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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肖像權協議書

書信函 閱讀(1.78W)

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

關於肖像權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為明確肖像許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帶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一般約定

(1)、乙方聘請甲方拍攝福建金源泉科技有限公司高能磁化機產品使用說明影像。

(2)、甲方為本合同中的肖像權人,自願將自己的肖像權許可乙方作符合本合同約定和法律

規定的用途。

二、拍攝內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範圍

(1)、拍攝內容

乙方拍攝的帶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內容包括:①;②。

(2)、使用形式

用於XXXXXXXXXXXXXXXXX銷售附帶光碟及宣傳資料。

(3)、使用地域範圍

適用地域範圍包括國內和國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於不損害甲方肖像權的任何媒介(如雜誌、網路等)。

三、肖像權使用期限

或沒有期限,永久使用。

四、許可使用費用

帶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攝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於拍攝完帶有甲方肖像的作品之日一次性付給甲方肖像許可使用費人民幣400元(大寫:肆佰元整)(含稅)。 現金支付。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依法享有由乙方拍攝的帶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所有權、著作權和財產權等其他權利;

(2)、甲方有權及時足額獲得因許可乙方使用其肖像而應得的許可使用費用;

(3)、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拍攝其肖像,並保證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許可乙方使用其肖像;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配合乙方拍攝帶有甲方肖像的作品,並將該作品用於乙方需要的推廣用途;

(2)、乙方需保護甲方的隱私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透露甲方的有關資料;

(3)、乙方不得不得將帶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改成毀謗、猥褻、淫穢或任何不道德的圖片或其他形式,不得將帶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用作任何形式的非法目的.;

(4)、乙方應及時足額支付甲方應得的許可使用費用或其他應得費用;

(5)、乙方依法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七、肖像權許可的變更:

肖像在使用期間,乙方需要將肖像改成其他形式使用(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形式),或作本合同約定外的其他用途時,須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間,甲方需要另外許可他方時,必須事先徵得乙方的同意。

八、違約責任

乙方承諾將依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不得有任何侵犯甲方肖像權的行為或以任何方式損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權益。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或法律之規定,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項發生爭議,首先經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長治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後可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並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