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公平、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授權乙方在山東範圍內代理銷售甲方葡萄牙紅酒系列產品,代理銷售限為 1年,年銷售額為50萬。協議期滿後,乙方需繼續代理銷售的,需另行簽訂協議。
2. 本合同產品在發貨三個月內如滯銷可提出調整,調整產品的來回運費,運送損失及內外包裝材料損失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所有調換產品必須保證包裝無開封、髒、損現象,不影響二次銷售,否則不予調換。
3.為確保乙方的市場資源,甲方不得在乙方的銷售網點內進行銷售,不利用乙方的銷售人員銷售甲方的產品。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第二批貨物時,按協議價支付貨款,乙方如遇團購的,甲方可根據乙方的需求與乙方簽訂供貨協議,嚴格按協議條款履行職責。
2.乙方在市場銷售過程中,不得有損甲方名譽的言論和行為。
第三條:供貨結算方式
1.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貨物時,需付總貨款的 20% 為定金,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後,必須在甲、乙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發出。
2.結算方式:甲乙雙方每月10日對賬,雙方貨款確認無誤後,乙方於15日前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戶。 3.甲方供給乙方的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損壞的,乙方應在收到貨物時當場驗收,損壞的產品名稱及數量由運輸方簽字認可,並於當日通知甲方,由甲方與運輸方明確責任後處理。
4.貨款結算按甲、乙雙方協商的結算價進行結算,協議終止後的結算按乙方的實際銷出量結算。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雙方不得違約,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履行中產生異議的,由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程式處理。
第五條:本協議有效期限從 2015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1 月 14 日止,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簽章):
法人或負責人: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法人或負責人: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紅酒經銷商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誠信發展的原則,整合雙方優勢資源,達成協議如下並共同遵守。
一、乙方進口紅酒由甲方作為專場,乙方不得銷售除甲方以外公司的進口紅酒。
1、甲方為乙方每年舉辦不少於兩場高階品鑑會,用於培養高階消費人群。
2、甲方將給予乙方每次10%的促銷活動支援(以貨返形式兌現)。
3、甲方向乙方提供紅酒展示櫃用於產品陳列,並提供相關促銷宣傳物料用於產品宣傳。
4、甲方有義務對乙方服務員的進口紅酒知識和銷售技巧進行培訓。
5、乙方的全年進貨額達到20萬元及以上(以乙方結算給甲方的貨款金額為準),甲方將給予乙方進貨額的5%的年終獎勵(年返以貨返形式兌現)。
6、貨返的產品品種由甲方確定。
四、貨款結算方式:乙方付給甲方當次貨款金額的一半,另外一半貨款待甲方下次送貨時結算。(乙方以現金形式結算甲方貨款)
五、協議有效期:本協議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原裝進口乾紅葡萄酒,符合各項標準;
2、按照乙方要貨計劃,準時把貨物送到乙方指定地方。 乙方責任:1、乙方確保甲方產品在會所紅酒展示櫃進行陳列銷售。
2、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所銷售產品的銷售資料。
3、乙方需配合甲方要求對紅酒進行陳列、宣傳和儲藏。
七、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共同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紅酒經銷商合作協議 [篇3]
甲 方:深圳清控投資有限公司
乙 方:姓名 電話 身份證號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簽定如下合作協議:
1. 甲方委託乙方開展“江西國際紅酒城”分銷客戶開發工作。
2. 甲方負責專案的策劃、設計、推廣、廣告、活動等線上線下相關營銷推廣支援。
3. 乙方可以利用自身優勢開展工作,但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江西國際紅酒城”形象與
利益的言行,否則,後果由乙方負責。
4. 乙方只需將客戶帶至營銷中心,並辦理相關確認認定手續即可,銷售接待及後期成
交的一切相關手續由指定內場投資顧問負責。
5. 甲方向乙方提供工作報酬:
6. 本協議有效期為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 提成發放
一次性付款客戶辦理完簽約手續並付清全款次月15日前發放。
按揭貸款或分期付款客戶,按其房款到帳金額同比例於次月15前發放。
8.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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