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分行、直屬分行法律合規部(處):
現將《廠商銀三方合作協議》(編號e207)和《廠商銀業務質押監管協議》(編號d208)印發給你們。請各分支行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並在使用中注意以下問題:
一、協議適用於根據《關於印發〈交通銀行廠商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銀辦〔2015〕36號)辦理的廠商銀業務。
二、《廠商銀三方合作協議》為參考文字,使用時應經分行法律合規部審查。
三、《廠商銀業務質押監管協議》為格式合同文字。如需修改,修改後的文字須符合《交通銀行廠商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並經分行法律合規部審查。
本次印發的合同文字自收文之日起開始使用,各分支行可根據本通知附件格式自行印製合同文字。使用中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填寫《交通銀行格式合同文字使用意見反饋表》並傳真至總行法律合規部(傳真號:021-58799553),或撥打總行法律諮詢熱線(021-58408740)。
附件:1.《廠商銀三方合作協議》(編號e207)
2.《廠商銀業務質押監管協議》(編號d208)
交通銀行法律合規部
二ΟΟ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編號:
廠商銀三方合作協議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廠商銀三方合作協議
重要提示
請甲方、乙方認真閱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丙方予以說明。
甲方(經銷商):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註冊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生產廠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註冊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丙方: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
負責人:
註冊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甲、乙、丙三方為加強廠商銀業務合作,促進業務發展,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平等協商,就甲方向丙方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用於向乙方採購貨物的事項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1.1購銷合同:是指甲方與乙方簽訂的購買乙方產品的交易合同。
1.2授信額度:丙方在本協議下給予甲方的授信餘額的最高額。
1.3授信餘額:甲方在本協議項下因使用授信額度而產生且尚未向丙方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金額之和。在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項下,指下列兩項金額之和:丙方依本協議已開立且仍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之和,丙方在依本協議開立的銀行承兌匯票下已墊付且甲方尚未償付的金額之和。
1.4授信期限:丙方根據本協議向甲方提供授信的期限,是授信的發生期間而非履行期限。
第二條宣告與保證
2.1甲乙雙方各自宣告並保證如下,下述宣告和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將根據當時的事實及情況始終真實:
2.1.1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協議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2.1.2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1.3在簽署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向丙方提供的全部檔案、報表、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丙方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資訊。
2.1.4甲乙雙方在簽訂購銷合同和本協議之前無任何債權債務糾紛或其他爭議。
2.2甲方、乙方承諾,當己方前述宣告或保證事項發生變動時,將及時通知丙方。
第三條授信額度
3.1丙方給予甲方的授信額度為人民幣萬元。授信品種為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的收款人為乙方,保證金比例為銀票票面金額的%,單張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月。
3.2丙方給予甲方的授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3授信額度是授信人在本合同項下可能給予甲方的授信餘額的最大金額。本合同的簽訂並不表明丙方必須按額度實際給予授信。在發生丙方認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其債權實現的情形時,丙方有權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3.4甲方需使用本協議項下授信額度的,應逐筆向丙方提出使用申請,經丙方審查同意後方可使用,雙方另行簽署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授信業務合同與本協議約定不一致時,以授信業務合同為準,本協議第九條約定除外。
第四條資金劃撥與回籠
丙方為甲方簽發以乙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為甲方向乙方購買乙方生產的產品提供融資支援。甲方、乙方就該銀票項下的貨物銷售款項的資金劃撥及回籠必須全部在交通銀行辦理。
第五條銀票簽發及交接
5.1基於甲方與乙方簽訂的一份或多份《購銷合同》和甲方的申請,丙方審查同意後,甲丙雙方簽訂具體授信業務合同及動產質押合同,丙方為甲方簽發以乙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用以甲方向乙方購買貨物,甲方將所購貨物質押於丙方作為銀票擔保。
