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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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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協議當事人雙方:

農村土地合作協議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方式: 。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協議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_____。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_____。

第六條 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作為履行協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學習投資專案合同範本。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協議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協議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2) ___________;(3)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汙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 條受讓人在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協議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協議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協議;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協議。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協議,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協議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協議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協議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協議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協議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協議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

比例尺1: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包括協議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協議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協議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於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佔的面積比例。

四、協議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於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並註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並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商品購銷合同書範本。

五、協議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協議第二十條中,屬於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於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協議第四十條關於協議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協議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協議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協議,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協議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協議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協議所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本協議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協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經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協議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 條本協議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聯絡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帳號):

二○ 年 月 日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註明邊長(米))

農村土地合作協議 [篇2]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書

甲方: (以下稱甲方)

乙方: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乙方以集體土地折價入股與甲方共同建設茶葉生產、加工專案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權向甲方投資入股,甲方負責專案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承擔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全部資金。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給付紅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為30年,自2012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況

乙方用於投資入股的土地位於 村 組,暫估面積 畝(以實際核定面積為準),四抵界址以有關部門最終確定的.紅線為準。

土地主要用於茶葉生產、加工、經營所需的生產廠房、辦公樓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

四、乙方分紅的標準及結算方式

1、經雙方協,乙方入股按下列標準分紅:

專案建設投產十年內按保底價每畝每年 元的標準分紅給乙方;十年後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二十年後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

2、乙方不參與甲方經營管理,不論甲方公司經營狀況如何,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給付乙方分紅。逾期超過三個月,視為違約,按違約條款處理。

3、甲方按年與乙方進行紅利結算,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甲方將乙方應得的第一年度紅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帳戶。以後,在上一年度期滿前30日給付下一年度紅利。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並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承擔辦理入股土地使用權證所需費用。

2、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3、甲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4、甲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道

路及其它相關生產必須設施。

6、甲方負責組織籌集建廠資金,確定投資規模,規劃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滿後,甲方若需繼續使用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權。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權監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況,並要求甲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甲方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它承包戶主發生的用地用水、用電、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合同簽訂後,乙方必須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資料,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合法土地使用權證到 名下。

5、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生產、生活環境,保護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甲方生產、生活,破壞經營秩序,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負責全部經濟賠償。

七、合同期滿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甲方在與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條件下,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安裝、購臵的相關設施、裝置及可移動的構(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歸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無償歸乙方所有。

八、其它約定

1、在合作經營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仍歸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經營期內挪作他用,不得對銀行及其它經濟體作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額外,與他方進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並進行投資,其入股土地及投資資產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關係,(包括購買土地進行投資)。如進行資產整合、改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權享有優先權。

3、如生產經營需要,企業向銀行借貸資金用於發展生產,必須徵得乙方同意,原則上土地不能作為貸款風險抵押物。

4、地面建築物、構築物以合作公司名義報建審批,乙方有義務積極協助辦理全部手續,使建設生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5、甲方有權對整個建設專案進行規劃、設計,確定建設施工方案。

6、建成投產後,生產工人優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選拔。有技術、有能力,品德優良者優先進入生產管理層,待遇與其他人平等。

7、本協議一經簽訂,依據《公司法》組建公司董事會,乙方可委派1名股東代表作為公司監事監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後,如公司經營正在良性迴圈,甲方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與乙方續簽合同,具體條款另行協商。

9、合同期內,如果該土地被國家重大專案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資產及建築物、附屬物設施的補償費全部歸甲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違約責任

1、一方違約應按乙方叄拾年紅利總和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證明材料。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行規定的除外。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法

1、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可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不願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訂出補充協議書,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鑑證單位(簽章)

乙方(簽章) 2012年 日 簽訂日期: 月

農村土地合作協議 [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甲方將各人所有的農用耕地租給乙方,用於農業科技的開發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_________鄉____________村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農用耕地承租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為農業科技園藝開發、推廣、培訓、服務及農業種植和養殖。

2.承租形式:個人承租經營。

三、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無償使用並加以維護;待合同期滿或解除時,按使用的實際狀況與所承租的土地一併歸還甲方。

