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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共有協議書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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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共有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房屋共有協議書三篇

房屋共有協議書 篇1

甲方: ____________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佔產權份額 %。

乙方:____________,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佔產權份額 %。

丙方:____________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佔產權份額 %。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為維護友好的共有關係,經各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共同遵守。

一、一般原則

1.1、因共有的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1.2、任一產權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關事宜向外釋出要約邀請,但對外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過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數,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後才能簽署、執行。

在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也應該按照絕大多數的業主意見協助執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1.3、對共有房屋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按照各產權人的份額負擔。

二、關於管理事務執行人

2.1、各方一致推舉方為此房屋的共有事務的管理執行人,以及按照本協議約定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負責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2、管理執行人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產權份額承擔。管理人應向全體產權人提供相應的票據、以及賬本記錄。

2.3、關於房屋共同事務所產生的資料,原件由管理執行人儲存,管理執行人應向其他產權人提供影印件。

2.4、關於房屋共同事項需要經全體產權人討論決定的,一般情況下,由管理執行人負責召集、並負責書面記錄。

2.5、管理執行人的報酬,由全體產權人討論,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後執行。

2.6、管理執行人在 銀行以管理執行人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 : ,作為房屋一切收益(包括租金、押金、售房款、民事賠償款等)存放的專用賬戶。

三、關於房屋出租

3.1、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全體業主應該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包括租賃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可獲得的租金收益。

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反對的,全體業主均不得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堅持簽署、執行的,其因此而獲得的利益仍屬於全體產權人,其他產權人有可期待利益損失的,上述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仍應賠償。

3.1、租賃合同的押金,租金等收益,由租戶直接存進專用賬號,或者由管理執行人收取後,存進專用賬號。

3.3、存進專用賬號的押金不得分配。

3.4、存進專用賬號的租金,由管理執行人在2日內辦理轉帳,將各產權人應得的份額轉存進各產權人預留的銀行帳號:。

屬於管理執行人的份額也應該轉出,以確保專用賬號的資金屬於全體業主按份共有的狀態。

四、關於房屋佔有、使用

4.1、房屋沒有出租的,應保持空置狀態。

4.2、部分共有人要求佔用的,應該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並按照市場價格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支付租金。未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佔用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的2倍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賠償侵權損失。

五、關於產權份額轉讓

5.1、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產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以維護良好的共有關係。

所謂同等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以下3大交易條件:1、同樣的價錢;2、同樣的稅負方式;3、能夠在天內付清全部款項的付款方式。

5.2、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本協議作為份額轉讓的附件,受讓人必須無條件接受並簽署本協議,否則轉讓人不得轉讓。轉讓人堅持轉讓的,由此而造成其他產權人糾紛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3、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應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產權人,比如:電子郵件、電話簡訊、郵寄快遞等,轉讓人應收到通知10日內書面回覆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不作書面回覆的,視為放棄購買權。

5.4、有2名以上(包含本數)業主主張優先購買權的,由該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參照以下方式協商:

1、共同受讓,受讓比例自行約定;

2、以抽籤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其餘方退出;

3、以競價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價高者得、其餘方退出;

4、其他能夠操作並達成一致意見的方式。

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在10日內不能向轉讓人提供就行使優先權達成的一致書面意見的,轉讓人有權決定將其份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中某一位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而無須再另行通知其他業主。

六、關於分割、析產

6.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析產)。

6.2、要求分割的產權人應將其分割請求以合理的知悉方式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其他產權人不希望分割的,則應在30日內與分割請求人協商,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轉讓份額的意見執行,分割析產程式終結。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未能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分割析產程式繼續。

6.3、分割析產程式按以下方式進行:(可以同時選擇、同時進行)

1、委託房地產中介機構放盤,發出出售房屋的要約邀請。簽訂買賣合同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決定拍賣成交保留價,與拍賣機構簽署委託拍賣協議,委託拍賣機構釋出拍賣公告,公開拍賣。

6.4、自分割請求人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要求分割之日起天內,通過上條分割析產程式後房屋仍無法處分的,分割請求人有權提起分割析產訴訟,請求法院拍賣房屋,對拍賣所得價款予以分割。

6.5、對於析產分割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產權份額承擔,包括:中介佣金、拍賣公司的手續費、法院訴訟費、評估費、執行費(執行程式評估費、拍賣費)等。

七、關於通知

7.1、各產權人有效書面通知方式如下:

甲方:手機簡訊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乙方:手機簡訊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按照上述任一種地址(號碼)發出通知的第2日即視為對方已收到通知。

上述地址(號碼)有變化的,應該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

八、其他

8.1、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簽字生效,共同執行。

甲方: (簽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乙雙方共同購買房屋一事,雙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房屋並處分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共同出資購買位於 的房屋一套(以下簡稱“合夥房屋”),該合夥房屋合同面積為 平方米,總價款 元(大寫: )。

第二條

甲乙雙方享有該合夥房屋的產權份額如下:甲方 %,乙方 %。雙方按各自的產權份額比例承擔該房屋總價款。該合夥房屋的總價款採用“首付款+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其中首付款(包含定金) 元(大寫: ),由甲、乙雙方分別支付 %即 元(大寫: );餘款 (大寫: )。

