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書信函>

保密合作協議

書信函 閱讀(7.33K)

甲方:_________

保密合作協議

乙方:_________

鑑於:

甲乙雙方正在就進行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對方的相關業務和技術資料,為此,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註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資訊(簡稱:保密資料),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資訊:

(一)已經或將公佈於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專案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後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範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範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影印或複製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專案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專案,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並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燬或向對方返還其佔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檔案和其它材料並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檔案或材料的複製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並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於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於合理程度。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並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祕密、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它智慧財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祕密、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儲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儲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專案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議專案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議專案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式做出答覆。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並將披露的影印件抄送對方後,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管團體的任何報告、宣告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url#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議有效期

(一)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密合作協議 [篇2]

(本協議中乙方) 使用廣州夢網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的夢網移動商務簡訊系統技術合作開發元件單機版、網路版及相關版本,幷包括相關介質、印刷材料及聯機或電子文件產品須保證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第一條、智慧財產權

夢網移動商務簡訊系統技術合作開發元件單機版、網路版及相關版本,幷包括相關介質、印刷材料及聯機或電子文件產品是由廣州夢網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下面簡稱為甲方)獨立開發並擁有的,受到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律公約保護的產品。甲方對於該產品擁有所有權、修改權、使用權和最終解釋權。

第二條、協議確認

本協議對夢網移動商務簡訊系統技術合作開發元件單機版、網路版及相關版本,幷包括相關介質、印刷材料及聯機或電子文件等產品有效。未與甲方簽定此協議且未經甲方授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使用、複製傳播、公開展示、實施、轉載、反編譯,或者用於其它用途。

第三條、使用者權利與義務

1、使用者權利

乙方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和條件,甲方將授予乙方以下權利:

a. 應用

與甲方簽定此協議並經過甲方授權可以對於該產品進行以下應用:系統測試、產品內嵌及基於此產品進行的其他二次開發。

b. 效能或基準測試

在沒有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夢網移動商務簡訊系統技術合作開發元件單機版、網路版及相關版本的任何基準測試結果。

c 權利的保留。

甲方保留未在本《協議》中明示授予乙方的一切權利。

2.乙方義務

凡與甲方簽定此協議並經過甲方授權的使用者應當自覺遵守此協議的約定,未經甲方授權

或允許的情況下,不得把此產品或嵌有此產品的相關產品,包括相關介質、印刷材料及聯機或電子文件等產品進行復制傳播、公開展示、推廣、轉載、反編譯或應用於其他未經授權的用途。使用者有義務保守該產品的技術祕密,並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洩密現象負有責任,甲方保留所有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利。

3.轉讓

乙方與甲方簽定相關協議後,經過甲方授權,乙方可在與第三方簽定保密協議情況下,提供給第三方含有此產品的軟體、系統或中介軟體及其他相關程式產品,包括相關介質、印刷材料及聯機或電子文件等產品。

4.對反向工程、反編譯、和反彙編的限制

未經甲方授權,不得對夢網移動商務簡訊系統技術合作開發元件單機版、網路版及相關版本,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譯或反彙編及任何形式的破解行為。

第五條、終止

如乙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和條件,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同時乙方必須銷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資料及檔案。

第六條、技術支援

甲方只對簽定此協議的使用者提供技術支援,技術支援內容包括電話、e-mail、文件、培訓等。

第七條、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有效性、解釋、執行及履行和爭議解決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廣州市地方法規以及信-息-產-業-部之相關法規。

乙方:

(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保密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為確保雙方的利益,同時為了避免日後雙方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雙方自願達成《 專案的保密協議》,具體條款如下:

1、 本協議雙方應對其在相互合作過程中以口頭、書面或其它方式所得到的協議另一方的資訊、檔案、 圖紙、數模、工具、樣品、知識、經驗及其它成果實行嚴格的保密, 未經對方允許,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上述資料向第三方公開展示、洩露。除合同規定同意以外,同時也不能因沒有寫入合同的某一方為執行合同以外的目的而使用以上資訊。

2、 乙方對本專案設計的三維數模、二維圖紙、產品樣件、圖片、實物造型、加工主模型等技術資料,在沒有得到甲方書面許可的情況下,絕不允許提供給第三方。

3、 任何一方不能將合同中的權利及義務移交給沒有書面的第三方去履行。

4、 任何時候一旦需要, 協議各方有責任將所有收到的書面協議資料, 儲存的資料, 圖紙或模型歸還給另一方, 不得留任何影印件並刪除其儲存的有關協議資料。

5、 若協議一方的員工、尤其是離職的員工得到或能夠得到本專案的任何資料, 則該方有責任確保其員工按本協議的規定承擔對資料的保密義務。

6、 資料即使解密, 協議另一方也不得擅自使用本專案範圍以內的資料。

7、 除非另有規定,協議一方的員工所作的發明應屬該方的專利發明、 合作發明應屬協議雙方共同所有。該類發明的專利申請的提交應經協議雙方協商並獲得一致同意後方可實施。

9、 如果本協議部分條款無效或失效, 協議其它有效條款作為一個整體應繼續執行不受影響。協議雙方有責任通過共同協商擬定一個儘可能與原失效部分經濟意圖相一致的有效條款來代替失效部分。