5.2協議項下甲方申請開立的銀行承兌匯票由丙方直接遞交給乙方。乙方和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銀行承兌匯票的交接,並應採用親自遞送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進行傳遞。乙方在收到丙方遞交的銀行承兌匯票後,應在《銀行承兌匯票交接確認書》(見附件1)上籤章確認。對採用丙方親自遞送方式的,乙方應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的同時將確認書原件遞交給丙方;對採用特快專遞方式的,乙方應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後一個工作日內將確認書原件遞交給丙方。
第六條貨物交接及質押
6.1甲丙雙方另行簽訂動產質押合同,甲方同意將該《購銷合同》項下貨物質押給丙方,甲方為出質人、丙方為質權人,乙方知悉甲方已將《購銷合同》項下貨物質押給丙方的一切情況。
6.2為確保丙方質權的實現,甲、乙、丙三方特作如下約定:
(1)丙方指定(物流監管公司)作為本協議項下貨物的監管人。乙方收到丙方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後,必須將銀行承兌匯票項下所對應的貨物交付給丙方指定的物流監管公司,完成交接手續後,即視為對該批貨物乙方已完成對甲方的交付義務,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張要求發貨的權利。貨物的所有權和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貨物交付給丙方指定的物流監管公司時轉移給甲方,《購銷合同》的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2)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在《購銷合同》中明示下列事項:交(提)貨地點:。
未經丙方書面同意,甲方、乙方不得解除《購銷合同》或變更上述事項,其他條款在保證發貨金額不少於銀行承兌匯票總金額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有權變更,甲方須以書面形式遞交丙方備案。
(3)乙方與丙方指定的物流監管公司辦理完貨物交接手續後,乙方簽發發貨單(見附件2),將原件遞交給丙方指定的物流監管公司,並在個工作日內傳真給甲方和丙方。
▲▲第七條發貨責任
7.1在乙方收到丙方在本協議項下為甲方簽發的以乙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後,乙方應在《購銷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與丙方指定的物流監管公司在指定交(提)貨地點辦理完《購銷合同》約定的貨物的相關交接手續。
7.2在乙方收到丙方在本協議項下為甲方簽發的以乙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的前提下,不管由於何種原因,乙方發貨貨值(發貨貨值以乙方出具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為準)小於丙方為甲方簽發的以乙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且甲方在該銀票到期前未能足額兌付相應款項的,丙方有權就該銀票項下墊付的本金及相關罰息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7.3乙方保證提供給丙方的增值稅發票總金額大於等於丙方為甲方簽發的以乙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總金額。
第八條貨物提取
甲方保證《購銷合同》項下貨物到達指定監管倉庫後(無論貨物是一批還是分批到達),及時向丙方追加保證金或貨物,並根據甲方、丙方及物流監管公司三方簽訂的質押監管協議的約定辦理提貨手續。
第九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支付
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天,甲方應將足額票款存入甲方在丙方開立的保證金帳戶中,作為甲方到期兌付銀行承兌匯票的資金。保證金帳戶內資金只進不出,直到銀行承兌匯票足額兌付為止。
▲▲第十條違約處理
10.1當任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甲方未按第九條的約定備付時,丙方將立即停止對甲方繼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並向乙方出具書面《貨物回購通知書》(見附件3)。
10.2乙方在收到丙方《貨物回購通知書》後,應立即停止向甲方發貨,並立即停止向甲方支付包括銷售返利款在內的一切款項,同時將未發貨貨值款項在收到丙方《貨物回購通知書》個工作日內退至丙方指定的賬戶。
10.3收到丙方《貨物回購通知書》後,對處於丙方指定的物流監管公司監管下且甲方尚未提取的貨物,乙方應承擔貨物回購責任。回購是乙方在本協議項下應向丙方履行的義務,以協助其實現質權,甲方對此予以同意。貨物的回購款項按以下方式計算確定:回購款項=∑回購貨物數量×該規格貨物單價,其中該規格貨物單價按以下方式確定:。乙方應在收到丙方《貨物回購通知書》後個工作日內將回購款項足額支付至丙方指定的賬戶。否則,丙方有權直接扣收乙方在交通銀行所有營業機構任何帳戶中的款項。
10.4當任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甲方未按第九條的約定備付時,丙方為實現債權所造成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裝卸、倉儲費用等)由甲方承擔,且甲方自動放棄取回存在乙方的
(訂貨保證金)的權利。
10.5乙方未依約履行第10.2條和第10.3條規定的義務的,須向丙方支付違約金。未履行第10.2條所規定的義務應承擔的違約金金額為乙方收到丙方《貨物回購通知書》時尚未發貨的貨值;未履行第10.3條所規定的義務應承擔的違約金金額為第10.3條確定的回購款項。同時丙方可依法處置質押貨物。
▲▲第十一條特別約定
11.1丙方對甲乙雙方之間包括貨物糾紛在內的任何爭議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且甲方與乙方間任何爭議、糾紛均不影響丙方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權益。
11.2貨物交付後,由於甲乙雙方之間的商品糾紛造成的甲方在丙方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存在違約風險或逾期,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將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賠償金或其他款項劃至丙方指定的帳戶,用以保障丙方債權安全或歸還甲方對丙方的逾期債務。
