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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書集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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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協議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書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協議書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收養協議書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收養協議書集錦9篇

收養協議書 篇1

收養人:姓名、性別、籍貫、年齡、職業、現住址。

我們要求領養×××為養子(女)。

我們一定將他(她)撫養教育成人,決不遺棄,享受親子(女)一樣的權利。

送養人:姓名、現住所、被送養人姓名、性別、年齡。

送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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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同意將×× ×送給他們撫養、教育。

送養人:_______(簽名蓋章)

收養人:_______(簽名蓋章)

× ×年×月×日

收養協議書 篇2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收養協議書 篇3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製血親關係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週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式。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收養協議書 篇4

甲方(收養人):江義,男,身份證號:342421197102226795

姜玲,女,身份證號:342421197305066787

江義之妻。

乙方(送養人):劉亞軍,男,身份證號:

系劉江生父;

江芳,女,身份證號:342421197310226722系劉江生母。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劉江一事,本著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撫養、成長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經過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劉江,男, 年出生,現年 歲,就讀於匯文中學;收養一事已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二條 收養人江義與送養人江芳是同胞兄妹關係,家信在六安市金安區雙河鎮西街,夫婦均身體健康,有固定收入,生活穩定,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三條 送養人劉亞軍、江芳於20xx年離婚,被收養人劉江歸女方江芳撫養,收養事宜已徵得男方劉亞軍同意。

第四條 甲方保證在收養關係確定以後,對被收養人視同己出,儘自己全力撫養被收養人。

甲方獨立自主撫養被收養人,任何人(包括乙方)均不得出面橫加干涉,

第五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甲方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被收養人與乙方斷絕父母與子女關係,被收養人改隨收養人的姓氏,乙方不得干涉。被收養人與甲方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第六條 被收養人與乙方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乙方不得隨意干涉被收養人的生活、學習等事項。

第七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立即生效,被收養人跟隨甲方生活。

第八條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沒有其他任何紛爭。

甲方: 乙方:

年5月10日

收養協議書 篇5

送 養 人:

收 養 人:

茲因送 養 人 欲將其子 送養他人,雙方均本著善意、真誠、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為基本原則,以彼此尊重對方的基礎上達成共識,現達成如下送養收養民間協議:

一、兩收養人目前均身體健康,並具備基本的收養條件和能力.

二、 被收養人: ,男,系送養人 之子, 年農曆 月日出生,母親已去逝.

三、送養人和收養人達成送養收養協議的主要內容 :

1、送養人 送養兒子的原因: 的母親已故,現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又體弱多病,迫於生活壓力,確實無力照顧好和教育好 ,而且家中亦無其他親人能照看該孩子,因而,作為孩子生父的他只好將此孩子送養他人,以使該孩子有一個更好的生活、學習和成長環境

2、收養權屬關係的消失和成立:與收養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相同,送養人 將 被送養人 送養後;收養人 、收養被送養人後,自行與之建立親屬關係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收養人 、 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到撫養被收養人 的責任和義務。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非因特殊情況,送養人不得前來打擾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正常生活。

3、違背本協議的相應經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①從雙方簽訂此送養收養協議之日起,協議正式生效後,非因極為特殊事由送養人不得隨意尋原因收回送養的孩子,收養人也不得隨意找理由退回收養的孩子; ②如果被送養人現時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養人不得隱瞞,必須如實相告。在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如果收養人發現被送養人在一個月內身體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身體缺陷,收養人有權退回被收養的孩子; ③如果送養人隨意收回孩子或來收養人處偷偷帶走孩子或在孩子長大後教唆收回孩子等情況,一經查實,則送養人必須補償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在收養期間內所花費所有費用,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另外,如果在已經有“事實收養”的前提下存在這類情況,如法律有規定,收養人有權追究送養人的刑事責任; ④如果收養人隨意退回孩子,則送養人有權向收養人要求補償在送養孩子期間的所產生相關費用支出,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4、收養人考慮送養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願拿出人民幣壹萬元正(小寫:10000元)給送養人。

5、本協議一式二份,其中送養人、收養人各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6、在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有牽涉到雙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現,雙方須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面臨的相關事務。

送養人:(簽字、按印) 年月日 收養人:(簽字、按印) 年月日 證明人:(簽字、按印) 年月日

收養協議書 篇6

收養人:王麗,女,山西縣人,現年37歲,儀表廠工人,現住市街號。

我要求領養張娃為養子。

我一定將他撫養教育成人,決不遺棄。

送養人:吳華,現住市長治路

送養人:張軍,現住市路號。

被送養人:張娃,男,3歲。

送養理由:張娃出生半年以後,我夫婦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已於1994年月日判決離婚,張娃由吳華撫養,現因吳華體弱多病,無力撫育張娃,因此將其送與王麗撫養、教育。

送養人:吳華(蓋章)

張軍(蓋章)

收養人:王麗(蓋章)

收養協議書 篇7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收養協議書 篇8

甲方(送養人):

乙方(收養人):

甲方夫婦同意送一 月女嬰取名為 給乙方夫婦收養。為了保證被送養的子女的幸福成長,經甲、乙雙方商議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收養甲方親生子女 為養女,並保證收養後視為親生子女一樣對待,絕不歧視她。

二、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證,把撫養成人,不歧視、不轉讓、不得藉以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三、確定送養關係後乙方將於本協議簽訂日,一次性向甲方夫婦支付營養補助元整(¥: )。

四、甲方送養子女後,保證不反悔,不監護子女,不探視子女。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償其撫養被收養人的全部花費。具體標準為每年不低於20000元。

五、從送養人和收養人雙方簽訂此送養收養協議之日起,協議正式生效後,非因極為特殊事由,送養人不得隨意尋原因收回送養的孩子,收養人也不得隨意找理由退回收養的孩子;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其中送養人、收養人各一份,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未盡事宜的處理:在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有牽涉到雙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現,雙方須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面臨的'相關事務。

甲方(夫婦簽字並按指印):

乙方(夫婦簽字並按指印):

證明人(簽字並按指印):

簽定地址:

間:月日 時 年

收養協議書 篇9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說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製血親關係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週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式。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