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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感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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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跨省擄人的警方寫封感謝信

精神病人感謝信

一起現實版的“飛越瘋人院”近日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據媒體報道,因與所在單位武漢鋼鐵集團的訴訟糾紛而被關精神病院四年之久,武漢市民徐武日前成功“越獄”,並來到廣州尋求專業檢測證明自己沒玻4月27日下午,徐武在南方電視臺大院附近被警方強行擄走。

5月2日的南都社論以《將瘋人院當作治理工具的罪惡必須被遏制》為題對該事件進行跟進分析。筆者以為從標題上看就有失嚴謹。治理工具又稱為政府工具,治理的主體一般來說是政府,政府該如何提高自身能力,應對日益複雜的治理局面,是治理工具的主要任務,而管制性工具是其中重要組成部分。那精神病人該不該管呢?我想答案不言而喻,精神病院實際上也是政府提供針對特殊人群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若瘋人院為真正的精神病人治療,並起到一些約束作用,使其不至於發瘋去危害社會,這是完全正當的,也是合法的,並不能稱為“罪惡”。但所謂“被精神脖,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把精神正常者通過精神病院管制起來,約束其人身自由,那大抵可稱為“罪惡”。南都社論的這個標題,必須要存在這樣的前提,就是徐武肯定“被精神脖了!從目前的報道來看這存在爭議,徐武到底有沒有精神病,現在尚未得到證實。

如果徐武真的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我們或許還應寫封感謝信給跨省的武漢警方,如此負責地把病人接走。要知道前不久深圳為了大運會的安保,把“有報復社會的`極端言行、可能產生極端行為;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等“治安高危人員”進行清理,網友驚呼深圳把治安隱患轉嫁到別處。對有危害行為的精神病人若放任其逃離,那才是警方真正的失職。

精神病人行使權利是受到限制的。《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十八條也有相關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請特別注意以上“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的條款,這表明刑法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作出了規定。問題是,我國雖然已經建立精神病強制醫療制度,但在實體法和程式法中都沒有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導致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措施實施時常常會陷入困境,社會防衛和精神病人權利保障之間失衡。強制醫療制度一直以來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該如何認定“在必要的時候”?這使得強制醫療措施在實施過程中對精神病人權益保障存在制度隱患。

精神病人作出危險性行為時往往具有突發性,精神病院在應某些部門的要求接受被強制入院者時,不可能有準確的判定。除徐武外,也有這樣的故事:為了避免輿-論監督打擊報復,或在重大活動時期,隨意擴大強制醫療的範圍,把精神健康的公民以患精神病為由強行送到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並拒絕其出院。個別醫療機構迫於某種壓力或與作惡者串通,放寬收治標準,不履行收治程式,對明顯缺乏精神病特徵的公民強行收治。這樣一來,強制醫療可能成為變相的拘禁和隔離,演化成侵犯人權的行徑。

目前,在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實踐中,作出強制決定和執行的機關均是公安機關,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都是由法院裁決。徐武有沒有精神病?精神病人總是說自己沒病,這也不是媒體或受媒體影響的公眾說了算的,來擄人的警-察也許也是聽命的執行者。在公民個人權利保障面前,調動強力資源甚至使用合法的暴-力的公權力應如何規制,這不僅僅是醫學鑑定與治療的問題,更關係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