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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駕駛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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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交通安全意識,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明確駕駛員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本人承諾自願遵守以下條款:

警車駕駛承諾書

一、認真學習並自覺遵守《***局警車管理辦法》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相關規章制度。

二、公務出車應嚴格執行派車審批程式,手續齊全,並按規定路線行駛,做到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三、嚴格執行節假日及雙休日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公車、警車一律在辦公區或指定區域停放。

四、公車、警車不私用、不外借,不作為上下班交通用車使用,不用於婚喪嫁娶等活動。

五、不違章違規行駛,不酒後、疲勞駕駛,非執行緊急任務不隨意使用警燈警報器,不在酒店、賓館、桑拿等公共娛樂場所附近停放。

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不擅離事故現場、不逃逸,並立即向局領導報告,及時通知安全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七、如有違反以上條款,本人自願承擔全部責任。

承 諾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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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縣法院組織幹警簽訂駕駛警車承諾書

根據市中院《關於對違規配置使用公務(警務)用車和違規經商營利等問題集中開展專項治理活動的實施方案》要求,為切實加強法院警車管理使用,杜絕警車違規問題發生,蠡縣法院根據上級檔案精神及相關制度規定,組織全院幹警簽訂《蠡縣法院幹警駕駛警車承諾書》,要求幹警必須對以下七項內容做出鄭重承諾:

1持有效的.駕駛證、準駕證駕駛警車,不將警車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

2嚴格按照公務用車範圍使用警車,不公車私用,不將警車借給外單位使用;

3不將警車停放在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學校、幼兒園、旅遊景點等有損法院形象的地方。

4模範遵守交通規則,不酒後駕駛、疲勞駕駛、超速行駛,不亂停亂放,不違規使用警燈、警笛;

5不使用警車接送外事客人、學生或參與婚喪嫁娶、釣魚、旅遊等活動;

6節假日、下班時間,以及駕駛警車執行任務後將車開回院內停放,不擅自停放在外過夜;因特殊情況不能回院停放時,請示車輛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並選擇安全地點停放;

7若駕駛警車造成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自願承擔刑事責任,因公使用的,根據責任劃分情況,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特殊情況下因私使用的,個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