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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採砂管理責任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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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河道採砂是非法無序地挖採河沙貽害無窮的,我們需要寫一份承諾書來證明自己。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推薦了河道採砂承諾書,歡迎大家前來參閱。

河道採砂管理責任承諾書

  河道採砂承諾書篇一

自願申請延長清理期限( 年 月 日前),將河道內砂石料及臨建房、機械裝置、供電設施等一切障礙物自行清出堤外,恢復河道其原貌。否則自願接受相關部門的執法處罰,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後果完全由本人承擔。

承諾人(簽字):

所處位置:

年 月 日

  河道採砂承諾書篇二

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加快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實現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雙下降”的目標,盡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緊緊圍繞我縣建設經濟強縣奮鬥目標,按照地區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結合我局

實際,制定本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我(砂場)向**縣水利局承諾,在河道開採砂(石)期間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自治區防洪條例》、《**自治區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相關條款規定,並履行以下承諾:

1、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配**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2、進行河道採砂期間,確保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嚴格按批准的開採時間作業,不超越批准的開採範圍,絕不越界開採。不擅自改變批准的作業方式,按批准數量採砂。處理好與周邊的關係(即第三者關係),不因河道採砂(石)造成糾紛。

3、在採砂周邊設定明顯安全警示牌,在生產過程中不得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安全,保證不超載確保交通生產安全。

4、在採砂許可證有效期內,若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停止採砂的,願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停止採砂的決定。在接到停採通知後,一個月內必須無條件撤除所有采砂裝置,並做好清場善後工作。

  河道採砂承諾書篇三

馬家臺鄉河道採砂安全目標責任書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依法規範河道採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柞水縣河道採砂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鄉實際,與各河道協管員簽訂以下目標責任書。

一、負責本村範圍內河道的經營性採砂監督管理,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採砂行為;

二、負責預留公益型建設專案用砂和群眾自用砂開採區的日常管理,並按照河道採砂規劃及相關標準,監督採砂人規範採砂;

三、督促採砂單位和個人及時復平採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礙物;

四、負責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監管,及時舉報違法、違規採砂行為;

五、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及時督促行為人修復已遭破壞的基礎設施;

六、協助處理河道採砂形成的矛盾糾紛。

經營性開採區由採砂許可人按規定設立採砂標誌牌;公益型開採區由鄉鎮政府按統一標準設立採砂標誌牌。

第七條 河道採砂規劃內容涉及鐵路、公路、電力、通訊等設施保護範圍的,應當徵求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可採區按河段可採長度,實行開採量、深度、寬度控制。開採深度不超過1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腳不少於5米。

第九條 河道採砂規劃經批准後對外進行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為河道採砂禁採期。

第十一條 河道以下範圍為禁採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觀測設施、涵閘及排水等水工程管理範圍及安全保護範圍;

(二)河道頂衝段、險工險段、護堤地、護岸地、規劃保留區;

(三)鐵路、公路、橋涵、通訊電纜、輸配電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

(五)縣城、重要集鎮及重點旅遊景區附近河段;

(六)其它需要劃定為禁採區的範圍。

經劃定的禁採區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予以公佈,並由有關工程設施管理單位設立明顯禁採標誌。

第十二條 縣水利水土保持局根據河道砂源補給情況、河床下切程度、兩岸地下水位變化幅度及採砂對防洪工程的影響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採砂的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

第三章 河道採砂許可

第十三條 河道採砂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採取直接許可或招投標許可方式。擬許可河段應提前釋出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採砂活動。 第十四條 河道採砂申請人或投標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無非法採砂等不良記錄;

(二)有相關鄉鎮、行政村簽註同意意見的採砂申請書;

(三)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的相關協議或有關檔案;

(四)在河道管理範圍外有符合規定的砂石料堆放場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運輸路線;

(六)開採地點、作業方式、開採深度和開採量等符合河道採砂規劃的有關規定;

(七)有符合要求的採砂裝置和環保設施。

第十五條 對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規定,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公開競標,確定被許可人。

對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只有1人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直接作出許可決定併發給《河道採砂許可證》。

第十六條 採砂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單位的名稱、企業程式碼、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開採地點、開採時間、作業方式、開採深度、年開採量、採砂機械的種類和數量、砂石料堆放地點、棄料處理方案、採砂和洗砂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輸路線、度汛措施等。

第十七條 河道採砂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證人儲存,副本在採砂場懸掛。自採自運的,副本隨運輸的'車輛攜帶。

河道採砂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年。河道採砂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轉讓。

