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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實習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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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忘的實習生活已經告一段落了,我們肯定學習到了不少學問,為此就要認真思考實習報告如何寫了。那麼實習報告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模擬法庭實習報告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模擬法庭實習報告範文

  模擬法庭實習報告1

大學兩年期間,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學習了《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實體法與程式法。為了使同學們能加夠深入,更進一步的理解這些法律,上兩個星期,我們理工學院07級法學全體同學在馮哲老師的指導之下舉辦了模擬法庭。這次舉辦模擬法庭是按照學校法學法律實習報告的要求,規範而進行的。

這次模擬法庭我們全班都參加了,大家都很興奮,不過不足之處是我們班的卷宗跟別人的不一樣,卷宗裡面除了口供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東西,這無疑給我們一個巨大的考驗,但是經過我們全體同學和馮哲老師的共同努力,我們還是很功的完成了任務。

在這次模擬法庭當中,我擔任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當律師一直是我的夢想,所以第一次模擬自己夢想中的角色,除了興奮還有忐忑。拿到卷宗的時候我就迫不及待的開始看,不僅看它的內容,還看它訂卷的順序,因為在這之前我從來都沒有見過真正的卷宗,這給了我一次從理論到實習轉變的機會。

本次模擬法庭的案件是“共同盜竊鐵路運輸物資案”,案件事實是:四個被告人涉嫌共同盜竊五次鐵路運輸物資,一個被告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通過整個庭審,我瞭解到整個庭審是由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當庭宣判組成的。庭審給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辯論階段,它讓我瞭解到一個律師必須具備豐富的課外知識,言論技巧和超強的應變能力。例如:辯護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為了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盤問證人,向告人發問的時候,這就需要技巧。通過這次模擬法庭,我真正認識到法律的崇高與正義,也加強了我成為一名律師的決心。

在參與這次模擬法庭過程中,我對盜竊罪,區分主從犯,特別自首有了更深的認識。

經過模擬法庭,我對於盜竊罪中關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區分和立案標準有很深刻的理解。所謂“數額巨大”是指盜竊公私財務的數額在500元—XX元期間,“數額巨大”是指盜竊公私財務5000元—2萬元之間,“數額特別巨大”是指盜竊公私財務3萬元—10萬元期間;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

對於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一個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在模擬法庭之前,我一直以為這沒有什麼好說的,主從犯在題目的案例中一眼就能看的出來,可是一旦接觸到真正的案子,我才發現根本就不是那麼一回事,在真實的案例當中,我們很難判斷共同犯罪中行為人所起的作用,除非是那中很簡單的案例。在這一起“團伙盜竊”中,我就是從第二被告作案工具的來源,盜竊意圖、銷贓所得、在共同盜竊中具體分擔的角色來為我的當事人辯護的,最興奮的`是我的辯護意見被審判長所採納。

模擬法庭快要的結束的時候,也就是法庭辯論階段,公訴方對我的辯護髮表意見的時候,提出我運用法條錯誤很是讓我震驚,我一直都以為特別自首隻是要求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當公訴人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集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款的規定是說向司法機關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種罪行才能構成特別自首,在參與模擬法庭之前我從來都沒有發現過這個問題,也從來都沒有認真仔細的扣過字眼,不過這為我以後的法律道路敲響了警鐘,使我認識到法律是一個嚴肅認真的東西,以後我會加強對這方面的注意,我感謝模擬法庭中公訴人幫我指出我的錯誤。

通過這次模擬法庭,我受益匪淺,同時也讓我對律師這一職業有了更深一步的瞭解。最後,感謝學校也感謝我的指導老師給我們提供這麼好的實習機會,我確信,在以後的學習當中我會更加努力的學習法律的,謝謝老師們。

  模擬法庭實習報告2

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按照電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我們以張麗醫療事故案為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細緻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佈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筆錄員,被害人王燦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張麗,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本人就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談一下心得體會

一、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要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證明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特定分配的現象,同時還意味著反對一方所證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定,即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反對的一方究竟應該反證證明什麼,必須要由法律規定。通常,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未能加以明確限定的,其證明人後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應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二、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之所在”。因為一旦倒置以後,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敗訴後果的承擔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是一種結果責任,解決的是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風險的承擔問題。在實體法上,對被告方對此要舉證證明也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在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責,倘被告無法就此舉證則可能要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是和嚴格責任聯絡在一起的,由此也進一步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絡,任何型別的案件在訴訟中都可能出現舉證責任轉換的現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範,只是當事人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相互活動。

