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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實習日記彙編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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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一天又過去了,相信你有很多感悟吧,何不趁現在趕緊寫一篇日記。怎樣寫日記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律師實習日記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律師實習日記彙編八篇

律師實習日記 篇1

本月,老師要求我對之前審結的案件的卷宗進行整理歸檔。同時我說,不要以為卷宗檔是小事,整理卷宗的過程就是案件再一次梳理的過程,能夠在案件辦理終結後,站在全域性角度審視整個案件辦理過程,總結其中的經驗和存在的不足,才能不斷提升辦理案件的能力。向我簡要地說明了整理卷宗的程式及方法,並嚴肅地告知我:卷宗裝訂次序的排列與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式相對應,因此在整理卷宗的過程中務必認真和細心。對於老師的叮嚀,我認真記錄並做好備忘。隨後,我開始了卷宗整理及裝訂工作,對於中間模稜兩可、不知材料如何安放的時候,就自己查詢資訊,然後將初步整理的卷宗交由老師審閱。

以民事卷為例,律師承辦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師事務所的審批單,然後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和授權委託書,取得正式授權;然後是根據案情所撰寫的起訴書、上訴書或者答辯狀;接下來是證據材料,包括談話筆錄、證人證言和書證物證;最後再綜合形成律師代理詞;如果這個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結案,則還有出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院材料。

因此,我利用整理卷宗的機會,對案件進行研習,從而認識到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證據間的聯絡又是怎樣的。然後,根據這些證據,推演以下自己是法官的話將會以什麼角度和側重點去審理這些證據,具體適用什麼法律公正判決。最後,結合判決書,找出自己的知識漏洞,學習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分析能力。

通過這段時間的努力和鑽研,我學到了基本的辦案流程及細節,更加明白了想作為合格的法律人,真的是需要不斷學習、不斷提高的,只要不斷學習每天都會有所收穫。

律師實習日記 篇2

20xx年X月X日 X天

今天早上,方律師突然叫我把代理詞拿給他看。我的直覺反應就是有點類似反問地回答方律師這個不是明天才要交給他。他說先看看有什麼修改的地方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給他看,乖乖地交待著我不懂怎樣寫錄音的有效性。方律師看後,他說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寫得太過理論以至於容易給審判員以空洞套話的感覺。他同時從證據的三性這方面列了提綱給我,讓我朝著這個方向去寫。於是整個早上我就忙於修改及重寫代理詞。套句俗話“時光飛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餓了才發現已經十二點有多了。而此時,方律師也準備離開辦公室。我趁方律師離開後趕快訂餐吃飯。這實在是餓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詞發給方律師看看,然後他跟我說錄音的有效性要從肯定方面上著筆不要反推。於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發給方律師批閱。代理詞的終極版就這樣誕生了!

律師實習日記 篇3

這一個月,接觸到幾個諮詢交通事故的案子,並翻看之前的案卷,通過對案卷的審閱,得知了交通事故案件的立案、庭審工作。我感覺到簡單的交通事故案件其實也沒有想象中的那麼簡單。但是通過學習,我已經對一些簡單的交通事故案件有了更清楚的瞭解,並辦理了一個簡單的交通事故案件。下面就總結一下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些心得體會。

交通事故的一般請求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證據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出院證、病歷、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誤工證明、護理人員誤工損失證明、交通費發票、司法鑑定意見、經常居住地證明等等。

主張以上費用的需要組織的證據的主要事項:

第一,主張醫療費的,要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出院證、病歷、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等相互印證,來證明真實性和合理性。

第二,主張誤工費的,要有相應的工作單位出具的營業執照、誤工證明、勞動合同、工資表等相互印證,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要註明因誤工而扣發的工資數額,主張出院後的誤工證明的還需要有出院後要休息的醫囑。

第三,主張交通費的,要有相應的交通費發票。

第四,主張出院後營養費的,要有出院後加強營養的醫囑。

第五,主張殘疾賠償金的需要相應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書,傷殘等級鑑定需要通過法院委託鑑定機構。

