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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慈善法》知識問答100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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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出臺,是我國慈善事業邁入法治化軌道的標誌,將成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以下是本站小編搜尋整理的一份最新《慈善法》知識問答100題及答案,供參考練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最新《慈善法》知識問答100題及答案

1.《慈善法》的出臺標誌著我國的慈善事業進入了一個什麼時代?

答:標誌著我國的慈善事業進入了一個全面法治的時代。

2.哪些人可以做慈善?

答:《慈善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

3.《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答:《慈善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

4.《慈善法》中的“慈善”是大慈善還是小慈善概念?

答:是大慈善概念。而傳統“慈善”是小概念,主要指扶貧濟困,扶老恤病,賑災救災。

5.慈善活動的範圍在《慈善法》中有哪些?

答:《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有六項:“一是扶貧濟困;二是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是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是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是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是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6.開展慈善活動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慈善法》第四條規定:“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7.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哪個?

答: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的是國務院民政部。地方是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8.全國性的“慈善日”是哪天?

答:《慈善法》第七條規定,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9.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南昌慈善日”是哪天?

答:2011年2月28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南昌慈善日”是每年的10月20日。

10.慈善組織是指什麼?

答:《慈善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11.慈善組織主要有哪幾種組織形式?

答:三種組織形式。即: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

12.慈善組織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慈善法》第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符合7個條件:一是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是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四是有組織章程;五是有必要的財產;六是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3.辦理慈善組織須經哪些程式?

答:《慈善法》第十條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14.《慈善法》公佈前成立的慈善組織如何辦理手續?

答:《慈善法》第十條規定:本法公佈前已經設立的慈善組織,可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准予認定並向社會公告。

15.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慈善法》第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的章程應載明十個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組織形式;三、宗旨和活動範圍;四、財產來源及構成;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六、內部監督機制;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八、專案管理制度;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方法;十、其他重要事項”。

16.慈善組織如何健全內部的管理制度?

答:《慈善法》第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開展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17.慈善組織每年向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答:《慈善法》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專案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18.慈善組織應特別注意是什麼?

答:《慈善法》第十五條規定:“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19.哪些人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答:《慈善法》第十六條規定:下面三種人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20.慈善組織在哪些情形下應當終止?

答:《慈善法》第十七條規定:“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21.慈善募捐包括哪些?

答:《慈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麵向特定物件的定向募捐”。

22.什麼是慈善行業組織?

答:慈善行業組織是指由慈善領域的組織或個人組成,通過溝通慈善組織、慈善從業者與政府的關係,協調慈善行業利益,規範慈善行為,提供慈善行業服務,反映慈善行業訴求,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3.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取得什麼資格?

答:《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24.慈善行業組織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答:有四性,即:公共性、自治性、中介性、民間性。

25.公開募捐資格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26.慈善行業組織的職責是什麼?

答:《慈善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27.民政部門對公開募捐如何作出決定?

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28.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由哪個部門發給?

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29.公開募捐採取哪些方式?

答:《慈善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展公開募捐可採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釋出募捐資訊;(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30.開展公開募捐應在什麼範圍內進行?

答: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31.慈善法對網際網路募捐是怎樣規範的?

答:《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釋出募捐資訊,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釋出募捐資訊”。第二十七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32.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方案包括哪些範圍?

答:《慈善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33.公開募捐方案是活動前還是活動後報備?

答: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慈善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34.開展公開募捐,應在募捐活動現場公佈什麼?

答:《慈善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佈如下內容: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絡方式、募捐資訊查詢辦法”。

35.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又需要開展慈善活動該怎麼辦?

答:《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36.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何時開始?

答:《慈善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31.慈善組織開展定向捐贈應在什麼範圍內進行?

答: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物件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物件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37.開展募捐活動應當注意什麼?

答:《慈善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物件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物件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物件實施捐贈”。

《慈善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慈善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38.慈善捐贈的物件是哪些人?

答:《慈善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39.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的前提是什麼?

答:《慈善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40.捐贈人捐贈財產包括哪些方面?

答: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其財產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41.慈善捐贈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嗎?

答:可以。《慈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所有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42.慈善捐贈,慈善組織應向捐贈人辦理什麼手續?

答:《慈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

43.捐贈票據應載明哪些內容?

答: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44.捐贈人蔘與捐贈匿名怎麼辦理?

答: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應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但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45.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是否需要簽訂協議?

答:《慈善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46.菸草製品企業可以進行慈善捐贈菸草製品宣傳嗎?

答:不可以。《慈善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宣傳菸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47.捐贈人承諾捐贈後不履行捐贈義務該怎麼辦?

答:《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48.捐贈人未履行捐贈承諾,有哪兩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交付?

答:(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49.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何種情況可以不履行捐贈義務?

答:捐贈人或捐贈單位,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50.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該怎麼辦?

答:《慈善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