11.3乙方知悉並確認,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交貨義務是丙方給予甲方授信的基礎,乙方未按約定履行交貨義務,會對丙方債權的實現造成重大影響。
11.4乙方承諾:自本協議生效後至丙方的債權全部清償前,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甲方行使抵銷權。
第十二條通知條款
12.1任何通知或檔案均應寄送各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該地址如有變動,相關一方應及時通知其他各方。該通知自其他各方確認後生效。
12.2在本協議項下發出的通知或檔案,採用親自遞送方式的,以被通知方的聯絡人簽收之日為送達日期;採用郵政特快專遞或掛號郵件等郵遞方式的,以郵件寄出之日的日為送達日期;採用傳真方式的,以為送達日期。依據上述約定而確定的送達日期與被通知方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被通知方正式簽收的日期不一致的,以上述日期中最早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12.3甲乙丙三方互留聯絡方式及印鑑簽名式樣(見附件4)。各方簽發本協議附件的有效印鑑式樣以附件四中預留印鑑為準。各方的指定人員發生變化時應提前1天書面通知其他兩方,其他兩方在收到該書面通知後正式生效。
第十三條資訊溝通
13.1甲、乙、丙三方建立健全對賬制度,定期聯絡、核對賬務。
13.2當乙方知道可能影響丙方對甲方債權正常回收的相關事項時,應及時通知丙方。可能影響丙方對甲方債權正常回收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產權變動、經營方式重大調整、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資產、面臨可能威脅其正常業務經營的任何訴訟、仲裁、重大糾紛或其他法律程式等。
13.3當丙方對甲方的債權未正常回收,或丙方知道甲方經營出現風險而停止為甲方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時,丙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條款
因履行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三方應該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如果爭議經協商仍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協議生效
15.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丙方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丙方:(單位印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年月日
三方商業合作協議 [篇2]
合同主體:
主要負責人:
地址:
主要負責人:
地址:
以上兩方單獨稱“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和“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合稱甲方,本合同項下甲方的權利義務由兩方共同享有或履行。
乙 方: (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為了共同推進甲、乙雙方業務發展,更好地服務於甲方持卡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在自願、平等、共同發展的基礎上,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 定義
持卡人:指持有甲方所發行的、經中國銀聯及國際髮卡組織認證的借記卡(及貴賓卡)、信用卡的客戶,所持卡種包括但不限於銀聯、VISA、Mastercard、JCB。
特惠商戶:指乙方,即與甲方約定,甲方持卡人在其營業場所刷卡消費享受約定優惠的商戶。
二、 合作期間
本協議合作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
約期滿後,為保證甲乙雙方客戶權益,如無任何一方提出中止合作,則視同合作協議順延二年。
三、 合作內容
1. 在合作期間,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場所進行消費時,均可憑其持有的甲方借記卡(貴
賓卡及普通借記卡)、信用卡(及鑽石卡、白金卡、金卡、普卡),享受乙方提供的以下優惠內容的一種或多種。
該特惠合作細則與內容參見附件(一)。
2. 合作期間內,乙方在從事和甲方相關的活動時,須按照甲方統一規範和模式進行,享
受甲方的專業服務與支援,並接受甲方的業務監督。
3. 合作期間內,乙方承諾本協議中優惠和服務的約定將不低於乙方提供給其他任何第三
方的優惠條件。
四、 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同意利用自身的宣傳方式向甲方持卡人宣傳、介紹甲方與乙方本次合作的服務項
目和優惠措施。乙方同意在其營業場所內的顯要位臵處懸掛並擺放由甲方製作的帶有甲方註冊商標形象的牌匾及相關文宣用品,並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
2. 協議期間,乙方將作為甲方專有持卡人,即中國民生銀行借記卡(及貴賓卡)、信用
卡(及鑽石卡、白金卡、金卡)客戶的指定特惠商戶。
3. 乙方應配合向甲方提供自身真實、全面的資訊資料,並對所提供的全部資訊內容承擔
法律責任。
4. 乙方應對其營業員、收銀員等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熟知承諾給甲方持卡人的優惠服務
項,並按約定對甲方持卡人執行所承諾的優惠服務條款。
5. 乙方同意不得無故或藉故拒絕受理甲方持卡人,不得因提供本協議中的合作優惠和服
務而向甲方持卡人加收任何附加費用或者拒絕接受甲方持卡人刷卡付費,也不得將刷卡手續費轉嫁給甲方持卡人。
6. 若乙方發生任何涉及到甲方已公佈的乙方資訊資料或優惠內容的變更,必需至少提前
50天通知到甲方,以保證對公眾釋出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維護甲乙雙方的聲譽。
7. 甲、乙雙方應相互監督本協議執行情況,以保障雙方及甲方持卡人的權利,並定期溝
通,友好協商解決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場所消費時遇到的相關問題。
8. 甲、乙雙方所提供、使用和印製的任何與本合作內容相關的宣傳資料應事先經對方書
面確認後方可對外發布。
9. 乙方負責為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場所購買的乙方商品和所享受的乙方服務提供符
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的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
