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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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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書,協議書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書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限合夥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限合夥協議書

有限合夥協議書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第五條 企業名稱:【】

第六條 註冊地址:【】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夥人用募集的【 】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 】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企業管理及諮詢(以工商核准登記的為準)。

第九條 合夥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夥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夥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夥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夥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後形成合夥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普通合夥人劉X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夥人應簽署修訂後的合夥協議。

14.2 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夥人的許可權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夥事宜;

14.3.2 決定本合夥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3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份額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或第三人轉讓、減資退夥(以下統稱為"退夥")事宜;

14.3.4 決定合夥企業對公司股權(出資)的減持方案和合夥企業的分紅方案;

14.3.5 決定合夥企業的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前一年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有限合夥人的入夥與退夥

第十五條 入夥

15.1 入夥分為增資入夥和受讓份額入夥兩種方式。合夥企業有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執行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夥的新有限合夥人與原有限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夥

16.1 退夥分為減資退夥和轉讓份額退夥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夥人根據執行合夥人的決定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夥人未經執行合夥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如其向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則執行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夥人應當退夥:

16.4.1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16.5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6.5.1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夥人的退夥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夥人。退夥人接到通知之日,退夥生效。同時,執行合夥人有權對該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為(合夥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佈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合夥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合夥人決定,可以將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夥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16.6.3 有限合夥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洩露公司商業祕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

16.6.4 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違反前項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被除名後,其持有的合夥份額由執行合夥人回購,回購價格為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夥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夥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夥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的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夥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夥人出資後,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夥人授予【 】。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其餘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夥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之簽署頁)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合夥協議書2

一、制定合夥協議前,全體合夥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及全體合夥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共同委託的合夥企業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協議樣本是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合夥企業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業協議。

三、申請人借鑑本協議樣本時,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合夥人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刪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後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企業由 個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夥人 個,有限合夥人 個。

普通合夥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有限合夥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注: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合夥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合夥性質 出資額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此條自擬(注: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委託 個普通合夥人(注: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注:可規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本條可另作約定)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另作約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可另作約定)

第十六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約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十七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普通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有限合夥協議書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夥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夥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夥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夥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夥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夥人作為合夥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夥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普通合夥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夥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夥協議書4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______份。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