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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連帶保證擔保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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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債權人(債權人身份證號碼: )

法人連帶保證擔保書怎麼寫

為了保證債權人與 (以下簡稱借款人)於2014年 月 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號的《 借款合同 》(以下簡稱“主合同”,主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幣 萬元,借款期限為 個月,借款月利率為 %)的履行,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保證人”)願意作為主合同借款人的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內容如下:

一、擔保的債權:

本保證人擔保的債權為號的《 借款合同 》(借款本金人民幣 萬元,借款期限為 個月,借款月利率為 %)項下的借款人所負所有債務。

二、擔保範圍:

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用、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

三、保證方式:

本擔保書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在本保證人按擔保書約定承擔責任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保證人的,各保證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四、保證期間:

本擔保書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自本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

五、保證責任:

本保證人保證對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債務負有法律上和經濟上代為清償的義務和責任。若借款人未能按約履行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債權人的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地代為清償,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債權轉讓或主合同發生變更時保證人的保證義務:

若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本擔保債權同時轉讓,本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若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發生變更的(包括但不限於借款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款、幣種、利率、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及方式等內容變更),則本保證人同意繼續對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七、本擔保書的獨立性:

本擔保書的效力獨立於借款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本擔保書不受主合同或協議效力的影響,主合同或協議無效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

八、本保證人特別保證:

1、本保證人依照有關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財務狀況,有權作出並有能力履行此項擔保。本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本保證人確認對借款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許可權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內容已經充分了解。為債務人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2、本保證人未隱瞞所涉及的調解、仲裁、訴訟、強制執行、索賠事件和其他可能危及債權人權益的事件。本保證人任何資產均沒有受到查封、扣押、凍結等其他強制執行措施。除已書面向債權人披露的情況之外,乙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可能導致保證能力明顯下降或喪失的事件。

3、本保證人同意向債權人提供全部資產清單,本保證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本保證人非徵得債權人同意,不再自行處分資產清單中所列資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出租等)。如債權人認為有必要,可對其中部分財產進行評估、保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人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則另行簽訂抵押、質押擔保合同,本擔保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本保證人承擔。

4、如債權人還同時享有由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擔保,不論債權人是否向上述物的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本保證人自願優先承擔對債權人的連帶保證擔保責任,無條件地承擔第一位的擔保責任,並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如債權人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發生變化或者擔保物權發生變更的,本保證人同意繼續按照本擔保書的約定提供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5、本保證人如發生承包、託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註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併、兼併、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

任何原因喪失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應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並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轉移或承繼,或者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債權人認可的新擔保。

九、保證義務的連續性

本擔保是本保證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本保證擔保書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出現限制或喪失民事權利能力、限制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而有任何改變,不受借款人與其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檔案的制約,也不因借款人分立、合併、重組、改制、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或發生其他任何變化而有任何改變, 不受債權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設定的其它擔保權放棄或變更的影響,本保證擔保在保證期間內始終有效。

十、違約責任

如借款人未能按主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履行主合同項下的清償責任,則債權人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本保證人如在接到債權人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仍未履行擔保責任的,除清償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外,本保證人願意向債權人每日按全部應付而未付款項金額的3‰向支付違約金,直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履行完畢。

十一、爭議的解決

本擔保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擔保書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擔保書籤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證人: XX有限公司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