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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董事 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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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為北京城建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 上市公司”)之董事,對發行人本次發行公司債券事宜做出如下承諾:

增加董事 承諾書

1、發行人已經如實披露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諾書出具之日發行人其控股子公司房地產相關違法違規情況、受到的行政處罰以及相應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2、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事項。

3、本承諾書出具之日後,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用地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發行人將及時、如實地披露相關資訊。

4、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閒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給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承擔賠償責任。

5、本承諾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為《承諾書》的簽章頁)

全體董事:

陳代華     樊軍     儲昭武    樑偉明    張財廣

胡俞越     柴強     徐經長     陳行

北京城建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承諾書

本人 (正楷體)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並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權人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有關規定,履行忠實、勤勉盡責的義務。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並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權人遵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並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權人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職責時,將遵守並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權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包括及時、如實地答覆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問題,及時提供《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業務規則、細則、指引和通知規定應當報送的資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的正本或副本,並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會議。

六、本人授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本人提供的承諾與宣告的資料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七、本人將按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的專業培訓。

八、本人若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含第六個月)申報離職,將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含第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若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含第七個月、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將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含第十二個月)不轉讓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遵守前款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