屋補償收入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被徵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1998]428號),對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徵用而取得的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規定均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收入徵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257號),對專利所有者個人,因其專利權被單位所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賠償收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明確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