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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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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協議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那麼什麼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供用電協議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供用電協議書

供用電協議書1

甲方: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平頂山供電公司

乙方:東風精密軸承有限公司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甲方)和自備電源用電客戶(簡稱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國家電監會《關於加強重要電力使用者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20xx〕43號)、《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及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安裝地點及產權分界

1、甲方從主供電源 、備用電源 。

2、乙方自備電源容量: 千瓦,安裝地點: 。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二、 自備電源安全執行管理責任

1、甲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乙方的低壓自備電源應採用雙投刀閘切換電源,也可採用電氣閉鎖,但切換電源時,不允許有合環和並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壓自備電源,電源側的斷路器,應儘量採用機械聯鎖裝置,如開關櫃距離過遠,可採用電氣閉鎖,但應保證任何情況下,只有一路電源投入執行,而無誤並列、誤合環的可能;在進戶終端杆裝置隔離刀閘,該刀閘操作權屬供電方。

4、雙電源投入執行時,必須先做核相檢查以防非同相併列;乙方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從事有可能導致相位變化的工作、配電室(箱)主接線發生變化、主變壓器更換或大修後在重新投運時也必須作核相工作。

5、不允許高低壓雙電源並列執行的,必須在電源開關或刀閘上裝設可靠的聯鎖裝置。

6、經甲方排程部門同意二回高壓電源同時向乙方供電,其變壓器低壓側應各自分開線路供電,嚴禁合環執行;同時嚴禁低壓側使用臨時線作為互為備用電源。

7、乙方自備電源不得併入電網執行(自備電廠另有規定),如需同時使用供電方電源及自備電源時,電氣結線應各自分開,不得並接。

8、乙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雙電源管理相關規定及排程協議內容、裝置排程許可權的劃分、執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現場倒閘操作規程。

9、乙方不得並列低壓雙路電源;使用者有自備發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線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或使用電氣閉鎖。

10、乙方裝設的自備發電機必須經甲方稽核批准後方可投入執行,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一經發現甲方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並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使用者供電。

三、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執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後,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裝置隱患,預防電氣裝置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裝置(含保護設施)帶病執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裝置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一切後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為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規定處理。

6、乙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裝置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五、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書2

:以下簡稱甲方(供電方)

:以下簡稱乙方(用電方)

根據乙方通訊基站裝置用電需求,同時保證***的正常營運秩序,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的供電和用電,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後達成以下協議:

一、用電地址、性質、容量

1、用電地址:

2、用電行業類別:聯通通訊;

3、用電類別:動力用電;

4、負荷時間特性:連續性負荷;

5、用電容量:用電人共 個受電點,受電裝置總容量 8 kw,

二、供電方式

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負荷國家標準的電源,採用單電源單迴路供電。

由甲方 經電纜向乙方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100KVA;

三、供用電設施裝置產權分界和維護管理責任

1、經甲、乙雙方確認,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設在甲 方 向乙方供電開關處,產權分界點電源側(包括開關)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

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

2、供用電人分管的供用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機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裝置損壞) 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乙方(聯絡電話: );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觸電損害、財產損壞等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照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基準劃分,由事故發生所在設施的產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責任人不承擔因受害方、第三方或對方過錯造成的事故而引發的法律責任;

四、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按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乙方供電;

2、乙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諧波源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負荷國家標準,否則甲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應向乙方連續供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供電設施計劃檢修或臨時檢修;

2)在危及機場正常執行時而採取的有序供電;

3)乙方逾期未交電費、違約金,經催繳仍未交付的;

4)乙方違約用電、竊電和危害供用電安全行為的;

5)乙方受電裝臵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的;

6)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緊急避險行為;

五、用電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乙方應在產權分界點處安裝用電計量裝臵,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電價:計費單價以當地電力部門的單價及機場內部的實際情況結合後的單價執行(電費按1.3元/千瓦時計取)。如遇供電局電價調整,甲方在接供電局通知15日內通知乙方,並在供電局電價變動當月對乙方電價進行調整;

