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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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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訂立加工合同注意事項

加工承攬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審查主要針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方當事人為法人:包括企業單位,需要審查其《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對方當事人為其他組織,如獨資企業、合夥人、企業分支機構等,無獨立法人資格,要審查其《營業執照》,對於分支機構還需要審查其總公司的相關情況。

二、調查合同主體履約能力

合同利益的實現,不僅需要合同主體合法性的客觀可行,而且需要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配合。因此審查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同樣重要,如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歷史履約情況等。

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狀況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概括,①企業的性質:分佈在哪個行業,所處的經濟時期;②企業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於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③企業的人員構成、營業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瞭解該企業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2)註冊資本和淨資產,這是合同當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公司註冊資本與公司實際的經濟能力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絡,不能單純依此作為判斷標準。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

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檔案的確定標準。

(4)公司帳號,是保障企業在發生糾紛時,確定對方資產的最有效的途徑。

三、審查對方簽約人的資格

合同法規定,合同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生效。因此,這類人員簽訂合同無需另外授權,並且其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該合同是有效的。但並不能因為是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就可以掉以輕心,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與《營業執照》上的姓名相核對。當簽約人為委託代理人時,應審查是否有授權委託書或單位介紹信,審查時注意授權是否清楚,許可權的範圍及是否已失效。

四、對合同各種條款要儘量具體、明確。如要寫明標的品種、規格、花色及配套件;又如質量、價格、履行期限等也要儘量明確。

五、 當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無法從交易完成或無法完成角度判斷合同履行完畢時,就需要約定一個合同有效期。

六、注意約定檢驗期。

七、“違約責任”是合同的重中之重,要詳細規定。

八、運輸條款屬於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運輸的合同中,雙方關於運輸方式、運輸費用承擔、運輸風險負擔等約定不明,都是較為明顯的法律風險。

九、要注重送貨單、對賬單的管理,以利於買方拖欠貨款時能有充分證據在訴訟中勝訴。送貨單要寫全自己的和收貨方的名稱,儘量要對方蓋上公章,或由負責人簽名。定期對賬,由對方確認後簽章,然後保管好。如果不方便的話,也要簽章後用傳真回傳(傳真上對方的傳真號也是一種證據。)

十、建議請律師寫合同或審閱合同,以避免法律風險。

廣東泰旭律師事務所

陳律師

篇二:加工承攬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一、加工承攬合同主體資格

訂立加工承攬合同首先要注意瞭解對方履行加工承攬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對承攬方能否完成委託專案,其設計能力、裝置條件、技術力量、工藝水平以及其曾經完成過何類水平的專案,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並已經承攬多年業務,也應查詢清楚。

二、加工承攬合同標的

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勞動成果,具有特定性,當事人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應當具體準確地寫明定作物的名稱或專案,不能模糊使人產生歧義。應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審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才允許加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三、加工承攬合同原材料的供應和使用

1、加工承攬合同定作人對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檢驗

承攬人提供原材料應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規定原材料的質量標準,承攬人必須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驗,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加工承攬合同規定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質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解除加工承攬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檢驗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應規定原材料交付的時間、數量、質量、交接地點、方

式等,承攬人對原材料應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加工承攬合同定作人更換或補齊。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件。同時還應對原材料消耗定額,以及超出定額部分材料費用的承擔作出約定,以明確責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攬合同過程中出現糾紛。

四、對加工承攬合同定作物的質量要求及(或)技術標準

1、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對定作物的質量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不能簡單或者模稜兩可。當事人對質量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加工承攬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質量是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質量有異議而發生糾紛。

五、加工承攬合同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方法

對資料和圖紙的名稱、數量和編號都要註明並要經雙方簽字蓋章進行確認。

六、關於加工承攬合同檢查驗收

①加工承攬合同承攬方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檢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礙承攬方的正常工作。加工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定作物和專案的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②加工承攬合同定作方應當按加工承攬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專案,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加工承攬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七、加工承攬合同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有標準的按標準,沒有標準的按雙方約定的要求檢驗。對於檢驗的方式、方法和期限雙方認為有必要時協商,最好註明提出異議的期限,對任何期限的約定都一定要註明期限終止的時間點。

八、加工承攬合同留置條件

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及有關質量證明的名稱和數量、有關說明書、裝箱單、安裝圖紙、化驗單、檢驗合格證等內容,加工承攬合同定作人末付清價款可作為留置條件。《合同法》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承攬人享有的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無須加工承攬合同約定。承攬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後,應當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義務,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可以對該期限進行約定。

《合同法》規定的期限應不少於2個月。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才能處分定作物。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通過折價的方式處分定作物應與定作人協商,通過拍賣、變賣方式處分定作物,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定作人。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間,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權,將報酬請求權轉讓時,留置權也可一同轉讓。留置權作為為承攬人設立的權利,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放棄。

九、關於加工承攬合同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費用負擔。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過自提或送貨途徑。涉及運輸的方式和費用負擔雙方協商約定。注意不得出現“帶款提貨”、“貨到付款”的字樣,因為這不是買賣合同,無貨可提,並且“帶款提貨”、“貨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貨方式。

十、關於加工承攬合同交付定金的時間、數額及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

加工承攬合同中一般約定定金,數額為總價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加工承攬合同的權利,一旦中途解除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的損失將無法及時有效地得到賠償。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一般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單方解除合同”。