第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構成傷殘的才能獲得支援。

對於交通事故的賠償,主要是搞清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不同的賠償標準賠償的金錢也大有不同,比如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的差別,傷殘級別的差別等。因此,科學的選定賠償專案和標準對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作用。作為一名實習律師,在做交通事故案件時,爭取做到科學、規範、精細,只有嚴於律己,才能使當事人利益不受損害。

律師實習日記 篇4

(一)

上午張律師跟會計組溝通資產調查情況,會計組工作人員也表示本次補充調查的難度比第一次調查還要大,很多實質性的資料和高層機密對方都不願提供,這也是盡職調查中最難的部分。如果搞不清楚目標公司的真是財產狀況,將來的併購可能會造成專案公司重大的財產損失。我認為目標公司不遠提供最真實最核心的資料的原因有兩點:一是為了在併購中獲得好的價格;而是考慮到自身是老國企,資產權屬不清、權責不明、資產流失等會涉及到違規甚至違法犯罪。下午我們一直在對調查情況做整理,拾遺補缺,看看還有那些地反沒有搞清楚,那些地方是不可能搞清楚。

(二)

本次盡職調查又要接近尾聲了,上午專案公司的負責人員和目標公司的高管就補充調查情況展開會晤,就目標公司不遠提供資料無法確定的部分要求目標公司作出書面說明和承諾,下午我和師姐就需要承諾的部分把承諾書書寫列印好找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直到最後還有一份書面說明對方沒蓋章,原因是該工作人員請假,給我們的答覆是可以在我們返程後郵寄給我們。晚上,目標公司請我們吃飯,正宗的河南菜吃的我們非常滿足,我對於這種有工作機會又有吃喝的狀態很滿意,我非常感激所裡給我提供這樣的機會。

(三)

早晨起來收拾東西,午飯後我們就做大巴到達鄭州乘飛機返回長沙,結束本次愉快的行程。本次盡職調查我總結:目標公司提供的書面檔案不能反映資產真是狀況,與工作人員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

(四)

今天蔣老師讓我處理一份《房屋訂購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五)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援。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絡,孤立的審查證據。

(六)

所裡的潘老師也是一位老律師,曾經給我上過《合同法》的課程,他現在在處理一個交通侵權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長沙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援。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七)

今天在所裡沒事幹,自己就一個人亂想。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著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八)

今天跟隨著肖律師去天心區法院立案。首先在立案大廳裡立案視窗交我們提交的材料(包括證據),裡面的工作人員就審查,審查完後就給了我們一張繳款通知單,叫我們填完後去銀行交錢,完事後,就給了我們正式發票和案號,有了這些,肖律師就讓我們回去,說過一個星期再去法院六樓問下分案情況,看看具體落實到那個法官手上,接著就和法官的書記員聯絡,送達訴狀和開庭時間,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以備後續溝通。一通下來接近中午,回所裡吃飯,整理相關案卷。

律師實習日記 篇5

今天下午和律所劉主任一起到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參與了一起一審敗訴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庭審。

案情的經過大致如下:當事人向債權人借款二十萬元用於資金週轉,期限為一個月。期滿時當事人將借款歸還給了債權人。但債權人當時聲稱借條找不到了,當事人有還款記錄,不會有事的,他也不會再向當事人主張這筆借款。後來債權人病危,其妻子拿著這張借條向當事人主張這筆借款,當事人以為債權人因為幫助過他而向其索要的好處費,就含糊其詞地說在籌錢,這給人造成了一種他二十萬元並未歸還的假象。一審時當事人向法庭提交了還款的憑證,但法院並未採納其陳述,判其向債權人的繼承人償還借款。

二審我方採取的策略:首先,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流水僅有這一借一還,再無其他經濟往來;其次,通過申請證人出庭來證明債權人病重時,當事人與其朋友到債權人家中要求過把借條歸還的事實。雖然本案暫時還未宣判,但終究希望能夠將此案扭轉過來。

因此通過這個案件總結以下兩點問題:

