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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採購協議書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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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協議書頻頻出現,協議書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那麼相關的協議書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採購協議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薦】採購協議書三篇

採購協議書 篇1

甲方(委託方):

乙方(被委託方):

甲方單位(甲方)為了降低、控制辦公採購成本,改變多年來隨機採購缺乏控制的模式,將採購交易行為規範化,特委託**齊市訊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乙方)負責年度辦公產品採購及服務,並請該公司對甲方公司的採購專案進行評估,對其辦公費用實施監督。為此雙方簽定協議書,具體如下:

(一)雙方的義務與責任

一、甲方在內部確定辦公費用控制及辦公類產品採購服務的財務預訂機制。

1、確定常規產品及服務的消耗定額。

2、建立辦公費用支出檔案。

3、建立採購計劃及預評估制度。

4、及時填寫回饋產品質量及服務質量意見單。

二、乙方積極參與甲方採購評估,並協助甲方對辦公費用進行管理和控制。

1、在收到甲方採購計劃申報表後,向甲方提供採購計劃評估表。

2、協助甲方確定常規產品消耗定額。

3、提供甲方歷次採購檔案。

4、每月向甲方提供分產品、分服務的採購報表。

三、乙方提供如下產品和服務承諾。

1、提供的產品質量符合該產品服務質量標準,達到甲方對產品服務質量的滿意預設。不出售偽劣商品,殘、次品。

2、當乙方提供的產品不符合要求時,甲方無條件退貨、換貨。退貨、換貨時間不得超過兩天。

3、乙方必須按定單要求準時將產品送至甲方地址,確保送貨及時。

4、在甲方按正常計劃採購的前提下,乙方須滿足甲方應急採購要求,無論金額高低,數量大小,都須及時送達。

四、採購定單的確定

1、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求,並結合以往採購的內容,提供本次採購及服務定單。

2、乙方收到定單後,進行集合評估,然後將評估結果及價格報表甲方,以讓甲方確認。

3、甲方評估後的定單稽核後,遞交本單位給予批准。

4、甲方在網上及通過傳真對定單確認。

五、每次定單的價格確認。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均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價格單為準.

2、為了體現產品價格的相對穩定性,當一種產品的價格確定後,一般在三個月內保持不變。若遇產品及服務成本上升或降低,乙方須提前十天通知甲方,在雙方認可的情況下進行調整。

(二)甲方資訊資料的保密

1、甲方對履行採購協議過程中涉及乙方的商業文件、資料材料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書面許可,不得擅自許可任何第三者閱讀、使用。

2、由甲方以任何形式給乙方的資料均為甲方的保密資料。甲乙雙方應就本合同條款檔案保密。

3、任一方如依政府法令規定須提供機密資料時,可按規定提供,但應儘快將此項事實通知對方。

(三)合同的延續和終止

1、甲方須認真履行計劃採購制度,違反以下情況,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A、甲方未履行採購計劃。B、甲方年採購額低於30000元。月均採購低於3000元C、不執行集中採購制。

2、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要求認真履行服務職能,違反以下情況之一者,

甲方有權終止合同。A、沒有履行採購評估承諾。B、價格不能滿足甲方要求。C、送貨及其它服務不能滿足甲方需要。

3、本協議書有效期為一年,協議到期後,若雙方再次合作,雙方需重新簽定協議。

4、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內應盡的義務為止。

5、合同執行過程中,如一方需要改變或終止,必須在20日前提出徵得對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書。

(四)付款方式

1、每次集中採購完成時,甲方對乙方的產品與服務驗收合格後,按月支付當月費用。

2、方式可以通過支票、信匯、電匯和現金結算。

3、在合同期間內,因變更或修改的產品價格或服務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五)合同附件及其他

1、本合同和本合同中任何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通過合同或適用法律而轉讓。

2、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日期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

3、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字:

簽字:

採購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海運進口貨物的清關及運輸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需在貨物到達海港前(近洋船抵港2日內),向乙方提供進出口貨物完整真實的相關檔案(加蓋公司印章)。

2.甲方應保證在接到乙方提供的關稅,增值稅稅單正本或副本後,24小時內提供限額支票。

3.若由於甲方不能提供進出口貨物單拒或用以繳納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的限額支票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如滯報金,滯箱費,港口費,滯納金,轉棧費等經甲方確認後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將負責甲方的換單,報關,納稅,海關驗貨,商檢,衛檢,動植檢,陸運等所有清關及運輸手續。

2.在單據齊全,稅款及時到位的情況下,乙方負責在貨物到港後的5個工作日(最遲不超過7個工作日)內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

