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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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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感情發展到一定階段就要說結婚的話了,在我國想要成為合法夫妻,那麼就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領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那麼這些條件究竟是什麼?為您介紹。

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1)結婚的必備條件:

①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②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

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舉例說明:

患麻風病是否可以結婚?

舊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的,禁止結婚。然而,有關醫學專家認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慢性傳染病,隨著現代醫學水平的發展,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可以預防也可以把病徹底治好,並不可怕,我國近年來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風病未經治癒列入禁止結婚之列。但由於其傳染性,實踐中還是要慎重掌握。

為什麼要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具體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於女、外孫子女等都包括在內。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具體包括: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與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後代。據統計,人類隱性遺傳性疾病有1000多種,如父母為近親,其帶來隱性基因發病率高出非近親結婚的150倍,出生嬰兒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親結婚,對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促進民族的繁榮昌盛具有重要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患性病未治癒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男女領結婚證的條件分為了必備條件與禁止條件,只有男女雙方同時都符合兩種條件的規定,那麼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才能領取結婚證。要是你還想了解結婚登記手續的內容,不妨上網站看看,我們的線上律師會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情況的婚姻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絡,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係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於禁止血親結婚的範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修訂婚姻法時,衛生部門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國患麻風病的較多,現在我國已經基本消滅。麻風病不遺傳、傳染性小、發病率低,即使將病毒注入健康的人體內,也不一定發病,90%的人對麻風病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治癒麻風病已不存在問題。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的世界,標準是一萬人不超過一人患麻風病,並取消了對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像對其他傳染病一樣對待。我國提出的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大大高於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癒不宜結婚的規定。立法採納了這一意見。

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嬰保健法雖然說明了婚檢專案和暫緩結婚的情形,但並未確定禁婚疾病,再加上醫生一般也不在婚檢報告中明確婚檢物件是否可以結婚,為結婚登記工作帶來了困難。為此,修訂婚姻法應當明確什麼是禁止結婚的疾病。立法部門就此問題專門聽取衛生部門和著名醫學專家、教授意見。

大部分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遺傳基因不同,遺傳的情況不同,患嚴重遺傳疾病婚後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遺傳疾病。比如侏儒的遺傳率為50%。如果結婚和生育分開,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遺傳病是可以治癒的,婚姻法應當允許患遺傳疾病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於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遺傳比例是20%-30%,如用藥可控制在4%以內。禁止艾滋病人結婚,是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與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護的政策不符,不利於對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因現多數地方婚檢專案不包括艾滋病檢查,婚姻登記部門很難掌握誰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國外絕大多數國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於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於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於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

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於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於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