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書信函>

個人工程合作協議範本

書信函 閱讀(2.27W)

甲方:上海南匯建工集團新港建築有限公司 下簡稱甲方 乙方: 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建委頒佈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辦法及上海市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辦法,上海地區補充細則和有關的補充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一致:

個人工程合作協議範本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司各類資質證明、銀行信用證明以及其他的法律文書,乙方在使用時不得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

2、甲方向乙方承包工程專案提供工程預算書、工程決算書和各類招投標書等便利。

3、甲方在乙方承包工程專案結束後積極配合乙方做好質量驗收及申報工作。

4、甲方對乙方承包工程專案行使工程監督權和管理權並敦促乙方加強完善對承包工程的各項管理。

5、甲方嚴格執行乙方承包工程的付費專案,付費的方式和付費的比例,並按此依據開具發票。

6、甲方嚴格把關乙方承包工程專案資金髮放,資金實行工程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以利於乙方在承包工程專案時資金流暢。

7、對乙方承包工程專案的工程的領取,甲方必須憑乙方指定人簽字予以發放,其他任何人不得領用。

8、乙方如需加蓋公司合同章和公司行政章,仍需至甲方公司加 1

蓋。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必須將所承攬的承包工程專案合同書報請甲方公司備案以利甲方公司管理。

2、乙方在承包工程專案期間必須按照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施工、文明施工、對承包工程的安全、工程質量、工程的進度負責。

3、在乙方承包工程專案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和其他的經濟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

4、乙方在承包工程專案期間應教育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措施、防火防盜,在施工中發生傷亡事故,質量事故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5、對乙方承包工程專案竣工後,乙方完成竣工結算審計完畢,工程款結清,人工工資付清,外購材料款付清(除尾款保證金之外)必須向甲方報請備案。

6、甲方對乙方承包工程專案的安全、質量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檢查期間乙方必須積極的配合,並做到安全質量標準化優良率達到85%以上。

7、乙方按甲方開出發票 %上交甲方作為稅金、管理費,乙方必須按時交納。

三、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協議的各項規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2、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由於甲方的過錯,甲方應與乙方及時的溝通,如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3、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各種稅金和管理費逾期交納的甲方有權按應繳數額3‰每日收取滯納金。

4、在乙方承包工程專案期間,如遇安檢、質檢、以及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對乙方作出處罰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保留企業內部追訴的權利。

四、其他事項

1、本協議只限於 工程專案。

2、本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有效期為壹年。

4、本協議期滿後如乙方繼續承包經營且乙方履行良好情況下,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且須重新簽定承包協議。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如雙方出現糾紛,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的.另一方可向上海市浦東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甲方:上海南匯建工集團 乙方:

新港建築有限公司

簽名: 簽名:

日期: 日期:

個人工程合作協議範本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專案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第二條 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三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合作標的中的十畝,佔總投資額的 83%;乙方 出資合作標的中的兩畝,佔總投資額的 17%;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於 前交齊。

(三)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 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 返還。

第四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甲、乙雙方在各自的經營區 域內各自經營,各擔風險,自負盈虧。

第五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作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作人知曉;

2. 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年 月 日以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 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作人對入夥前合作 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合作人退夥應當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 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 能力人時,合作人的直系親屬享有接管其經營份額的權利; 合作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時,視為退夥;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 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 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合作人退夥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夥人按退 夥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 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 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 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 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六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 續經營原企業業務, 也可以選擇、 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 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 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 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七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後 15 日內指 定______合作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 日內未確定 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 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 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

合作所欠稅款 ;

合作的 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合作人出資的比例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合作 人的出資比例進行清償;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 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 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 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 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 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夥處 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 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 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 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 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 責任。

第九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 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 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五)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