第十八條 上級投資材料費需地方配套資金或地方自建工程需群眾投工投勞及其他公益型專案和群眾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在指定的公益型建設專案、群眾自用砂開採區開採。

公益型專案用砂由建設單位申請,經鄉鎮、行政村稽核,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審批。 群眾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由用砂人申請,經行政村稽核,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經許可在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開採地點、開採期限、開採範圍、開採深度、開採量、作業方式採砂;

(二)隨時轉運、清除或者復平砂石料和棄料堆體及採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礙物;

(三)不得損壞堤防工程、涉水工程、護堤護岸、水文觀測設施、通訊電力、河道防護林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其它工程設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砂石料,安分裝篩、沖洗裝置,修建料臺、房屋及其它建築物;

(五)不得使用採砂船等大型機械進行破壞性開採;

(六)在禁採期,採砂機械和人員必須撤出河道管理範圍;

(七)自覺接受和服從縣水利水土保持局、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河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村和河道協管員的監督管理;

(八)自覺遵守和執行有關砂石價格限價規定;

(九)按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清障保證金和河道採砂安全保證金。

第二十條 需在禁採期、禁採區進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質採砂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提出具體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已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縣水利水土保持、環保、安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發給《准予生產經營通知書》,方可進行生產經營。

(一)有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場地,不得佔用河道、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

(二)需要佔用耕地的,已依法辦理了有關審批手續;

(三)有符合規定的採砂機械裝置和操作人員;

(四)有汙染防治措施,並經環保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

(五)制定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等相關工作制度,並在生產經營場所懸掛;

(六)已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縣水利水土保持局應建立許可河道基本情況披露制度,置備登記冊,供公眾查詢,並通過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公佈。

第二十三條 經許可在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

河道砂石資源費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依法徵收,出具專用收費票據,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

公益型專案和群眾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免收河道砂石資源費。

對河道沿線鄉鎮、村組或村民個人經批准開辦的以河道砂石為主要生產原料的水泥磚廠等小型加工場點,吸納5名以上村民就業的,在河道砂石資源費收取上給予適當優惠。

第四章 河道採砂管理

第二十四條 河道管理實行縣、鄉、村三級聯管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縣水利水土保持局負責全縣河道採砂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縣河道的監督、檢查、管理;

(二)制定河道採砂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實施河道採砂許可;

(四)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做好公益型建設專案用砂專項審批;

(五)加強河道監督管理,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分片包乾、日常巡查制度;

(六)依法徵收河道砂石資源費;

(七)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查處河道違法、違規採砂行為;

(八)負責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指導鄉鎮、村和河道協管員依法履行河道管理工作職責;

(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及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河道採砂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對河道管理機關及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財物、參與經營、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以及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河道管理秩序混亂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履行監管職責不力、河道管理秩序混亂,引發不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鄉鎮、行政村,對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對河道協管員未認真履行協管職責,按聘用合同的規定,酌情扣減報酬;對監督管理不力或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扣除當年報酬並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條 經許可在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清除行洪障礙、復平採砂坑槽,對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礙、不復平採砂坑槽和對防洪工程造成損毀不修復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組織強行清除和修復,所需費用從繳納的保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採砂單位和個人另行承擔,情節嚴重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河道採砂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水利水土保持局舉報,接到舉報後,縣水利水土保持局應在5日內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未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採期、禁採區採砂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至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偽造、塗改、買賣、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採砂許可證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至3萬元罰款,收繳偽造、塗改、買賣、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轉讓的河道採砂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對具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1至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採砂許可證。

(一)未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的開採地點、開採期限、開採範圍、開採深度、開採量、作業方式採砂的;

(二)未隨時轉運、清除或者復平砂石棄料堆體、採砂坑槽和河道行洪障礙物的;

(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砂石料,安分裝篩、沖洗裝置,修建料臺、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

(四)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設施及其安全保護範圍和護堤地內堆放砂石料的;

(五)在禁採期,採砂機械和人員未撤出河道管理範圍的。

第三十七條 對損壞堤防工程、涉水工程、護堤護岸、河道工程、水文觀測設施、通訊電力、河道防護林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其它工程設施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承擔修復責任,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採砂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處應繳河道砂石資源費2至5倍的罰款,並停止其採砂活動。

第三十九條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水利水土保持局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拒絕、阻礙、干擾河道管理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水利水土保持局和河道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不執行已批准的河道採砂規劃,擅自修改河道採砂規劃或者違反河道採砂規劃組織採砂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的;

(三)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採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資源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