10. 甲方非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與乙方之間亦無任何乙方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代理、保
證或促銷關係;倘若客戶與乙方之間有產品或服務之糾紛,應有乙方自行解決並承擔相應責任。
11. 乙方保證向甲方持卡人提供本協議中的合作優惠與優質服務。若甲方持卡人提出在乙
方指定場所未能享受所述優惠和服務而產生的投訴,一經查實,乙方須在十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彌補給甲方持卡人;若接到甲方持卡人投訴乙方所承諾的優惠和服務相關的質量等問題,乙方應立即糾正並賠償甲方持卡人損失。對於因乙方所承諾的優惠未兌現和服務相關的質量問題對甲方造成的名譽損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的權利。
五、 保密條款
雙方在訂立合同前後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獲悉的對方資料資訊,除已向社會公開的之外,均屬該方商業祕密。甲乙雙方均有責任保護各方的商業和技術機密,不得將對方的商業資訊、技術資料及客戶資料透露給第三方(除對方允許公開發表外),若違反此項條款,違約方將負責賠償因洩露對方商業和技術機密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六、 協議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1. 合作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終止或變更本協議,須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
通知合作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後方可終止或變更本協議。
2. 合作期間內,雙方不得因單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承辦人等事項的
變動而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內容。
3.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無須通知乙方,可隨時終止協議並且不承擔因終止協議產生
的任何責任:
3.1 乙方全部營業資產的所有權或營業權轉讓承包與他人或部分營業資產的所有權或
營業權轉讓承包與他人,足以影響其正常營業。
3.2 乙方依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和解、整頓、申請宣告破產、停止營業,或因訴訟案件而
受財產保全及強制執行。
3.3 乙方名稱、地址或實際營業專案變更,未及時通知甲方。
3.4 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員或乙方的第三方合作方的服務態度和質量而造成甲方持卡
人的投訴而乙方又未能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第11款約定予以解決或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4. 本協議期滿終止,除另經對方同意或協議外,各方承諾依誠實信用原則不再以任何形
式在任何場所使用他方產品商標和標識,並將相關宣傳資料予以銷燬。
七、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應當對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實際直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經濟損失、商譽損失等)承擔賠償責任。
八、 附則
1.如有未盡事宜或對本協議有任何修改,可由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
確。補充協議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有爭議,合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 4.本協議一式四份,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一份、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各兩份,乙方一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有意願續約,須在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向對方書面提出,雙方同
意續約的,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6.甲乙雙方一經簽署本協議,則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的《特約商戶優惠合作協議
書》自動作廢。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蓋章): 有權簽字人: 簽定日期: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蓋章): 有權簽字人: 簽定日期:
乙方(蓋章): 有權簽字人: 簽定日期:
附件一:
特惠合作細則
商戶型別:□美食類 (餐廳、冰激凌店、蛋糕店)
(勾選) □購物類 (商場、百貨、超市、專賣店、辦公用品)
□文化、休閒、娛樂類(培訓中心、酒吧、KTV、電影院、俱樂部、足浴溫泉
、咖啡廳、茶樓)
□酒店類(酒店、賓館、快捷酒店)
□生活服務類(美容美體、美髮、體育健身、珠寶、婚紗攝影、旅遊出行) □其他(汽車服務、家居、裝修裝飾等)
特惠內容: (詳述)
(勾選)□合作期間,乙方保證此類合作形式不與其他任何第三方金融機構進行合作。
版權使用授權函
本公司特授權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作特惠活動期間,相關廣告宣傳的文字字型、攝影圖片、圖形設計及創意版權,授予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用於網頁設計、釋出使用,並保證該活動設計中所使用的設計元素(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的版權為本公司所有。 版權使用許可權: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說明!
公司名稱:
(加蓋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