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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合夥協議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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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協議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簽訂協議書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什麼樣的協議書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夥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選合夥協議書3篇

合夥協議書 篇1

福樂多超市遊樂園合作協議

甲方:

甲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提供家運天城福樂多超市內(收銀臺出口對面)場地,室內面積一共 平方,由乙方在現有的遊樂設施的基礎上增加裝置自行投資開發遊樂專案(包括:遊樂裝置及遊樂場內冷飲、食品店)。

2、雙方合作時間為年月日起至月日止。合作期滿雙方合作愉快可繼續合作,續簽合作協議。乙方不願意退出,乙方有優先合作權利。

3,甲方負責免費提供現有的遊樂設施及場地,並增加消防通道旁邊的倉庫給乙方開發使用。

4、在雙方合作期間,新增加的兒童遊樂設施投入由乙方負責承擔,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另招他人投資遊樂專案,合同期滿後,甲方的裝置歸甲方所有,乙方後期購買補充的設施由乙方所有,折舊費各自自行承擔。

5、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場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電通、路通、水通和場地平整,乙方所需專案建成後(在運營期間,甲方應保證水電需求),專案間的通路、綠化、消防設施等工作由甲方負責。

6、甲方在整體對外宣傳中,要把乙方的專案一併做好對外宣傳(包括網站

宣傳、摺頁宣傳、營銷宣傳等),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7、甲方提供的場地為園區內部閒置地招租合作,乙方不再負擔其它費用(如工商、稅務、物業管理等)。

8、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所安裝的遊樂設)備均為國家相應機關檢驗合格產品。

(2)乙方在遊樂專案的經營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遵守園區的各項規章制度。場內所有遊樂裝置要配專業人員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事故隱患,如發生安全事故及人身傷害所引起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3)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裝置的安全規程操作,愛護園內公共設施,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營。

(4)乙方在經營期間應按時交納水電費,水電費以園內實際用量核算,按規定時間交付。如不按時交納費用所引起的後果則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9、本合同經營期滿,如乙方繼續經營,乙方應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書面合同。如乙方不繼續合作經營,乙方應提前一個月清空遊樂園,乙方所投入的遊樂裝置由乙方自行處理,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10、收入分成方式:

(1)、遊樂園產生的收入扣除遊樂支出(含水電及人工工資、宣傳費用、維護後期裝置所需的費用),剩餘的部分即是利潤。

(2)、甲乙雙方可得利潤分成比例為1:1,即是雙方各得純利潤的50%。

(3)、每天的營業額採用雙方監督機制,為了更好的運轉,每(半月或一

月)現金結算一次(具體雙方協商定)。

(4)、甲方收銀臺指定專人開出收據(二聯),甲方保管現金和發票第一聯,乙方憑發票第二聯放人進場,半月後雙方憑收據結算,支付相應的支出。甲方收銀臺票據丟失或經濟問題由甲方負責。如果乙方遇到結算受阻,乙方可以不經過甲方同意自行收取現金。如果甲方沒有違反約定,乙方工作人員不需要收取顧客現金,否則一經發現,扣除當月工資的50%,並予以警告,直至開除。

(5)、後期(開業後)如果乙方引進新的娛樂專案進場,再根據專案的投資成本、出資方式等補充討論雙方利益分成方案。

1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或發生爭執,由雙方協商或由管轄地人民法院議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12、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訂之日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合夥協議書 篇2

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開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四川江洋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合夥人: XXX,身份證號:XXX,身份證號:XXX,身份證號:XXX,身份證號:XXX,身份證號:

  第三條 條 本所開辦資金 萬元,合夥人出資為: XX 萬元 X%;XXX 萬元 X%;XXX 萬元 X%;XXX 萬元 X%;XXX 萬元 X%;

  第四條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本所主任;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條 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合夥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議事方式除本協議特別規定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設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六條 合夥人會議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選;

(三)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報告、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四)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五)決定合夥人的退夥、強制退夥及財產處置;

(六)修改合夥協議;

(七)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八)決定合夥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合夥人會議為每月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月上旬。經2名合夥人或主任提議,可召開合夥人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夥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合夥人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通知全體合夥人,並說明會議主要議題。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記錄上簽字,由全體合夥人指定某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查閱。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 (一)、(三)、(四)、(五)、 (六)、(七)項由與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 所列 (二))、(八)由與會合夥人半數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 本所日常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分工協作,具體分工由合夥人會議議定。

  第十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十一條 收入分配採取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二條 本所設立合夥人公積基金,公積金按年提取,本所年度收益為盈利時,按照利潤總額的5%提取,本所年度收益為虧損時,不提取,公積金的使用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公積金提取總額滿50萬元後,不再提取。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第十三條 可分配利潤和虧損承擔。

(一)本所年度收益為盈利時,在提取各項公積金後,積餘部分為可分配利潤,由全體合夥人按出資分配,如出現虧損,則由全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責任人首先應承擔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四條 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律師或其他人員入夥,其他人員可以採用隱名合夥的形式入夥。新入夥成員,需經一名合夥人推薦,並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合夥人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平等協商,以上五名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後三年內不得提出退夥,如擅自退夥,則視為自願放棄在本所的所有權利。三年後合夥人要求退夥,須提前三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一律按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第十七條 對合夥人的處理。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四)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三)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清算機構應當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

  第二十條 本所合夥人因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條 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人簽字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合夥人會議另行議定,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與本協議具有共同的效力。

合夥人簽名: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 篇3

1.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2.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3.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4.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甲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