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
1.我國新《環境保護法》第五條規定,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B )、損害擔責的原則。5條
A.政府為主 B.公眾參與 C.部門配合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A)。57條
A.舉報 B.檢舉 C.報告
3. 對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B)其新增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44條
A.停止審批 B. 暫停審批 C.減緩審批
4.我國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每年的( C)為環境日。12條
A.4月22日 B.5月31日 C.6月5日
5.我國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A)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28條
A.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B.一切單位和個人 C.各級環保部門
6.我國新《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C)和有關部門備案。47條
A.國務院 B.地方政府 C.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7.我國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A)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56條
A.建設單位 B.審批單位 C.監督單位
8.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C)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66條
A.一 B.二 C.三
9.向已制定有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域排放汙染物的,應當執行(B)的有關規定。16條
A.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B.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C.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10.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裝置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 ( B)65條
A. 按份連帶責任 B.連帶責任 C.損害賠償責任
11.我國新《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 C)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13條
A.生態補償 B.優化環境 C.汙染防治
12.我國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C)知識納入
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9條
A.生態保護 B.新能源 C.環境保護
13.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B)。59條
A.責令停產停業
B.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C.移交司法機關
14.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A)。61條
A.責令恢復原狀 B.移交司法機關 C.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15.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A)。67條
A.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B.責令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C.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反應情況
16.我國新《環境保護法》中的“環境”是指 (C)。2條
A.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社會、經濟因素的總體
B.影響生物生存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
C.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
17.我國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有權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主體是(B )。15條
A.國務院
B.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18.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專案, 不得(A)
19條
A.開工建設B.竣工驗收C.正式投產執行
19.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C)承擔侵權責任。64條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我國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C )。25條
A.責令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整改
B. 責令停產整頓
C.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裝置
21.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 B),實行嚴格保護。29條
A.設立警示標誌
B.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C.劃定領導監管
22.我國新《環境保護法》於2014年4月24日第(B)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B)次會議修訂。前言 A.十一、八 B.十二、八 C.十二、七
23.(A)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49條
A.縣級人民政府 B.各級人民政府 C.鄉、鎮人民政府
24.國家對嚴重汙染環境的工藝、裝置和產品實行(C)制度。46條
A.取締 B.審查 C.淘汰
25.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B)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執行;
A.生活廢棄物B.危險廢物C.畜禽屍體、糞便
26.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C)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汙染和土地沙化、鹽 漬化、貧瘠化等生態失調現象。33條
A.農藥汙染 B. 重金屬汙染 C. 農業汙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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