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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合作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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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煤炭合作協議範本

乙方:

鑑於:

1、甲方擁有煤炭經營許可證,專業的煤炭運營團隊,豐富的上下游客戶資源並是華能集團燃料採購會員;

2、乙方擁有專案優勢、較強的協調能力。

甲、乙、雙方願意利用各自優勢和資源共同進行專案合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範圍

合作範圍:從呼倫貝爾東明礦業有限公司、神華寶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和西烏珠穆沁寶日胡碩煤炭有限公司等公司煤礦採購煤炭,通過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方式,發運電煤到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九臺電廠等電廠,賺取差價。

甲、乙雙方願意利用各自優勢和資源共同進行專案合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二條 合作時間

自2015年10月起,至2015年9月止。合作期滿後經雙方一致同意,可另行簽訂協議合作。

第三條 各方責任

甲方責任:

1、提供本合作專案所需的煤炭經營資質,為該專案順利進行提供資源、訂單及所需要的採購配套資金(不低於2000萬)服務。

2、2015年10月份開始,合作期內每月採購並銷售給電廠電煤30萬噸以上。

甲方確保採購並銷售給電廠上述數量的煤炭,並取得銷售上述煤

炭所需鐵路運力。甲方承諾合作期內每季度平均每月採購並銷售電煤30萬噸以上;如未能達到上述銷售數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同意按未能實現的銷售數量從利潤分成中相應扣除。

3、甲方負責安排與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九臺電廠等電廠簽訂每月供煤30萬噸以上的供貨合同。

(計劃已報60列)貿易流程為:煤礦-東寧聯華能源有限公司-電廠

4、甲方與煤礦簽訂每份採購合同均需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簽訂,相關手續需由雙方指定專職人員辦理。

5、雙方共同監控採購合同中所列煤炭的貨權,每批貨物均需雙方核實鐵路計劃、航運計劃,確定收貨人為收貨電廠,鐵路大票、下水單由專職人員管理。

乙方責任:

1、為合作專案提供三百萬元人民幣(¥3000000.00)並於2015年10月10日前到東寧聯華能源有限公司帳戶,作為前期流動資金,並攤入成本。開戶行:北京銀行燕京支行,賬號:

2、監督合作專案正常執行,監管財務帳戶資金及貨物流向。

第四條 合作方式

1:按現代企業制度科學決策、運營,雙方以東寧聯華能源有限公司經營班底為基礎,乙方派駐一名財務總監,合署辦公,辦公地點設在北京石景山路22號萬商大廈(),其他人員聘用。

1、甲方與電廠簽訂購銷合同,辦理鐵路運輸手續。

3、乙方負責監控整個過程中資金流向和貨物流向。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雙方所合作專案按一個月為一核算週期,實行收益獨立核算,利潤計算方式:一個分配週期內的總收入-總支出(含資金利息)-稅費 = 淨利潤。收入和利潤分配比例為:甲方佔70%,乙方30%。

約定:

總收入:合作專案所有銷售收入;

總支出:與合作專案有關的管理費、專案全職工作人員工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總支出應雙方共同認可,業務招待費不超過銷售毛利的2%)。稅費:合作專案經營應承擔的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稅費;

2、對專案利潤及客戶預付款滾動帶來的利潤,甲、乙雙方仍按上述比例分配。

4、其他利潤分配時間:自乙方資金匯入煤礦之日起,每個季度為一分配週期,初步定為每季度末月的25日為利潤分配日。分配方式為甲方從專用賬戶劃撥利潤到乙方指定的賬戶。

5、專案執行開始贏利時,首先從利潤中提取10%作為風險保證金,當專案發生虧損時,先以風險保證金承擔虧損。當風險保證金達到乙方投入資金總金額的10%時,不再提取風險保證金。

第六條 退出條件

1、合作期滿,各方可退出。

2、合作期內,如專案操作連續三個月內,每個月平均每噸煤利潤未達到理想值的,乙方可單方面選擇退出而不負違約責任,但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利潤分配也以退出之日起終止。

3、合作期內,如遇煤炭政策和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繼續經營對合作各方不利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合作。

4、其他經合作各方一致認為終止合作對雙方均有利時,經雙方同意可終止合作。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約定採購並銷售煤炭、未能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保障乙方分得利潤屬甲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守約方可選擇終止合作。

2、乙方未能按本協議第三條規定提供資金屬乙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守約方可選擇終止合作。

第八條 爭議解決辦法及其他

1、履行協議發生爭議的,各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按照該仲裁委的規則進行仲裁。

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東寧聯華能源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乙方:出資方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2015年10月日

簽訂地點:

煤炭合作協議範本 [篇2]

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電話:

乙方:

地址:電話:

公平與效率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為了使可能變成現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並參照行業慣例,遂達成以下共識:

一、乙方為甲方辦理煤炭銷售中介事務,甲方委託乙方所辦理事項不得另行委託第三方辦理。

二、委託許可權

為乙方辦理書面委託書,授權乙方有權代為接受貨物或款項。

三、委託代理期限為5年,委託事項及許可權中途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

四、費用承擔

乙方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詢等必要費用由甲方承擔。可以一次性支付費用 萬圓,包乾使用.

五、煤炭中介合同的數額為甲方與 在本合同期間銷售的所有的數額,包括事實合同項下的數額,按該數額乙方按每噸1元人民幣提取中介費用,該費用不包括第四的費用承擔部分.應在銷售合同(或事實合同)簽定之日起10日內支付中介費,支付方式為現金.如乙方通過努力將煤炭銷售在 元/噸的基礎上提高了,煤炭銷售提高的部分的收益按半分成.銷售合同簽訂就視為中介成功,如因質量等發生退貨等等的糾紛與乙方無關.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有權詢問並瞭解乙方中介事務的進展情況,為提高效率,可提前與乙方預約;

不得做出不利於中介事項的行為;按約定支付費用。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不誤所辦中介事項的行為的前提下,有權從事其他業務活動;但要保持通訊暢通;

如發現甲方歪曲事實,弄虛作假,捏造證據,有權終止中介行為,所收費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費,則乙方有權終止中介事項的行為,其責任由甲方承擔;

認真履行職責,通過正當途徑維護甲方合法利益。

八、甲方的財務會計等相關帳務定期向乙方通報並接受乙方核查.

九、乙方的所付出的勞動,不僅體現在時間及體力上的.消耗,更體現為對其知識和技能與社會資源的運用。其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有關知識對煤炭市場的分析意見,對相關業務處理在程式上或實體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選擇。

十、甲方的財務會計等相關帳務如拒絕乙方核查導致中介合同的數量無法核實可以推定為甲方應支付的中介費為200萬元人民幣.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費每逾期一天按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其他違約情節的違約金為20萬圓人民幣.

十一、雙方特殊約定事項(本條事項與其他條款有矛盾時,依本條約定為準。)

十二、乙方不得向甲方及經辦人做任何形式的關於中介行為結果的承諾;甲方對乙方關於有關業務的分析預測不得理解為做出了這種承諾。

十三、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選擇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向乙方所在地地法院起訴。

2向濟南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十四、未盡事項應按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可調解也可以按約定提起仲裁或起訴,雙方有互為對方保密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將爭議訴至媒體。

十五、雙方提倡使用書面方式,口頭行為不具有對抗書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2分,雙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xx年5月 日簽訂於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