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校園>

2018年合肥會考體育評分標準

校園 閱讀(2.75W)

會考體育考試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的具體措施。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8年合肥會考體育評分標準,歡迎閱讀借鑑!

2018年合肥會考體育評分標準

  2018年合肥會考體育評分標準

2018年合肥會考體育評分標準情況尚未公佈,待公佈之後小編會第一時間更新!

  合肥會考體育考點設定安排

考試專案:長跑男女生必考

男女生各進行3個專案的考試,其中必考專案1-2-項,選考專案2項。

必考專案: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

選考專案:A.50米跑、B.坐位體前屈、C.立定跳遠、D.引體向上(男)/1分鐘仰臥起坐(女)、E.擲實心球、F.跳繩、G.籃球運球、H.足球折線運球,考生須從中選2項。考生在報名時註明其選考的專案,選考專案確定後不得更改。

3、體育考試的成績與評定體育考試滿分為55分,其中必考專案25分,選考專案各15分,計入考生國中畢業學業考試總分。體育考試成績設4個等級:55-50分為A等級,49-44分為B等級,43-33分為C等級,32分及以下為D等級,作為國中畢業綜合素質評價中“運動與健康”方面的實證材料之一。

考點設定:今年共設4個考點

考點設定與人員安排:2017年合肥市市區共設4個考點,分別設在合肥一中(濱湖新區)、合肥七中(新校區)、合肥十中(新校區)和合肥一六八陶衝湖學校(新站區)。緩考地點為合肥十中(新校區)。

每個考點設考點主任1人,考點副主任4人,總協調2名,考務主任1人,總排程1人,總紀檢1人,紀檢7(或8)人,場地負責人2人,專案主考7(或8)人,考務員22人,技術員17(18)人,引導員20人,聯絡5人,後勤2人,醫務2人,保衛2人,特邀體育專家1人。

  合肥會考體育免考與緩考注意事項

免考

因肢體殘疾喪失運動能力(須有殘疾證)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免考的證明材料存入考生升學檔案。經稽核屬實,因肢體殘疾喪失運動能力被批准免考的考生,按滿分55分計入會考總分。

因傷、病長期免修體育課,但未喪失運動能力,或因意外事故確實不能參加體育考試的考生,可申請免考。患心血管、呼吸系統疾病的學生,應當申請免考。經稽核批准免考的考生,免考的證明材料存入考生升學檔案,體育考試成績按體育考試總分的70%即39分計入會考總分。

學校負責免考考生初審,初審後將申請免考的考生名單在學校公示欄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相關材料報至區教育主管部門複審,並於2月27日統一報至市教育考試院審批。此時間之後,考試之前,因傷、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無法參加體育考試的考生,由學校初審上報,區教育主管部門複審並彙總後,於考試當天在考點現場辦理免考手續。各考點在體育考試完成後,將免考考生名單進行彙總,報送至市教育考試院。

申請免考需提供的材料:《2017年合肥市市區國中畢業學業體育考試免考申請表》、殘疾證或病歷(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學生健康檔案等(校驗原件,收取影印件)。因肢殘喪失運動能力的考生,各區教育主管部門在審批時,必須安排專人對學生進行目測,並由目測人簽字。

緩考

因傷、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暫不能參加考試的考生,可申請緩考,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緩考手續。申請緩考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填寫《2017年合肥市市區國中畢業學業體育考試緩考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家長、班主任、體育教師簽字,學校初審後,於考試當天報考生所在考點進行確認。

考生體育考試當天,在進行考試檢錄前,突發疾病或意外,應及時向本校帶隊教師提出緩考申請,經考點領導小組批准,可予以緩考。各考點在體育考試完成後,將緩考考生名單進行彙總,報送至市教育考試院。

因傷、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目前處於康復階段,無法判斷是否可以參加體育考試的考生,可先選擇體育考試選考專案。考試當天如仍未恢復,可以在其參加考試考點,向本校帶隊教師提出緩考或免考申請,經考點考務領導小組批准,可予以免考或緩考。

免考或緩考僅限一次,且不得申請單項免考或緩考。

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申請仲裁

考點成立由考務主任、總紀檢、特邀專家及總協調組成的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考生的申訴。仲裁委員會在接到考生申訴後,應立即向相關專案主考及紀檢人員瞭解情況並調閱錄影,及時處理並予以反饋。

如考生對本人成績有疑問,可現場向專案主考、紀檢人員反映,由專案主考及紀檢人員共同處理。或在考生本人成績公示後一小時內向送考教師反映。送考教師可通過區教育主管部門聯絡員報仲裁委員會處理,逾期不再受理。凡未按程式申請複核的,一律不予受理。對考試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考務主任、專案主考在處理考生申訴後,如考生成績發生變更,須填寫《考點特殊情況記錄表》,並要求考生簽字確認。考試結束後交由總排程整理,交考試院備案。

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考點、考場。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違者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