3.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延遲提貨,不追究乙方責任:

(1)海關對貨物申報有異議,甲方未及時提供相關資料配合乙方申報。

(2)海關在貨物檢驗中提出問題,未及時解決。

(3)貨物已通關放行,因甲方原因不能接受而延遲提貨(甲方書面認可)。

4.乙方需將所有問題的檔案及時通知甲方,由於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在貨物運到甲方廠區或指定地點的其他地點前24小時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卸貨。

6.乙方應保證貨物在陸運途中的安全。如所運輸的貨物為有害化學品或危險品,需採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證不因意外事故而對環境造成危害;如因運輸原因對貨物造成的損壞或因運輸不當而產生的其他不良影響,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索賠。

7.乙方需在提貨後7日內向甲方提供報關單原件並返還甲方提供的相關政府批文。

三、收費標準

1.集裝箱貨物收費標準:

(1)20英尺集裝箱,包乾費_________元;40英尺集裝箱,包乾費_________元。(以上包乾費包括:港雜費,商檢費,動植物檢,衛檢費,回空費,陸運費,報關費,勞務費,通關費,普通換單費。以上包乾費不包括:海運提單換單費,海關驗貨擺箱費,特殊貨物燻蒸費,消毒費,洗箱費,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修箱費,轉棧費,滯箱費,滯報金。)

2.拼箱貨物收費標準:

(1)每票貨物包乾費_________元。(包括:報關費,勞務費,通道費,錄入費,三檢提貨手續費,倉儲費,陸運費)

(2)換單費實報實銷。

四、結算方式

乙方應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將本月帳目清單(如實報實銷則提供發票)送交甲方,甲接到帳目清單核對無誤後通知乙方開據正式發票,發票開據後十日內付款。

五、未盡事宜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個月。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採購協議書 篇3

物料採購合同書 本約由甲方與乙方於公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約生效日」)訂定

甲方:蘇州和陽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乙方:

鑑於乙方從事於產品之製造、裝配或銷售,甲方欲向乙方訂購或定作產品,且乙方願依本約條款供應或承製甲方所訂購或定作之產品,雙方同意並履行條款如後:

1 產品之提供及承製

1.1 甲方得依本約之規定向乙方訂購或定作產品。該訂購或定作產品的數量、規格、價格、交期、及(或)

其他要求、將載明於本約附件或訂單上。

1.2 乙方應依本約之規定、甲方之訂單及甲方之技術資料或甲方認可之技術資料供應或承製產品。

1.3 乙方應於甲方認可測試期間提供甲方技術協助。為使產品通過該認可測試,乙方應隨時依甲方通

知補正產品並同時修正其技術資料。

1.4 乙方就其出售予甲方之產品,應提供甲方所認可之安全認證單位之認證合格書面證明

1.5 甲方如於本約存續期間內連續訂購或定作產品時,得視市場需求狀況提供乙方需求預估,惟該需

求預估僅供乙方生產排配之參考,對於甲方並無任何法律拘束力。

2 產品之供應方式

2.1 甲方以向乙方發出訂單之方式,向乙方訂購或定作產品。

2.2 乙方應將甲方所購買之產品送至但訂單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2.3 訂單,並應依甲方訂單或送貨通知單之規定交付產品。