雙方約定將該合夥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該產權登記並非合夥房屋真實的權利歸屬,合夥房屋之所有權由甲、乙雙方按份享有,兩人分別享有的 %和 %的權屬。乙方有權利隨時要求甲方將乙方所有份額的房屋過戶到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名下,甲方應積極配合(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若甲方不履行該項義務,則甲方返還乙方在該合夥房屋中支付的所有費用,並按發生爭議時該合夥房屋總價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購房、按揭貸款及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證費、保險費、律師費、稅費、維修經費、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費、房屋租金稅費等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三條

物業管理費、裝修費、稅費等經營合夥房屋時所產生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甲乙雙方對該合夥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甲乙雙方共同執行合夥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如將合夥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則《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與第三人簽署,否則不予出租。合夥房屋的租金可以由乙方收取,但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後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餘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的房屋產權份額分配,不足支付銀行貸款本息部分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的房屋產權份額予以補足支付。如採用其它方式經營合夥房屋,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四條

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佔有、使用、出租、收益、處分等權利,除下列情況外,如有一方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代為行使:

(一)合夥房屋的轉讓;

(二)合夥房屋的經營事項;

(三)合夥房屋的抵押、擔保事項;

(四)其他有關合伙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大事項。

因一方單獨對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項均屬無效,一方違反本條約定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全額賠償另一方的經濟損失並按該損失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

若雙方對前款所述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影響該房屋經營時,雙方可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雙方可另行書面約定各自產權份額的區域,並依照約定各自獨立經營; (二)雙方解除本協議,對合伙房屋進行產權分割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各自獨立經營;

(三)雙方解除本協議,合夥一方可按該房屋當時的市值受讓另一方的全部產權(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

第五條

房屋所有物權出賣及優先購買權

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出售該合夥房屋,應依法進行並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雙方按其所佔房屋產權份額享有或承擔。

本協議生效期間,一方轉讓其房屋產權份額時,另一方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受讓權利。 若甲乙一方決定出售該合夥房屋,應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的一方應按合理公平的價格(市場價或評估價)購買同意出售一方的房產份額。接到售房通知書15天不予書面答覆的則視為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接到售房通知書後既不同意出售又不願購買,或在15天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該合夥房屋,並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本協議生效、履行等發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該合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房屋共有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一同協商,現甲方購買位於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產(以下簡稱房產),乙方按公司有關檔案規定給甲方提供購房補貼,現就購買該房產的費用分擔及產權歸屬等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產概況

1、位置: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

2、結構: ,戶型: ,建築面積: (以房屋產權證件載明面積為準);

3、價款及其付款方式:該房產單價 元每平方米,總價款 元,乙方提供給甲方 萬元,乙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其中首付款為 元,向 銀行貸款 元,年利率 %,採用等額本息法還款,每月本息還款額為 元。

4、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稅費:以實際發生為準。

5、房產價款及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稅費之和以下稱為該房產的總價。

第二條 甲乙雙方已於 年 月 日與 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文字影印附後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就房產總價的分擔

1、甲方負擔該房產的首付款及其他各項稅費 元;

2、甲方負責償還該房產銀行貸款本息;

第四條 該房產為甲乙雙方一同所有,房產所有權登記在甲乙雙方名下並體現於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簿及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上。

第五條 甲乙雙方對該房產享有的所有權比例為:

1、甲方的所有權比例=甲方所付款項/房產總價*100%;

2、乙方的所有權比例=公司提供的購房補貼款/房產總價*100%;

3、如甲乙雙方償還的銀行貸款本息數額與本協議約定不符,則應以各方實際償還的銀行貸款本金數額計算前述比例。

第六條 甲乙雙方未經任何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單獨將該房產出租、出借、轉讓、抵押或設定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不得單獨改變該房產的建築結構、裝飾裝修及其他附屬設施。

如發生前款事項,過錯一方應負責將該房產恢復原狀、維修維護,撤銷出租、出借、轉讓、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並單方承擔因此所致各種法律責任。因此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條 如發生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甲乙雙方應依照本協議書第七條規定的比例確定各自份額:

1、自房產證領取之日起甲方在乙方服務期十年,乙方將所擁有的房產份額過戶給甲方;

2、一方去世確定遺產份額;

3、甲乙雙方共同出賣該房產後分割所得款項;

4、該房產被徵收徵用拆遷後分割補償款物;

5、該房產被損壞分割所得賠償款項;

6、其他涉及分割該房產價值的情形。

第八條 甲方在負擔除與該房產無關的個人債務時,負有向債權人明示本協議書的義務,並應取得債權人確認知悉本協議書內容的書面憑證,否則一方因償還另一方的個人債務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失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九條 本協議書未定事項或約定不明的事項,甲乙雙方可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書的附件,構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該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籤字過程由甲乙雙方共同申請公證,並自雙方簽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公證存檔,一份於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交產權登記部門存檔備查。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