10、 本專案所直接涉及到的發明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技術成果等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對此申請專利或向第三方轉讓;不得提供於第三方實施和使用;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合同或轉移生產該專案產品等。

11、 協議雙方應採取必要的步驟以確保上述保密條款得以實施。

12、 違約處罰:違約方承擔受害方的全部損失。

13、 本保密協議有效期:除非另行規定,#url#本保密協議在收到協議資料後5年內有效。

14、 本協議僅適用於中國境內,並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15、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以雙方專案負責人以共同簽署的會議紀要形式確定,並且具有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2011年5月10 日 2011年 月 日

保密合作協議 [篇4]

編號:___________

本協議書由以下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署並生效。

1.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甲方與乙方進行技術及業務合作事宜,雙方將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要求對方提供,並將擁有或已經擁有對方某些非公開的、保密的、專業的資訊和資料;

2.雙方願以本協議規定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資訊承擔保密義務。

為此,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保密資訊: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屬於提供方或其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所有或專有的,或提供方負有保密義務的有關第三方的下列資料及所有在資訊載體上明確標示“保密”的.材料和資訊。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積體電路設計版圖資料、業務記錄和計劃、貿易機密、技術資料、產品專案、產品設計資訊、價格結構、成本等非公開的、保密的或專業的資訊和資料。

第二條 保密資訊不包括以下資訊:

1.在接受保密資訊之時,接受方已經通過其他來源獲悉的、無保密限制資訊;

2.一方通過合法行為獲悉已經或即將公諸於眾的資訊;

3.根據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條例所披露的資訊。

第三條 接受方在接受保密資訊後,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1.對保密資訊謹慎、妥善持有,並嚴格保密,沒有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受方僅可為雙方合作之必需,將保密資訊披露給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並且該公司應首先以書面形式承諾保守該保密資訊;

3.接受方僅可為雙方合作業務之必需,將保密資訊披露給其直接或間接參與合作事項的管理人員、職員、顧問和其他僱員(統稱“有關人員”),但應保證該類有關人員對保密資訊嚴格保密;

4.若具有權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機構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資訊,接受方將(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類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須提供保密資訊,接受方將配合提供方採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資訊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若接受方或有關人員違反本協議的保密義務,接受方須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 沒有得到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其在本協議書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五條 雙方同意,本協議生效後,如國家頒佈有關產權資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規與管理條例,雙方有義務遵守這些法律法規與管理條例。

第六條 本協議的各部分構成完整的保密協議,並取代雙方此前任何有關本協議所述事項的理解或協議。未經他方書面同意,本協議不得變更或修改。

第七條 雙方承認並同意,除提供方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資訊並不構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轉讓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對其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擁有的利益,亦不構成向接受方轉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有關利益。

第八條 本協議接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中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如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則應在蘇州仲裁解決。

第九條 本保密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且在雙方合作期間和合作結束完成之後__________年內持續有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授權代表)

乙方:__________(授權代表)

保密合作協議 [篇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甲乙雙方正在探求建立引進風險投資與境外融資上市財務顧問合作關係,為了積極促進雙方在指定領域的業務開發與商務合作,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同意向對方披露自身的保密資訊,並簽訂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1.保密資訊指本協議的一方(披露方)依據下文設定的條件,以書面、口頭或電子檔案的形式提供給另一方(接受方)的任何資訊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計劃、專有技術、研究成果、客戶資訊、財務資料以及其它技術和商業資訊。

披露此類保密資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信函、傳真、備忘、紀要、協議、報告、方案、協議、電子郵件等,或以口頭方式披露並以書面方式確認為保密資訊的任何資訊或資料。

上述保密資訊不包括任何已出版的或其它形式處於公有領域的資訊,以及在披露時接受方通過其它合法途徑已經獲得的資訊。

2.接受方同意只在本合作的目的範圍內使用對方的保密資訊。並

(1)採取足夠的措施,保護披露方的保密資訊,不將對方的保密資訊向任何第三方公開轉讓,也不以其它方式讓無權接觸該資訊的單位或個人接觸該資訊。

(2)如為本合作的目的確實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對方的保密資訊,則必須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許可,並與該第三方簽訂保密協議。

(3)應約束其接觸本保密資訊的員工遵守保密義務。

(4)如果雙方經探討後未建立合作關係,則接受方不能使用披露方的保密資訊;如合作關係出現終止,則接受方應按照披露方要求將保密資訊及其載體返還給披露方。

3.如果接受方根據法律程式或行政要求必須披露保密資訊,則接受方應事先通知披露方,並協助披露方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資訊的進一步擴散。

4.雙方確認,本協議任何條款不構成對保密資訊的轉讓或許可,接受方也不能在本協議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資訊。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對簽字雙方及其關聯機構及其繼受者均具有約束力。如保密資訊因接受方之外的原因而成為公知資訊,則本協議對該部分保密資訊自動失效。

6.本協議包含雙方關於此事項的全部約定。雙方在此之前達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或約定,如果與本協議衝突,則以本協議內容為準。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以書面方式做出並經雙方簽字才能生效。

7.如果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並可採取其它必要的補救措施。

8.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9.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