五、 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租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並無償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自來水,並給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複發包該地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經過甲方同意,遵照自願、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租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租後,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租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租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徵用該土地,甲方應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種建築設施的費用,並根據乙方承租經營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5.如甲方重複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租合同。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額的20% 支付對方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轉租後,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租合同不能履行,給轉租後的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農村土地合作協議 [篇4]

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入股方):

乙方(受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係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合作開發經營權股份合作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股份合作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願將位於 區 鎮 村 村民小組的 畝( )承包地(詳見附件1)的土地合作開發經營權與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暫為商業用途,使用權全權交由乙方生產經營。(乙方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可根據需要改變土地用途。)

二、股份合作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期限為20年,自2012年05月01日起

至2032年04月30日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期限結束後,乙方享有按本合同現行約定,優先承包經營權。

三、效益分成與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按照甲方佔10%比例,乙方佔90%比例分配效益。所

有商業經營活動未產生收益前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分成、到期收回股份合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甲方於2012年05月01日之前將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

3.乙方依法全權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4.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分成。

5.乙方負責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經營和產品處置,甲方負責提供所需的土地,並按照乙方的要求全力配合乙方的所有工作,在未產生收益前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6.甲、乙雙方合作經營所需水電供應及道路等基礎設施,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甲方現有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由甲、乙雙方共同維護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使用;股份合作土地經營尚欠基礎設施部分,由乙方實地考察後提供一定裝置,所需用地、取水點由甲方負責解決。合同簽訂後由甲乙雙方共同核定甲方現有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核定情況表作為合同附件2。)乙方提供裝置建造的各類基礎設施(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合作期間權屬乙方。

五、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違約方須賠償給守約方因此所造成的所有的損失,另外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後附加賠償按本合同所簽定的最長年限的租金總額的雙倍賠償。

2.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其他

1.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股份合作前,甲方在股份合作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原有合作關係等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簽定後一個月內處理清楚,否則承擔由此給乙方帶來的一切損失。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由甲、乙雙方共同維護使用。

合同到期後,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

2.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甲方。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由本組村民委員會鑑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後又反悔的,可以請求當地村民委員會、當地人民政府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後又反悔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相關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作協議 [篇5]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作協議書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甲方部分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地點:

2.土地面積:按實際丈量面積為準,見附件和花名冊。

二、合作期限

1、自月月(即本協議土地的剩餘承包期限)到期後,按國家相關政策自動延續,延續期限的內容以本協議確定內容為準。

2、在建設經營期間,政府和其它相關部門一旦強拆和控制土地使用,乙方取消甲方的租金。

三、合作方式

1.租金土地每年每畝按650元稻穀計算,每斤單價按每年渡舟片區糧食市場稻穀綜合價,折成人民幣支付。

2、如國土局給甲方一次性復耕費,而乙方提前租用該棄土場,造成經濟差額部分由乙方負責補足。

3、乙方現提前租用棄土場,佔按9100元/畝,將現金匯入組集體以正式發票為據。

4、今後國土局將本組棄土場徵用,乙方自願不講任何條件拆除所 1

有設施裝置,本合作協議自行終止。

5、附:本協議涉及的租用地說明書一份和隱形資料。

6、.租金支付時間:按每年9月30日前支付給農戶。

7、租金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再由甲方分配給農戶,在分配中的矛盾由甲方自行協調。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依照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若乙方不按協議支付甲方的租金,甲方有權收回租用地。

2.義務:按協議簽訂的內容,甲方按時交付租地,維護乙方的權利不得變更。

3.不得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甲方負責處理和本協議內容的調解,保證乙方的經營權。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依法享有本協議所涉及租地的經營權。

②若遇國家徵地拆遷,土地補償金、青苗費、購置作物給甲方,乙方所建的設施裝置歸乙方。

③安全設施、環保投入由乙方負責。

④乙方與甲方協議簽訂後,次日方可用地,甲方無權干涉。

2.義務

①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

②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租金。

六、經甲、乙雙方約定,本合作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方能 2生效。

附:一式多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