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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幹部履職承諾書

書信函 閱讀(2W)

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幹部職工,恪盡職守、履行職責是我的天職,在此,我鄭重承諾:

機關幹部履職承諾書

1、遵守本局制定的《首問負責制度》、熱情接待每一個到我局辦事的客人,認真解答他們提出的問題。屬本人職責範圍內辦理的事項,手續完備的,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結,手續不完備的,告知當事人有關事項需補充的'手續後予以辦結;對違反規定不能辦理的事項,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並做好解釋工作,對不屬於本人職責範圍內辦理的事項,及時轉交相關科室和人員辦理;對不屬於本局職責範圍的辦理事項,做好解釋並提出相關辦理的建議。

2、遵守本局制定的《限時辦結制度》,對來文有時間要求的,按來文要求的時間辦結;旅遊專案前置稽核,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回覆,不能辦理或不能按時辦結的,應書面或口頭答覆報文單位。

3、遵守本局制定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對到本局辦理職責範圍內事宜的當事人,一次性告知所辦事宜需要的條件、辦理程式、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辦結時限;因當事人手續材料不完備等原因需退回補辦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的材料,待手續和材料完備後,繼續受理;對當事人要求辦理的事項,按規定不予受理的,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遵守勞動紀律,不無故缺勤、遲到、早退。

5、遵守黨紀國法,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

如違反承諾,我願承擔相應責任。

鄉鎮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承諾書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提升農村基層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意識,牢記為民服務宗旨。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利益,推動農村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樹立廉政勤政良好形象。特承諾如下:

一、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積極開展黨風廉政教育活動。自覺遵守黨紀政紀、政策法規,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

二、嚴格貫徹執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

三、不違反法定程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四、不採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五、不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使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六、不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制調整農民宅基地;

七、不在政府撥付或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徵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佔,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八、不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專案和工程建設專案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不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十、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十一、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欺騙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專案扶持資金;

十二、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不偽造、變造、隱匿、銷燬財務會計資料;

十三、不參與、縱容、支援黑惡勢力,不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者聚眾鬧-事;

十四、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援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承 諾 人:

承諾人單位:

承諾人職務:

年 月 日

鄉鎮中層幹部履職承諾書

經過這次中層幹部競聘上崗和崗位雙向選擇,我即將踏上新的工作崗位,作為一名國家公務人員,恪盡職守、履行職責是我的天職,在此,我鄭重承諾:

1、自覺服務大局,思想和行動與鎮黨委、政府高度一致,服從安排,配合領導開展工作,開啟局面。

2、做好工作交接,做到無遺留,無差錯,保證接任者能順利開展下一步工作,做好傳幫帶。在新崗位,堅持實事求是、求真務實的工作態度,踏實努力工作,按時按量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和上級領導交付的任務。

3、嚴格遵守機關規章制度,特別是作息制度、 請銷假制度、機關公共用車制度、辦公 、學習及會議制度和機關衛生管理制度等項制度,自覺接受督察。

4、努力加強學習,不斷提升職業技能和職業修養。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堅持學以致用、以用促學,全面及時學習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新法規、新政策、新理論,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適應新形勢開展新工作的能力,以確保出色完成工作任務。

5、嚴守法律法規,強化紀律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清清白白做事、規規矩矩做人。

6、始終心繫群眾,堅持真心為民。切實強化群眾意識和服務意識,真正把自己的工作崗位視為為民服務的平臺,想群眾之所想、急

群眾之所急、做群眾之所需,熱忱主動服務,增進與群眾的感情,辦好群眾所需的實事。

在以後的工作中,我如果違反上述承諾,造成不良影響自覺接受鎮黨委政府的相應處罰和處理(中層幹部自動辭職,一般幹部待崗處理)。 請鎮黨委、政府監督我。

承諾人: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