2.4 訂單之變更

2.4.1 甲方得在受領產品前不負擔任何費用之情形下通知乙方延期交貨、增加或減少數量、取消或

解除訂單。惟於取消或解除訂單之情形,甲方應於___日前通知乙方。

2.4.2 甲方如違反前項所定期間者,乙方得請求甲方償還該取消或解除訂單所產生的直接原料成

本,但該訂單之取消或解除系因甲方客戶取消或解除訂單所致者不在此限。乙方依本項規定

請求時,應證明其於客觀上無法於相當期限內處分(理)該受影響的材料或產品且亦無法以其

他措施處分(理)該產品者。

2.5 乙方應依訂單所載交付日期及數量交付產品,如有遲延之虞時,應即通知甲方。如於應交付期限

僅有部分產品得交付,除甲方通知另行安排交付者外,乙方應於甲方同意後僅交付該部分產品,

惟乙方就未交付之部分仍應承擔遲延責任。

2.6 產品價格列於訂單上,且於本約存續期間內繼續有效。如於本約存續期間內雙方協議變更價格或

乙方調低價格時,則該新價格亦適用於變更日前已訂購或定作而尚未由甲方受領之產品。

2.7 乙方同意產品之所有權及風險負擔於產品由甲方受領時或雙方結轉程式完成後歸屬甲方。

2.8 甲方對於乙方於應交付日期前所交付之產品得選擇收受、退貨、拒絕受領或延遲(期)付款。

3 價格及付款

3.1 乙方保證其所供應或承製產品的價格未高於其他客戶所要求的最低價格。該價格並已包括產品之

運費、包裝費、保險費、營業稅、乙方人員差旅費、食宿費等。

3.2 以乙方完全履行本約之規定為條件,甲方於受領產品及收到請款單、發票後,應以票據或其他付

款方式支付貨款,該付款期限以甲方所定之付款條件(如附件一)為準。

3.3 乙方應依甲方之廠商請款辦法向甲方請款。如乙方有提前付款折扣辦法者,甲方得利用之。

3.4 乙方應按甲方驗收合格的產品總額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載明訂單號以便甲方核對。發

票及載明驗收合格的訂單為甲方付款的依據。

3.5 如乙方對甲方負有任何金錢債務或有任何爭議時,甲方得暫不給付應付乙方之貨款,或徑自應付

予乙方之貨款中扣除,亦得從乙方對甲方之債權中抵銷。

4 運送及交付

4.1 乙方應自行承擔其為履行本約所生之相關運輸費用。

4.2 如乙方遲延交付產品時,乙方除應按日依遲延交付產品總價的百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外,並應賠償

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為避免生產中斷所支出之各項費用,或因生產中斷而造成甲方出貨遲延致甲方客戶因此所要求的賠償或罰款,及其他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增加之費用。甲方有權自貨款中扣除相應違約金、費用、賠償、罰款或損害賠償金。

4.3 4.2條之權利外,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該訂單貨款總額百分之十

五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終止該訂單或本約。

4.4 乙方應以其費用依商業慣例、甲方規格、政府法令及其他可適用標準儲存、包裝、處理及捆包產

品,使其免受任何損害。如有未達標準之包裝致產品一部或全部滅失或毀損,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4.5 乙方於交付產品時,應提供甲方訂單號碼、產品名稱、甲方料號、交付數量、淨毛重量、生產日

期、原產地國家及品檢資料供等明細。每一產品之料號應以甲方之料號為準。

4.6 如乙方未依上述第4.5條提供相關資料,或其所提供之資料有誤造成甲方關務作業上之困難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增加之費用。若乙方因此交貨遲延,應適用上述第4.2或4.3條之相關規定。若造成海關沒收產品時,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另行提供產品予甲方。

5 質量及保證

5.1 乙方對於其所供應或承製之產品應保證符合雙方所籤立質量保證協議書(附件二)或通常業界所要

求之質量規範。乙方經甲方通知應即提供甲方其所供應或承製之產品符合甲方質量規範之檢測檔案及技術資料。

5.2 甲方得於正常營業時間內至乙方營業

場所及(或)工廠檢查產品及其製造過程。甲方得於運送前檢查

產品,並得於任何時間進入乙方營業場所及(或)工廠查驗及取回甲方財產。甲方得基於與本約有關之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確保使乙方及產品符合甲方質量規範,行使本項之檢查權。本項有關甲方之檢查權亦適用於甲方之客戶。為俾甲方或甲方客戶實施檢查權,乙方應提供甲方所合理要求之裝置與服務。依本項檢查之產品仍須在甲方或甲方客戶場所進行檢驗。

5.3 乙方就所供應或承製之產品為如下保證:

(a) 由乙方所製造、加工或裝配;或乙方有權代理或銷售。

(b) 完全符合與本約有關之設計標準、規格書(包括一般規格書與質量規範)、圖式、樣品及其他與本

約有關的技術資料或乙方所為之陳述。

(c) 完全符合訂單或附件之要求,且均為新品。

(d) 不具有任何設計、材質、製程或技術上之瑕疵。

5.4 本條所有質量及保證不因甲方檢驗、受領產品或付款而失其效力。乙方所供應或承製之產品自甲

方驗收合格起十年為保固期。但乙方產品之保固期較長者,則依乙方之保固期.