一、還完錢忘收回借條怎樣處理?如果債務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還款行為,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即敗訴。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的還款行為和借款行為一樣,也應重視證據材料的收集。本案中,針對還款人已還款但未收回欠條的情形,還款人可以從其他方面證明自己的還款行為。比如通過銀行轉賬還款的,可以提供存款憑證或調取銀行的流水明細予以證明;如果是現金還款的,有第三方在場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證人證言予以證明。借貸關係中,雙方都應提高證據意識,出借方應注意讓借款人出具借條,而借款方還款後應注意索回並銷燬借條,以避免發生糾紛後,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而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二、債務人如何收集還款證據?還款證據,可以是銀行轉賬憑證,也可以是出借人親筆出具的收到還款的收條,還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條等民間借貸憑證上寫明已經收到還款等字樣。

律師實習日記 篇6

今天下午,方律師帶我到古鎮拜訪客戶。當然,這也不是純粹拜訪客戶而是要完成一個小小的程式。我覺得有時候一些看起來很無聊不必要的事情在律師手上完成就不是一件單純無意義的事情。也許只是我們的腦袋還沒有想到這件事情的重要性。

小小的事情卻讓事情到達極致。小小的事情因而不再渺小了!同樣,其隨後到荷塘拜訪客戶的一些行為讓我倍感無聊。但隨後細想,我覺得其實方律師通過這些看起來沒有意義的事情來告訴客戶一個資訊——我很重視你,全心全意為你服務。這樣一個小小的動作其實存在著他深層的意義。我還需要在此多加努力。

律師實習日記 篇7

1、在人際交往方面

剛進律師事務所的時候,一張張陌生的臉孔著實讓我有些恐慌和緊張。平時在校園裡同學之間,由於大家都沒有真正踏上過社會,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間,總是略顯稚氣。但我知道,在社會裡,就是純粹的爾虞我詐了,人際交往確實是我這次實習中的一大課題。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後,我始終保持微笑,主動地向其他小律師詢問是否需要幫助,幫他們倒茶,主動打掃會衛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沒過幾天,他們就逐漸接受了我。他們也放心地把一些手頭上的工作交給我去做。負責指導我的師傅陳律師也帶我出去,參加諮詢、會見委託人、會見當事人、調解、庭審等等。這次實習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對溝通能力的培養。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於我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我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要向他們學習更多的知識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我的實際工作主要是整理文書。陳律師細心教導了我格式的寫法,然後把他積存的一大堆資料交給了我。內容雖多,但是熟能生巧,沒幾天,這些法律文書就都搞定了。其實作為律師,在事務所呆的時間並不多。來事務所諮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單純地呆在律師事務所裡,能學到的東西是相當有限的。幸好陳律師經常帶著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監獄會見當事人,去調查取證,去做法律諮詢等等,讓我從中受益匪淺。

律師實習日記 篇8

這個月接觸最多的是人身損害賠償的一些案件,交通事故、工傷的一些案件最多。起初,以為這些案件就是走走法律流程便可了事,最簡單不過,可當完全深入其中的話又全然不知所措。因為案件性質的不同,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以至於對案件的解決辦法也會有不同,而這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對賠償清單的列舉了。就這些不同型別的案件該如何去賠償,曾多次請教指導老師,及所裡其他前輩,後主要總結如下:

其一、人身損害案件的型別有多樣,各種型別案件的處理方式又各有不同。如交通事故案件,工傷案件,僱傭關係引起的工傷案件,醫療事故案件,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傷害案件,這幾類案件都有獨特的處理方式,且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不是都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損害案件來處理,一定要明確各個案件自身的法律關係和法律規定。

其二、賠償清單的列舉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及當事人自身相關情況去列舉。賠償清單的列舉方法來自於司法實踐和法律的規定。在列舉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法條隱含的條款,不能簡單粗略的計算。

第三、一定要重視對證據的採集工作。證據是證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主要手段,也是讓法官深信一方訴訟請求合理的主要途徑。

第四、要區分因勞務關係引起的工傷和勞動關係引起的工傷。雖然都是工傷,但是在處理的過程中卻截然不同。很多當事人在諮詢的過程中都說自己是工傷,一開始自己也有些犯糊塗,但是後來通過了解學習及查閱先關案例。知道了勞務關係引起的工傷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而勞動關係引起的工傷卻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兩個一定要甄別開。二者具體區別還有許多,需要一一瞭解學習。

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有很多,需要要多研究和學習,學習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在漫長的律師職業生涯,需要不斷地充實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