3、甲方每半年抄表計量,安裝用電計量裝臵的記錄向乙方發收繳費通知單收取電費,乙方轉賬繳費;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在甲方需對乙方供電電源側裝置進行維護維修需停電時,應通知乙方(聯絡電話: );

2、若乙方逾期(一月內)不繳納電費,甲方有權停止電力供應並計收未交電費的滯納金,每超一天按5%收取滯納金。待費用結清後恢復電力供應。

3、乙方應對其用電裝置安全負責,甲方不承擔因乙方裝置不安全引起的任何損壞和損害的責任;

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前2個月內,如甲、乙雙方都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可不再重新簽訂,本協議繼續有效;

5、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的'《通訊基站站址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叄份,效力均等。

甲方: 蓋章 乙 方: 蓋章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開戶行:

賬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開戶行: 賬號:

供用電協議書3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執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執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使用者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執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執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裝置的安全執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使用者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使用者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使用者和其他使用者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於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供用電協議書4

甲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供電方)

乙方:(業主)

丙方:(承租人)

用電方因經營需要,自用/租賃××大廈號商鋪,使用由甲方管理的配電間專用變壓器供應之電能,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相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基本情況

用電方用電地址位於××大廈號店面房;用電類別為商業用電;用電容量為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大廈配電間專用變壓器以相380V/220V伏電壓向用電方供電。

三、與用電方之間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甲方與用電方之間的供配電設施,其產權分界點在使用者計量表計處,即: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由甲方負責執行維護和管理;分界點負荷側用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自行執行維護和管理,用電方亦可以書面方式委託甲方進行管理維護,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與委託方協商收取相應費用。

四、用電計量

1、根據用電方不同類別的用電量,商鋪安裝有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用電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用電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

電能表,該電能表需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為合格後方可使用。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用電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週期檢定,用電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用電方應支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供電局向甲方收取當期電費電價,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並隨電量徵收電能損耗等有關費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調整時,按供電局實行電價執行。

2、電能損耗按用電方當期實際用電量的8%計收;公共照明用電按用電方建築面積分攤計收。

3、甲方每月20日抄表,當月25日到次月10日向用戶收取電費。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憑電費收據到甲方、或向供電部門查詢,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用電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有質疑時,可向甲方、或向供電部門查詢,若確屬甲方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用電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用電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簽訂本協議時,依據供電局與甲

方簽訂的“電費結算協議書”相關條款,甲方向用電方收取電費預繳金元,該款項在本協議終止、用電方與甲方結清所有電費後,全額退還用電方。

5、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繳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結清電費,甲方在約定用電方繳費期的最後二日向用電方發出書面催費通知,至最後期限仍未繳費的,甲方有權在催繳通知規定的日期中止向用電方供電,無須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損失與甲方無關。本協議中的乙方為最終繳費責任人。

6、用電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繳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金,電費違約金按每日2計算。用電方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繳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並按法律程式追收電費、電費滯納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結清相關費用。

7、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用電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或參考《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用電方無需使用甲方變電房供電、或本協議中的乙方、丙方自然人變更止。

九、其它

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各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甲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簽約時間:年月日

供用電協議書5

《供用電合同》擔保協議書

《供用電合同》擔保協議書

供電方: 廣東電網公司佛山XX供電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95598

用電方:

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

擔保方:

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為保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合同編號

電方同意提供擔保。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用電方選擇採用以下擔保方式(“□”為供選擇項,選用的以“?”標 記,不選用的用“?”標記):

□提供 作為履行電費繳付義務的履約 擔保。

□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 保。

□提供 等財產作為抵押 物。由用電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提供 等作為質押物。 由用電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二、擔保範圍:用電方所欠的全部電費、違約金和其他合法費用,以及供 電方實現上述債權的一切合理費用。

三、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屆滿後兩年止。本合 同期滿,用電方繼續用電且供、用電雙方沒有異議,本合同持續有效的,擔保 人在此同意擔保期限自動順延至任何一次續期後的合同期滿後兩年。

四、用電方應會同供電方辦理所有擔保手續,辦理擔保所需費用由用電方 承擔。

五、任何一方對本協議有異議,按《供用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執 行。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供電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用電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擔保方簽字(蓋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