5.5 經甲方收受之乙方所供應或承製之產品,於甲方生產線上或甲方製成成品出售予他人後,發現有

不符規定或影響甲方生產或成品質量者,乙方應賠償甲方該產品之價格及因此所受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失。

6 不符規定之產品

6.1 如產品有瑕疵或不符本約、附件、送貨通知單或訂單之規定(總稱為「不符規定之產品」),甲方除

享有法律上及本約所述之權利外,並得依其判斷,選擇下列措施:

(a) 以乙方之費用退回不符規定之產品,並由乙方予以替換或重工;或

(b) 自行或使人修復不符規定之產品,並由乙方補償甲方因修復所支出之費用。

6.2 如甲方選擇前項(a)款,乙方應於甲方退回不符規定之產品後日內交付替換產品或返還重工產

品。第12.1規定之補救期間不適用於本條規定之期限。

6.3 乙方未於前項期間內交付替換產品或返還重工產品時,甲方得拒絕收受,並由乙方退還甲方所給

付之所有貨款、費用及成本,且乙方不得主張抵銷。甲方並得依其認為適當之條件與方法另行訂購或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並請求乙方償還其因訂購或生產該相同或類似產品所支出之額外成本及費用。

6.4 乙方應於甲方要求時就不符規定之產品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改善措施報告」。

7 產品之退還

7.1 甲方退還於乙方之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不符規定之產品,將附上「退貨單」或「退款單」。除需合

理時間確認及運送外,甲方原則上自完成驗收日起______月內向乙方提出「退貨單」或「退款單」。

7.2 所有由甲方退還予乙方之不符規定之產品、超出訂購或定作數量或應交付日期前運送之產品,及

所有由乙方運交甲方之替換或重工產品,應由乙方負擔所有費用、成本、運費及風險。

8 製程或設計變更

8.1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所有制程變更、設計變更、工廠配置變更、影響產品效能之程式步

驟中斷、機械結構或其接合、環境適應性或化學性質或產品壽命信賴(總稱為“變更”)均不得變更或置入於產品內。如需變更時,乙方應通知甲方任何變更計劃或擬案,並提供甲方要求之可供評估樣品及其他適當資訊;乙方之通知最遲應於預定變更日前______天或雙方協議之日送達甲方。

8.2 無論甲方是否同意變更前述計劃或擬案,任何訂單所載產品應交付日期,乙方均應遵期履行交付。

8.3 甲方得隨時於乙方運送產品前變更乙方依甲方提供圖式(樣)、設計或規格而供應或承製之產品,且

該變更於通知乙方時即生效。如該變更合理且直接影響產品之價格或交期時,則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請求調整價格或交期並經甲方書面同意。

8.4 如雙方就前項價格調整已盡善意之努力而未達成協議,甲方得終止本約,且該終止效力得溯及於

所有已訂購或定作之產品。

9 甲方財產

9.1 所有由甲方提供予乙方或甲方付費用訂購或定作之有體物及(或)無體財產,或依甲方設計或規格而

產生之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物料、技術資料、機器裝置或儀器(總稱為”甲方財產”),乙方應為下列措施:

(a) 保持為動產,且不得與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混合或添附。

(b) 接受甲方任何時間之檢查;甲方及其員工、代理人得隨時進入乙方場所取回。

(c) 僅得使用於供應甲方所訂購或定作之產品

(d) 乙方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變更。

9.2 甲方財產於返還甲方前,乙方應承擔所有風險負擔;於甲方請求或本約終止時,乙方應即以其費

用將甲方所有財產無償返還甲方。乙方放棄任何扣押或留置甲方財產之法律上或契約上之權利。

10 智慧財產權

10.1 乙方就其出售予甲方之產品,應保護甲方及其繼受人、受讓人、承包商及客戶不受任何第三人主

張權利,並應自行承擔因下列情事所引起之自已或前述人等之所有賠償、損失、訴訟費、律師費或其他任何種類或性質之損害或費用。:

(a) 任何與產品或製造產品過程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及(或)機密資料之侵害。

(b) 乙方違反第10.5條或第10.6條之規定。

10.2 如發生前項情事之一時,乙方應即以其費用提供資訊與協助,以俾甲方防衛、抗辯或採取相應措

施。

10.3 除前兩項規定外,如甲方或其繼受人、受讓人、承包商或客戶仍要求使用該產品時,乙方應以其

費用盡最大努力取得繼續使用該侵害產品之權利,否則乙方應以其費用依甲方之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a) 以非侵害產品替代侵害產品,或修改侵害產品成為非侵害產品。

