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擬出資入股 公司,現鄭重承諾如下:
1.自願出資萬元,入股 公司,佔股份總額的 %。保證按時足額交納出資,保證入股資金全部為自有資金,是合法經營所得。不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不虛假出資、不抽逃註冊資本。
2.承諾所提交的檔案、證件及有關證明材料是真實的,影印件與原件一致,並對因材料虛假所弓l發的一切後果負法律責任。
3.承諾成為公司股東後,嚴格按照《公司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認真履行股東義務,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本人保證認真遵守上述承諾,若有虛假和違背,願承擔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
簽名:(加按手印)
日期:
不出藉資質承諾書
致:隨縣農業局:
我單位在此鄭重承諾:不出借公司資質,若我方有違反此承諾,業主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取消我公司中標資格。
特此承諾
承諾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蓋章):
2012年2月29日
出資人承諾書
承諾人: ,擬成立協會的股東
本人自願與 等股東共同發起組東營市東營區工商業資信擔保協會,本人現做如下承諾:
一、認真學習和帶頭遵守國家、省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違法違規。
二、認真遵守協會章程,按章程規定認真履行義務,加強對協會的管理,並按規定承擔風險。
三、主動接受上級金融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守法經營,不從事任何違法經營活動,不得損害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
四、本人保證自己入股的資金屬自有資金,資金來源真實、合法,入股資金中沒有向任何金融單位和個人借貸的資金。
五、本人與其他股東為投資人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本人的入股完全屬於本人自願。
六、本人決心與投資人和協會全體員工,在上級金融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和監督管理下,守法經營,開拓進取,勤奮工作,促進擔保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承諾人:
年 月 日
典當公司股東出資承諾書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和二00八年八月十日股東會紀要,本公司慎重承諾如下:
一、出資額:人民幣25萬元;並於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繳清。
二、在十年經營期內(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絕不無故拆資。
三、本公司願以出資額為限,對**市**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經濟責任。
承諾人:四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00八年八月十日
股權出資承諾書
本人(單位)申請以(股權公司)的股權投資(被投資公司),經仔細閱讀本告知承諾書內容後願意作出如下承諾:
1.本人(單位)用以出資的'股權,系本人(單位)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1)未實際繳納的股權;(2)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3)已出資其他公司的股權;(4)股權公司的股東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5)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股權。
2.本人(單位)用以出資的股權,已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不存在違反規定高估或低估的情況。
3.本人(單位)以股權實繳出資的股權已經在股權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
本人(單位)以股權認繳出資,將在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前到股權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4.本人(單位)承擔因違反承諾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股東(發起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擔保公司出資人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書
根據《江西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規定,撫州市創鑫擔保有限公司全體出資人現承諾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合規經營,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
二、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以中小企業和“三農”為主要服務物件。
三、不虛假出資,不抽逃資本金,不超比例進行對外投資。
四、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對外發放貸款,不受投資人委託對外發放貸款。
五、不將資本金存入股東及關聯賬戶,或運用股東資金進行理財,不超擔保業務包辦股東的投資行為。
六、不超出經營範圍進行誇大宣傳或虛假宣傳。
七、不挪用客戶保證金或用於向銀行繳納保證金,擔保責任解除後及時將客戶保證金退還客戶。
八、如實向監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提供資訊資料和財務報表,不編報虛假數字,不造假賬。
九、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融資性擔保市場正常秩序,同業間不搞非法競爭或不正當競爭。
撫州市創鑫擔保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全體出資人簽字(蓋章):
1
投資人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投資人已知《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有關規定,現就以依法持有的(股權公司) (萬元/萬股)的股權,投資於 (被投資公司),作出如下承諾:用作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不具
有下列情形:
(1)股權公司的註冊資本尚未繳足;
(2)已被設立質權;
(3)已被依法凍結;
(4)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5)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