十一、關於加工承攬合同餘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

加工承攬合同一般不能約定分期付款,無論誰提供原材料,在加工過程中都轉化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權在加工完成時就屬於定作人所有,承攬人只享有留置權,一旦交付,留置權消滅,分期付款對承攬人十分不利。

十二、關於加工承攬合同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如有約定要分別註明違約事項所適用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不要出現“按經濟合同法”、這是違法無效的約定,不要出現“按合同法”、這是無意義的約定)《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對違約責任、違約金結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加工承攬合同當事人應注意確定違約金的具體百分數。

十三、關於加工承攬合同保密條款

承攬人在訂立和履行加工承攬合同過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業祕密或技術祕密,如:設計圖紙、技術資料、專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稱、住所等,如果承擔人洩漏或不正當使用該祕密的,將會給定作人的利益帶來損害。因此,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時,定作人應明確約定承攬人保密的內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於加工承攬合同的履行期限,並應具體約定如承攬人違反保密的義務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十四、加工承攬合同其它約定的事項

1、承攬方應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合理的預見“定作方依法隨時解除加工承攬合同”、“中途變更承攬要求”所帶來的損失及評估,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裝置組織加工。

2、定作人的協助義務

①定作人有依據加工承攬合同提供材料、設計圖紙、技術要求、樣品的義務,如出現相關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還應及時更換、補齊。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在加工承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加工承攬合同。這裡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問題,應當在加工承攬合同中予以具體化。

②加工承攬合同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予以認真審議。但加工承攬合同承攬方對圖紙及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諉,由此將會承擔承攬方產生的窩工、裝置租賃、生產線閒置等相關損失。

3、在履行加工承攬合同過程中,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圖紙、技術要求等不符合加工承攬合同約定要求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進行更換、補齊或採取其他的補救措施,如承攬人不及時通知或定作人怠於答覆則有可能導致加工承攬合同不能按時履行或造成對方損失的。

因此,這裡就涉及到“通知”的時間及方式問題了。所以,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應當明確,如出現上述問題,加工承攬合同一方應當在幾天內,通過什麼方式通告對方,只要守約方在加工承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則可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

4、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術含量較高的承攬工作的加工承攬合同中,一般均約定主要工作應當由承攬人自行完成。這對於維護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依賴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作為承攬人,如考慮到自身在加工承攬合同期限內有可能不能按時完成承攬工作,而必須與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時交付工作成果時,則可以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時與定作人進行協商,約定可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這樣對於促成加工承攬合同的簽訂以及保障加工承攬合同的順利履行將起著積極的作用。反之,如果承攬人在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加工承攬合同,這樣將給承攬人帶來一系列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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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加工承攬合同應注意事項

加工承攬合同應注意什麼?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在訂立時,定作人不能預知工作成果的`好壞,因此,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定作物的質量要求、數量、包裝、加工方法,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質量;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標準和方法;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專案,應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違約責任等。關於合同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條款註明以樣品為準的。樣品經雙方確認後,要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籤,並妥善保管。 下面主要就加工承攬合同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做以下介紹:

因承攬人的過錯而引發的糾紛

承攬人擅自將承攬的任務轉讓第三人而引發糾紛。《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可將其接受的任務轉讓他人,但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由於該第三人的行為原因而使承攬工作無法按合同規定的要求完成時,承攬人仍需對定作人負責,因為定作人與第三人並無直接合同關係。二是轉讓承攬工作時,不得從中漁利。

承攬人用料不符合規定引發的糾紛。對於這種情況,應當根據合同規定加以處理,即合同雙方協商的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外,由承攬人負責。如果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未就質量保證期限作出規定,可根據定作物的性質,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況,加以權衡、裁量。

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規定標準而引發的糾紛。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成的,其規格、包裝、技術標準等都應當合乎規定。實踐中,雙方應就定作物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等達成協議。原則上,包裝如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此標準執行,如無標準,應在運輸安全的原則下協商確定。對技術標準,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明執行標準及代號、編號、名稱,不得簽訂無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的合同。承攬人要依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完成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要負違約責任。

承攬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發的糾紛。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祕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許他人使用保密的技術、工藝,合同履行完畢後,應將有關的技術資料、圖紙、樣品一併交還,不得留存複製品。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承攬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二是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計算。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人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因定作人的過錯而引發的糾紛

首先,定作人不按期交付價款而引發的糾紛。實踐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該義務,表現為遲延付款或拒絕付款,對此,定作人應負違約責任,即付款並償付違約金。

其次,定作人不按期受領定作物而引發的糾紛。有些定作人因客觀情況或主觀因素的變化而遲延受領甚至拒絕受領,對此,定作人應負違約責任。另外,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定作人超過領取期限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可留置定作物;一是定作人除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還應承受標的物的風險。

再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術資料不合格而引發的糾紛。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標準提供原材料和技術資料,否則,對因原材料或技術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攬人不負責任。實踐中,為避免該類糾紛的出現,要注意定作人要嚴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標準的原材料和技術資料。同時,承攬人還要注意嚴格檢查、檢驗,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定作人,讓其進行更換或修改,而不要以為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註意,以至發生糾紛,給雙方帶來損失。

最後,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內容或中途廢止合同而引發的糾紛。加工承攬合同一旦訂立,就應該嚴格履行,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但由於社會情況的變化,定作人有時需要對合同內容如定作物的數量、規格等進行修改,但這必須取得承攬人的同意,否則,單方面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是違約行為,對承攬人因此而受的損失,定作人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