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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維修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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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車輛維修合作協議

乙方:

甲乙雙方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為規範支出,節約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甲方通過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後續籤合同 確定乙方為2015年7月1日 ~2011年7月1日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定點汽車維修廠.乙方可以承接所在區域國稅局 (以下稱使用者)的機動車輛維修,也可以承接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所屬的其它單位的機動車輛維修.使用者車輛在乙方維修時,乙方應與使用者簽訂汽車維修合同,乙方與使用者簽訂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諾對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所屬的其它單位同樣有效.

第二條 使用者在乙方進行車輛維修時,乙方向使用者收取的維修工時費和維修材料費不超過乙方投標檔案中的投標報價.

第三條 當零配件供應廠商調整零配件價格時,乙方應將價格調整依據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調整維管理費率(維修材料加價率).

第四條 使用者在乙方維修車輛時,乙方應保證所採用的零配件為正廠件.為保證維修車輛的質量,乙方零配件的採購應通過生產廠或成建制的零配件供應商等主渠道進行採購.對用量較大的通用零備件和耗材,甲方如認為有必要可以採取政府採購的形式確定供應商,乙方必須到指定供應商處採購.

當乙方改變零配件進貨渠道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五條 輔助材料採購和工藝要求:

乙方維修使用者車輛時所用的輔助材料和工藝,應保證是正廠輔助材料和正廠工藝.

第六條 使用者車輛送修時需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系統車輛定點維修送修單》,未持有《送修單》的車輛,乙方不得維修(特殊情況可事後補單,但必須得到使用者車輛管理部門的確認),否則,甲方不支付維修費用.

第七條 費用結算 :使用者車輛維修後,經使用者驗收合格並簽字,乙方據此定期直接與使用者結算.需保險公司支付的維修費用由使用者負責與保險公司協調,由保險公司支付.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根據乙方投標檔案中有關內容,有權對乙方的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2,有權對車輛維修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以及使用者投訴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

3,對維修竣工出廠車輛出現的質量問題或與合同約定的專案不符的問題,有權與使用者一起要求乙方無償返工.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給甲方或使用者造成損失時,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4,接受使用者對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行為的投訴.如投訴情況屬實,通知乙方及時糾正.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所屬各單位名錄,乙方據此認定甲方車輛維修單位成員,並履行本合同.

2,負責協調乙方與使用者在汽車定點維修方面的關係,與有關部門一起解決和處理車輛維修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第九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及使用者提出的除車輛維修服務和乙方承諾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權對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使用者在車輛維修過程中的不正當要求和違規行為進行投訴,並要求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3,對經費未落實或不足的車輛維修業務,有權拒絕承修.

二,乙方的義務

1,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甲方及使用者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3,車輛維修質量保證符合國家機動車維修標準.車輛小修,保養當天完成,總成大修不超過5天完成.若使用者有完工時間要求的,乙方應儘量滿足.乙方在完工時間內不能交付車輛,應通知使用者並協商交付時間,若無故拖延,乙方應承擔延誤責任.

4,乙方根據使用者的報修要求填寫《送修單》,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如乙方在車輛維修過程中檢查出了《送修單》以外的問題,應立即告知使用者並提出正常的維修方案,使用者回覆同意重新補報《送修單》後,乙方按正常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若乙方發現使用者車輛存在《報修單》以外的問題,但使用者不同意按乙方的維修方案進行必要的維修而出現的車輛事故,乙方不負責任.車輛維修結束後,要將維修車輛換下的配件交使用者接收司機檢驗由使用者進行處理,未經使用者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處理.

5,乙方應為使用者開具汽車維修業專用發票,同時附有《送修單》回執聯,將工時費,材料費分列清楚.在《送修單》上不能將材料費列全的需單列材料清單,材料清單必須與報修專案,作業專案,換件專案相符,有詳細的規格型號,單價,數量,如材料清單與報修專案,作業專案,換件專案不相符時,乙方應承擔所造成的`損失.

6,使用者維修的車輛在車輛維修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給予免費維修,如因維修部分質量問題而出現責任事故,經有關單位的技術檢驗確屬不是使用者原因造成的,乙方應按有關車輛維修行業的管理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7,乙方應具有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管理系統,及時登記車輛維修情況,定期向車輛所屬單位提報維修,維護建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應按與使用者簽訂的車輛維修合同規定的維修專案和期限完成維修.逾期未完成的,乙方應按與使用者簽訂的合同規定,給予使用者經濟賠償.

二,因維修質量,服務承諾及其它乙方原因給甲方或使用者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對乙方因管理不善,導致車輛丟失,損壞等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乙方接受使用者車輛維修委託後,未徵得甲方同意後不得轉廠維修.否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四款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點資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使用者維修業務兩次以上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行業主管部門取消車輛維修經營資格的;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擅自變更,轉讓,租借維修廠定點資格的.

第十二條 合同的修正和終止

1,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則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0.5萬元.

2,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終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十日內將情況通知對方,並採取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合同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影響的程度,協調確定是否終止或繼續履行合同.

4,乙方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1)乙方破產,解散,清算,停業以及其他原因無法為甲方提供車輛維修服務的;

(2)乙方設施,裝置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滿足車輛維修需要的;

(3)乙方發生本合同第十一條中各種行為的.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如乙方與使用者發生爭議,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情況,說明爭議發生的原因,提出擬解決的辦法,由甲方協助調解.調解不成,乙方與使用者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2015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止.

第十五條 本次招標活動中的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有關澄清檔案和中標通知書,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需修改或補充本合同內容,雙方經協商後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將作為本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地 址: 地 址:

車輛維修合作協議 [篇2]

甲方: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汽車維修廠(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

甲乙雙方各自在客戶資源及車輛維修方面的優勢,為了充分利用雙方的資源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甲方客戶車輛維修事宜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模式

甲方同意將甲方客戶引導到乙方維修保養;乙方配合甲方的排程,為甲方的客戶提供汽車維修保養、事故定損、理賠、拯救拖車等服務。

二、合作政策和要求

1、乙方將甲方客戶統一列為vip客戶,給予最優惠、最優質的維修保養服務;

2、乙方設定接待櫃檯,有專人提供從接車到驗車出廠的全過程服務。確保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維修服務,並利用計算機為送修的車輛分車建立維修檔案,定時向甲方提供有關車輛維修的檔案資訊。

3、對於甲方服務部門或甲方的客戶送修的車輛,如果屬於乙方擁有定損許可權的一般事故車輛,乙方負責提供定損、維修、代索賠服務,不得先行收取維修費用。原則上應保證甲方客戶能在7天之內提取合格的維修車輛。

4、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為甲方客戶的維修車輛提供質量保修。

5、乙方定損的事故車輛,維修費用按照保險公司確認後的費用執行

6、非乙方定損的維修車輛,比照市資深二類維修企業定價標準,但乙方各專案維修的具體的價格表應事先和甲方協調確定後給一份給甲方備案並比照執行。

7、乙方為甲方提供電話預約、上門服務、急修快修、24小時救援、拖車等服務。接到甲方排程指令後,乙方應以最快速度響應並提供優質服務。在市行政區域內車輛發生故障需急修的,應及時派員搶修。給予在市行政範圍內免費提供30分鐘內響應、24小時施救、接送維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