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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現場確認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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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進行現場確認,是確認你是否參加本次考研。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研究生現場確認注意事項,希望大家喜歡!

研究生現場確認注意事項

  研究生現場確認注意事項

按照教育部統一要求,2017年實行考生網上下載列印准考證,我校不再給考生寄發准考證。請注意保留好網上報名的使用者名稱、密碼和報名號等資訊,並在2017年12月25日—2017年1月9日期間登入“中國研究生招生資訊網”下載列印本人《准考證》。

各位考生請注意(選擇首都師範大學報考點考生):

一、現場確認時間:2017年11月10日-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現場確認地點:首都師範大學校本部實驗樓報告廳(進東大門右拐)

三、現場確認程式:

1、查驗相關證件[身份證(現役軍人及軍隊文職幹部持軍人身份證件)、學生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學歷證書(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

2、照相;

3、領取報名資訊核對表;

4、核對報考資訊並簽名確認;

5、上交報考資訊核對表;

6、完成

注:(1)考生需攜帶或記清網上報名號;

(2)報考單獨考試方式的考生現場確認時須提交所在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和兩份專家推薦書,否則不予確認。

四、注意事項:

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件、證明、專家推薦書等材料的考生不予確認,報名無效!

五、現場確認宣傳材料

  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考場規則(2017年版)

1、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限“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幹部證”、“軍校學員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裝置等)或有儲存、程式設計、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常只准帶必需的文具,如藍(黑)色字跡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根據招生單位在准考證上註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等證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無效。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5、不到規定的開考時間,考生不得拆啟試卷。

6、考生遲到15分鐘後,不得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7、考生在試卷、答題紙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8、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常

9、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並密封。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後,方可逐一離開考場,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和草稿紙不準帶走。

10、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考生朋友:

一、樹立誠信考試觀念,遵守本人簽署的誠信考試承諾書,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

二、不要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三、不要尋求“槍手”替考,也不要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違者將受到嚴厲查處。

四、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當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裝置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嘗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