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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學生工作實習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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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這個社會中,報告十分的重要,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生工作實習報告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學生工作實習報告3篇

學生工作實習報告 篇1

一、實習目的

本次實習是學習了三年多的電子商務專業後進行的一次全面的實踐性練習。其目的在於加深對電子商務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的理解,將課堂知識與現實工作進行結合,達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目的,想通過親身體驗社會實踐讓自己更進一步瞭解社會,在實踐中增長見識,鍛鍊自己的才幹,培養自己的韌性,更重要的是檢驗一下自己所學的東西能否被社會所用,找出自己的不足之處,以便更好的取長補短,提高個人素養,為即將進入社會做好準備和進行必要的熱身及適應。

二、實習過程

對於一個大學生而言,敢於接受挑戰是一種基本的素質。雖寒風凜冽,冰天雪地,我毅然踏上了社會實踐的道路。20xx年2月4號,我帶著忐忑與興奮來到了創奇學校,一進學校大門,兩棟教學樓映入眼簾,整齊的宿舍樓,乾淨的教學環境讓我對未來的工作產生了好奇與憧憬。我帶著行李走進人資處,人資處的兩位老師熱情的接待了我,填表格、報到、安排住宿,參觀學校。這裡老師的熱情讓我沒有一點陌生感,剛來時的忐忑也隨之煙消雲散。

從2月5號到2月22號,學校對我們幾個新來的實習生進行了半個多月的培訓,第一週讓我們瞭解學校的大概情況,學校的文化理念、經營理念、管理理念、教育理念、工作作風等等。第二週就對我們進行了專業培訓,師德師風培訓、教育教學理論的學習與考核,經過多重考核,我順利上崗,在平面組當網頁設計課的老師,還兼職在企劃處擔任實習幹事一職。

在平面組擔任教師期間,先是聽老教師講課,聽了一週的課之後,我開始走上講臺,開始了自己的第一篇“處女作”。當然,剛開始心情特別緊張,由於經驗不足和應變能力不強,課堂出現了“講課重點不突出,講課順序不清,師生配合不夠默契”等問題。針對出現的問題,指導老師要求我多聽課,多向經驗豐富的教師學習,並且面對面地指出教案的不足以及上課時存在的缺點。

還有在上課的過程中,學生的不配合常常令我頭痛。當時有人建議我使用強制的方法,如罰站、罰蹲等。誠然,這種方法可以勉強維持課堂秩序,但這無疑加深了老師與學生之間的隔閡,甚至使學生產生厭學的心理。我記得學教育教學理論時學過,作為教育工作者,就應想方設法創造民主和諧的教學氣氛,在教學活動中建立平等的師生關係,教師要把自己當成活動中的一員,成為學生們的良師益友。我按著這個思路來對學生進行管理,取 得的教學效果還不錯,有幾個很調皮的學生在上我的課時認真多了,還積極舉手回答問題。

批改作業,糾正學生的錯誤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在糾正學生每個錯誤的時候,寫上激勵的評語,並在評語中強調訂正的重要性,並根據各個學生的情況加以勉勵、開導。對那些在我要求訂正之後依然不改的學生,我在作業上寫明,不斷給學生糾正錯誤的機會,直至認識了錯誤並改正為止。對於個別情況的學生,我會輔導他們,直到他們主動改正錯誤。身為一位教育工作者,就是要有這樣的耐心,才能把學生的缺點糾正過來。

教師是書本知識與學生之間的聯絡紐帶、運輸通道。古代文學家韓愈說過:“師者,傳道、授業、解惑者也。”無論是傳道、授業還是解惑,都要通過語言尤其是口頭語言來完成,但是在這方面目前為止還沒有相應的課程。在創奇實習的過程中,聽老教師說表達能力和方式有欠缺的話,會直接影響課堂教學的效果,降低課堂教學的效率。同樣一個教學內容,同樣的教學方法,不同的教師講出來的效果可能完全不同,學生的學習效果也可能完全不同。這種情況下教師口語表達能力的強弱直接決定了課堂教學效果及整個教育質量的好壞。教育學家蘇霍姆林斯基說:“教師的語言素質在極大程度上決定著學生在課堂上的腦力勞動效率”。我們在培訓過程中,在教育理論方面的課程中對教學過程中表達方面的重要性略有提及,但主要是一些較為理論和提綱性的內容,實踐表達的訓練很少,還遠遠不能達到應有的效果。

在企劃處實習期間,我在企劃部焦龍主任和王民大姐的熱心指導下,積極參與企劃部日常工作,注意把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對照實際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加深對理論知識的認識和對專業技能的掌握,用實踐驗證所學的理論知識,用實踐強化所學的專業技能。實習期雖然比較短暫,但我全身心全方位地體驗了緊張而有序、新奇而富有壓力、學習與實踐同步、機遇與挑戰兼備的8小時工作制的上班族生活,很大程度地豐富了工作經驗,增加了生活閱歷,增長了見聞見識,鍛鍊和提升了各方面能力和素質。

學生工作實習報告 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20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委託代理人: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

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援。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20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宣告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專案。專案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

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託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專案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專案明確產權所有人,並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並未確定。但後來專案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並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傑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於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於待定狀態。但專案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籤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築公司,後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於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

