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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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互惠共盈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共同收購、經營電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合作專案概況
1、 樂山大渡河官帽水電站,裝機容量34000KVⅹ3。
2、 金峨水電站,裝機容量7.5萬千瓦。
3、 其它。
第二條 合作模式及計價原則
1、由甲方負責出資18億元人民幣(大寫:壹拾捌億元)做為收購第一條“1、2”款電站專案的收購資金。此18億元僅為初步擬定價,實際交易價以收購時達成的正式交易協議為準。再收購其它電站時,雙方另行協商出資價款。
2、由乙方負責上述電站專案收購的前期聯絡、具體運作及手續辦理。
3、此協議簽訂後七日內,甲方應先向乙方指定帳戶轉入資金3億元,此資金做為收購電站前期的運作資金,甲方負責監督此資金的'使用。
4、在乙方與被收購方達成收購協議後三日內,甲方應按收購協議約定的價款總額向乙方指定帳戶支付收購款項,以便乙方落實收購手續。
5、收購完成後,甲乙雙方以收購的電站為資產共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方佔股份額為58%,乙方佔股份額為42%。
6、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長職務由甲方派出人員擔任,總經理職務由乙方派出人員擔任,並由乙方具體負責水電站的經營管理。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保證擬收購的電站資訊真實,收到甲方轉入的前期資金後,應立即開展收購工作,並在收購期間及時與甲方溝通收購程序,確保收購手續完整。
2.在收購期間,甲方應乙方要求,應及時提供相關證件、資信證明配合收購進行。
3、收購不成功時,甲方轉入乙方帳戶上的收購資金,在乙方扣除與收購相關的費用外,餘額應退還甲方。
4、甲乙雙方均應保證在雙方正式交易協議簽訂之前、交易期間及不能達成正式交易後的一年內,保守與合作協議相關的祕密。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款約定轉入前期收購資金,則應按擬收購電站總價款(即18億元標準,下同)的千分之三賠償乙方違約金。
2、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第二條第四款約定轉入剩餘收購資金,在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外,還應按擬收購電站總價款的百分之五賠償乙方違約金,且乙方不予退還原轉入的前期收購資金。
3、因乙方收購手續不完善,給甲方造成損失,除賠償損失外,還應按擬收購電站總價款的千分之三賠償甲方違約金。
4、任何一方洩露合作期間內知曉的相關商業祕密時,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違約金100萬元。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爭議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他約定
1、本協議相關內容應列入擬成立之股份公司章程規定。
2、此協議簽訂後一年內如未與擬收購方達成任何收購協議,則自動解除。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