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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擔保人的起訴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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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有擔保人的起訴書範文

原告:,男,漢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證號:410526196 被告:,男,漢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鄉市,身份證號:4107 被告:,男,漢族,成年,住新鄉市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及違約金184800元。(違約金為每天4%本金計算,從2012年6月25日起計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現暫計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經營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2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還款則應每天支付本金4%的違約金。為保證還款,第二被告同意對以上借款及違約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在借款期限屆滿後,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都拒絕償還借款。

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2年7月16日

有擔保人的起訴書範文 [篇2]

原告:廣東洋藝建設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鹽步平地鄉泗瀝經濟社“大尖幫”(廣佛路南側)綜合樓一樓37號鋪,註冊號: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劉洪春。

被告一:金啟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470號402C,註冊號: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謝娟。

被告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禪城區佛山大道中35號,註冊號: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鍾曉華。

訴訟請求:

一、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貸款保證金人民幣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7年2月28日起暫計至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至實際還款日的利息另計);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兩被告存在借貸及從屬擔保關係,2012年2月,原告擬向被告二貸款人民幣4000000元,應被告二要求,原告與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託被告一對原告向被告二借貸人民幣4000000元提供擔保,雙方於2012年2月15日簽訂[2012]金啟委擔字第[003]號《委託擔保合同》,並同時簽訂《履約金保證協議》,約定由被告一向原告與被告二的借貸債務提供擔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擔保費人民幣240000元,並約定了每日0.5%遲延履行違約金。原告同時向被告一交付保證金人民幣600000元,該保證金用於被告一提供擔保時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為他用,原告履行完畢貸款償還及其他義務後,上述保證金應予返還。2012年2月23日,原告將上述保證金向被告一交付完畢。

2012年2月23日,原告與被告二簽訂2012年成字第19號《人

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同日,被告一與被告二簽訂2012年小企保字第62號《保證合同》,其他擔保人與被告二簽訂2012年小企保字第63號《自然人保證合同》。被告一同時與被告二還簽訂了2012年小企質字第59號《保證金質押合同》,供質押的保證金實際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畢還款義務後,該筆保證金應予返還。

2017年2月26日,2012年成字第19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到期,原告將約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2017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擔保責任解除通知書》,宣告主合同債權債務關係消滅,被告一的擔保責任解除。但截至起訴之日,兩被告仍未依照合同約定將保證金返還原告,據原告瞭解,因被告一經營情況發生改變,被告二擅自將應返還原告的保證金予以扣劃,違反了與原告之間的合同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財產權利。

原告廣東洋藝裝飾有限公司於2017年12月4日經工商部門核准變更名稱為廣東洋藝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為維護自身權利,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廣東洋藝建設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