(b) 如不能替代或修改侵害產品,乙方應全額償還甲方為侵害產品所支出之所有成本、費用,且不得

主張任何扣除或抵銷。

10.4 如侵害產品系完全依甲方之設計所承製者,乙方不負前三項義務。

10.5 乙方就甲方所拒絕、退還或非甲方訂購或定作之所有產品,應除去該產品或包裝上甲方之公司名

稱、商標、標章、料號、符號等標示或文字。

10.6 乙方出售予甲方產品之任何相關流程(包含但不限於乙方與甲方間或乙方與其供貨商間於聯絡、設

計、製造、測試、會計、文書作業)及產品內所附之軟體,均不得使用未經合法授權者。

11 保密義務

11.1 乙方瞭解甲方向其提供或揭露之機密資料係為特殊而有價值的資產,且專供乙方使用於與本約有

關之事務範圍內,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機密資料,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機密露或交付予任何個人、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乙方違反者,應支付甲方人民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11.2 甲方提供或揭露機密資料予乙方不應被解釋為對乙方就甲方之智慧財產權為任何之授權、讓與、或

出租,且甲方對於所提供或揭露之機密資料不為任何保證。

11.3 機密資料保密義務不受本約解除或終止之影響。

12 違約

12.1 乙方若違反本約、附件、訂單之任何規定而未採取下列措施時,甲方得徑行終止本約或取消任何

訂單之全部或一部,並(或)以乙方未履行下列措拖期限屆至之日起回溯三個月與甲方之總交易金額百分之三計算,由乙方對甲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a) 於甲方通知後

(b) 於甲方指定期限內完全履行該補救措施。

12.2 乙方發生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事之一時,無前項規定之適用,甲方得徑行終止本約及取消訂單: (a) 乙方處於破產或破產法和解之程式。

(b) 無論乙方同意與否,為債權人之利益選任管理人或接收人。

(c) 經甲方要求後,乙方對將來之履行不能提供相當之保證或擔保。

(d) 持續的或再次的未能準時依第6條替換或重工產品。

(e) 其他違反法律之規定者。

12.3 如甲方依12.1或12.2規定終止本約及(或)取消訂單之全部或一部時,甲方得依其認為適當之條件

與方法向任何第三人訂購或自行生產相同或類似之產品。乙方應於甲方請求後十天內償還甲方因另訂購或生產該相同或類似產品所生之所有額外成本、費用。

12.4 任何第三人因乙方所供應或承製之產品受有直接或間接之損害,而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時,乙方

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償還甲方所墊付或支付之款項,並應依甲方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處理及履行。

12.5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遲延或不能履行時,乙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對於

該遲延或不能履行得依其判斷選擇:

(a) 終止本約或任何尚未運送產品之訂單;或

(b) 於遲延或不能履行期間中止本約或與本約有關的訂單之全部或一部。惟甲方於遲延或不能履行原

因停止時,得繼續本約。

12.6 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遲延或不能履行其義務時,不負違約責任。惟雙方應盡其最大努

力協調處理之。

13 不當競爭之禁止

13.1 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與甲方交易或使用甲方財產,機密資料,或智慧財產權之機會,從事任何

產品之製造、銷售、出租、承包、出借、居間、媒介予他人,或其他任何與甲方營業競爭或妨礙甲方與其客戶間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對甲方客戶或甲方競爭者報價、與甲方客戶或甲方競爭者交易、接觸或向甲方客戶或甲方競爭者揭露產品系乙方所代工或提供者。

13.2 如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乙方、其負責人及為乙方簽署本約之代表人應連帶支付自甲方認定乙方

違反之日起回溯三個月與甲方交易總金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此違約金不影響或限制甲方依本約或法律規定得行使之權利或救濟措施。

14 通知

14.1 除本約另有規定外,任何依本約之通知得以電話、傳真、郵件、快遞、電子郵件或信差等方式為

之,並自送達日起生效。

14.2 任何關於運送或發票之通知應送至甲方發出訂單之部門。

14.3 任何對甲方或乙方之通知,以本約所載地址為準。若地址有變更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 15 期間與終止

15.1 本約有效期限自合約生效日起一年。如任一方未於期限屆滿前九十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不再續

約,本約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

15.2 本約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本約依其性質應繼續存續之條款及效力。

16 其他條款

16.1 本約之成立、生效、解釋及履行,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為準據法。本約雙方及連帶保證人

就任何因本約、訂單或送貨通知單之條款或違約所生之爭議,應先協商解決之。如無法協商解決,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6.2 本約之適用溯及於生效日前雙方為達本約之目的所交易之產品。

16.3 甲方之未要求乙方履行本約所述之義務,不得解釋為其日後亦放棄該權利,或拋棄其依本約所生

之其他權利。

16.4 乙方不得將本約或依本約所生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或授權予任何第三人。甲方得將本約或

依本約所生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讓與或授權予任何第三人。

16.5 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雙方同意而與本約之履行有關的書面資料均為本約之附件,併為本約內容之一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