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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變更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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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主要有13項指標,其具體填寫要求如下:

學校法人變更的申請書

單位名稱:指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單位名稱,一個機構多個名稱的,只填寫經核准登記的“第一名稱”,並加蓋事業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名(表明此申請書已經法定代表人同意,並簽發)。變更法定代表人時,由擬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代簽,並在簽名後加“(代)”。

申請日期:填寫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的當日日期。

變更事項:指需要變更的登記事項,如單位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等。

現登記情況:填寫當時的即尚未變更的登記事項內容。

擬變更情況:填寫“擬變更為”的`(登記事項)內容。如:“單位名稱”變更,變更前登記的“XXX鄉鎮XXX學校”,擬變更為“XXX鄉鎮XXX中心學校”,即在此欄填寫“XXX鄉鎮XXX中心學校”。

變更理由:指變更登記的原因和依據。填寫有關機構的決定或同意變更的批准檔案全稱及其文號,並簡要摘述擬變更原因、情況。由舉辦單位填寫意見並加蓋公章。

登記管理機關(受理人)意見:對經審查,申請單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並符合其他受理條件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有關人員簽署“同意受理”的意見,並註明受理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稽核人、負責人)意見、事證第XX號、公告刊登情況、證書更換情況(發證人、發證日期):由登記管理機關有關人員填寫。

  二、關於民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的通知

各有關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施行前,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為合夥、個體形式的民辦學校,具備法人條件的應當變更為法人形式,申請辦理民事主體資格變更。按照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民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民函〔20xx年6月30日前。

三、申請民事主體資格變更,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表;

(二)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申請書(格式樣本見附件2);

(三)經業務主管單位核准的民辦學校章程並附董事會、

理事會成員名單;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

(六)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及影印件;

(七)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八)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開辦資金需變更的);

(九)民辦學校移交財產協議書影印件(格式樣本見附件3);

(十)原《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十一)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四、申請和辦理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的程式

1、民辦學校在提出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申請前,應當告知債權人、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對民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無異議的,民辦學校方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2、民辦學校向我局提交申請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民辦學校,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並在網上進行公告。

五、有關要求

1、我區屬於這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範圍的所有民辦學校,必須在以上規定時限內向我局提出變更民事主體資格的申請,對逾期不申請的,我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撤銷登記的決定。

2、未依照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定換領辦學許可證的個體形式的民辦學校,應當向我局申請登出登記,由我局釋出登出登記公告,在以上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登出登記申請的,由我局作出撤銷登記的決定並進行公告。

3、我局承辦民事主體變更申請的部門是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有關變更表格可直接到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領取(市橋街海傍路36號)或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收發。聯絡電話:84831232,聯絡人:何國雄。

附件:

1.番禺區登記在冊的個體形式民辦教育機構名單

2.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申請書(格式樣本)

3.移交財產協議書(格式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