三、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是否意味著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一切?我認為,即使依據實體法的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擔就一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舉證的責任。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對於過錯、因果關係等,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證明,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對此事實的舉證的責任,而將該責任倒置給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擔無未能舉證時的敗訴風險。但其他要件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則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由該事實的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麼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為的危害後果事實、危害後果與被告的行為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的原因是:從實體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的目的出發,為加強對一些處於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當事人的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特定的證明事項倒置給被告一方承擔,這並不是說,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交給被告承擔。從性質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基於法律規定,由原告證明a事實的存在,但應當由被告承擔b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被告不能證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通過實踐,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和理解。

  模擬法庭實習報告3

這已經是第二次寫模擬法庭心得體會了,回首上一次吳老師組織我們班的模擬法庭已經一年有餘了,但仍歷歷在目。而對於這次模擬法庭我本不以為然,可是同學們的傾情演出和體現的法律素養讓我刮目相看。真的感謝吳老師的指導和同學們的辛苦付出,不但沒有讓我倦怠,反而讓我重溫了第一次模擬法庭感受到的精彩和難忘,讓我“溫故而知新”簡單複習了刑事訴訟法中法庭審判的流程,說得更冠冕堂皇一些,叫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讓我們的認識得到了實質上的飛躍。且說說看我的收穫吧,主要對法庭審判這個流程的掌握:

(一)開庭

當我們旁聽人員在觀眾席上坐定下來,這時候書記員講話了。書記員首先查明瞭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讀了法庭規則,並請公訴人、辯護入庭,再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當審判人員就座後,當庭向審判長報告了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這裡當我看到證人出庭了,我頓時心生感動。且想偌大的一箇中國,雖然法律明文規定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可是由於各方面的原因,證人被“千呼萬喚”都仍不出庭作證。而這個小小的模擬法庭卻讓彰顯了法律被付諸實踐的可貴之處。

接下來,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查明瞭被告人的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是否曾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是否被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以及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查明被告人的情況自古以來就是審判最開始的必經程式,這也是案件事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然後,審判長宣佈了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及是否公開審理,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迴避,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的陳述。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這些看似繁瑣的程式卻恰恰體現了刑事訴訟法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保證著訴訟的公平正義。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審判人員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當庭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核實的訴訟活動。首先由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應該有充分證據證明,對罪名定性應該準確,而看我們同學們自己寫的起訴書,聽了之後,我在心中也是暗自叫好,這三年學習法律絕不是在紙上談兵,而是活學活用。然後是被告人陳述,再分別訊問了各個被告人,接著是控辯雙方申請舉證,發問、詢問證人,出示物證、宣讀鑑定結論或有關筆錄並進行質證,再由法庭核實證據。經過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實體法和程式法的適用等問題提出觀點,發表意見,進行論證和互相辯駁的活動。法庭辯論先由公訴人發言,再由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最後控辯雙方進行相互辯論。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控辯雙方各抒己見,讓案件事實在辯論過程中越發顯得明朗,對如何適用法律來定性法官也是心中有素了。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在法庭辯論終結後,合議庭評議和宣判之前,給被告人以最後陳述的權利,使其還有一次為自己充分辯解的機會。雖然被告人的陳述在這裡已是強弩之末,可能已經不能扭轉乾坤了,但是訴訟法應該為保障被告人的權利提供給其一次表達心聲的機會,同時還有利於教育廣大群眾要守法,時時刻刻牢記法律的底線。

五)評議和宣判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後,審判長宣佈休庭10分鐘,合議庭進行評議。之後,復庭由審判長當庭審判。

至此,模擬法庭燃起的硝煙終於可以塵埃落定了。接受了這樣一次法庭的洗禮,我更懂得要好好做人,珍惜眼前的人生,絕不能鑽法律空子,以免遭到法律的制裁。總的來說,整個模擬法庭表演近乎完美,雖然有小部分瑕疵,但那只是九牛一毛,瑕不掩瑜。它不僅教給了法學院同學們關於法庭審判的專業知識,更教育了同學們珍愛生命、知法守法的人生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