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於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公司向尹傑下發瞭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於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築公司。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築公司收取並出具發票,後來又由經貿公司換髮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複出售是明知的。而尹傑對開發公司的重複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於案件牽涉關係複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併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援,但由於對於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採取了其他觀點,即由於尹傑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援。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係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

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瞭解南開。

學生工作實習報告 篇3

  一、實習概況

1.實習目的:通過自己的所見所聞,以及同當地居民或公園遊客的交流,增進我們對於城市生態系統的基本要素、城市人與環境關係的認識,以及瞭解人們對於環境的真正需求。

2.實習路線及內容:20xx年4月5日,早八點,在北大逸夫二樓前集合出發,經圖書館至燕南園,停留進行觀察調查;經靜園至翻尾石魚;從北大西門出至蔚秀園及承澤園,解散進行調查;在海淀公園調查後,經六郎莊、北京城市綠化隔離帶、京密引水渠,從南如意門進入頤和園,沿昆明湖南岸、頤和園北岸、萬壽山北坡一路觀察,聽取老師講解;約14:30實習結束。

3.實習達到的目標:通過老師的講解以及自己的觀察,將課堂上講授的`知識同實際聯絡起來,發現原來我們身邊有許多細節都被我們忽略了,一些習以為常的事情背後還有大文章。通過實習,也認識了一些動植物,增加了知識。

  二、實習記錄

1.逸夫二樓經圖書館至燕南園途中:

在圖書館前回望,通往東門的那條路,左邊是繁忙的建築工地,右邊是教學樓,僅有的那片可憐的草坪是看不到的。雖還是春天的早上,但還是給人一種熱的感覺。也許因為是新建不久的,路兩旁幾乎沒有一棵樹。北京春季多風,有時還會夾雜著工地上的土,形成一個小型“沙塵暴”,令這條路有些讓人望而卻步,尤其是在夏天,大家都要低頭疾走,當然這種情況在出了東門以後也沒有得到緩解。缺乏綠色,也使這條路讓人感到很暗淡,有些過於嚴肅。

不能說這條路上完全沒有綠色,還有一片草坪。關於它我問了問周圍的同學,有的說沒什麼感覺,有的說它晚上還不錯,還有的說剛來的時候覺得綠油油的挺好,後來就沒注意了。我覺得這和人的心情有關,剛入學當然覺得什麼都好,後來也就沒心情注意了,還是“低頭疾走”要緊。晚上其實是草坪裡的燈好看。這麼說來它存在的意義似乎不大,不如種些樹,因為在地學樓前,我覺得弄成一個小型的實習場地,大家可以分辨分辨岩石,認識認識植物,比在屋子裡印象要深刻。

老師還提到如何設計這條路以配合圖書館及周圍景物的問題。

2.“世外桃源”——燕南園:

(1)老師在園內一片草地中講解:

瞭解並認識了一些植物,如耐踐踏的車前草,開著紫色小花的二月蘭,堇菜和蒲公英等。這些野生的植物不需要人們特殊的照顧,自生自滅,但是生生不息,二月蘭謝了,三月蘭花開,種類更加豐富。

(2)自己在園中的觀察:

與園外相比,園中的人工雕琢很少。牆角,路邊都長著野花。注意到園中很少有鐵柵欄,草地的邊界都是由一種植物,再在上面簡單的架一根竹竿組成的。植物都是活的,長葉開花後應該很漂亮。我想這個效果是鐵柵欄無法擁有的。在裡面還看到三隻野貓,兩白一黃。

(3)同園內居民的交流:

有一位40多歲的叔叔在自家門前的地裡給玉簪花分株,訪問中他說這一小片地裡的植物都是他種的。問他住在這裡同住在樓房哪個好,他說當然是這裡好,因為這裡人的密度小,活動空間大,還可以種花草。

在詢問一位住在園中30多年的老大爺時,他指著園中的一個花壇說,那裡以前是一個遊樂場,現在修了反而少了個娛樂的地方。

在問及住在此處還有什麼不如意的時候,被訪的人一致對園內的公廁表示不滿,說不僅環境差了,而且人也雜了。有一位50年代就居住在這裡的老奶奶說這裡的植被亂七八糟的,自己想種點花,又會被人折走。

3.靜園:

據老師介紹,這裡以前是一片蘋果樹林,但為修草坪被砍掉了。靜園的草坪可以任人踐踏,目前黃綠相間,野草為綠。

4.未名湖:

有一個插曲令我印象深刻。一個人正在湖邊的長椅上看書,突然身邊開始噴水,嚇的差點跳起來,原來是給草坪澆水的時間到了。我覺得這是設計的一大失敗。設計要處處為處在其中的人著想,也許坐椅與噴頭不是一起建的,但後來新增的應考慮到整體,不能將一個一個設施隔離起來。

5.蔚秀園:

主要是同居民進行交流。大家似乎還是抱怨的比較多,都反映小區中的一個死水溝蚊蠅滋生,臭氣熏天,垃圾成堆。據瞭解,這個水溝以前水是清的,水源是地下的自來井,居民也不多,後來蓋房子,把水填了,把山推了,自來井不出水了,活水變成死水了,清水自然也混了,臭了。當問及對小區內的植物有何看法的時候,大家的意見也是出奇的一致,說現在太亂,草亂七八糟的,還是要搞搞綠化,弄利落點好。問她們野花難道不好嗎,回答是花期太短,不象種的花那樣開的長,也沒有那麼多種類,而且也沒有種的花花朵大,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