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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證書弄丟了怎麼辦

教育考試 閱讀(1.53W)

每年有許多幸運兒考過二建,但是有些因為一時的疏忽而弄丟了二建的證書,那麼此時應該怎麼辦才好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二建證書弄丟了怎麼辦,希望大家喜歡。

二建證書弄丟了怎麼辦
  二建證書弄丟了怎麼辦

註冊建造師遺失、汙損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宣告的證明,向原註冊機關申請補辦。原註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參考流程:

首先需要掛失。

業務流程:

(一)受理、初審:主體是區(縣)住建委。

初審材料

1.《二級建造師遺失補辦申請表》;

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3.報紙遺失宣告原件及影印件。

初審標準:

1.提交網上資訊;

2.影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

3.影印件是否每一頁加蓋企業公章。

初審時限:

5個工作日。

(二)複審:主體是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綜合服務大廳人員資格視窗。

複審材料:

1.《二級建造師遺失補辦申請表》;

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3.刊登遺失宣告的報紙原件及影印件。

複審標準:

1.檢視複審材料是否齊全;

2.檢視申請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處是否加蓋齊全;

3.檢視區(縣)住建委資料是否提交;

4.檢視申請表區(縣)住建委簽字蓋章處是否簽字蓋章。

完成時限:

5個工作日。

(三)制證制章

複審合格後,申請材料移交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註冊中心彙總,並將遺失補辦合格人員名單轉交行政綜合服務大廳制證。若印章丟失則向印章公司傳送制章資料。

  二建市政複習提綱

2B300000 公路工程管理與實務

2B310000 公路工程施工技術

2B311000 路基工程

2B311010 路基施工技術

2B311011 路基型別

2B311012 原地基處理要求

2B311013 填方路基施工

2B311014 挖方路基施工

2B311015 路基季節性施工

2B311016 路基排水設施施工

2B311017 路基改建施工

2B311020 特殊路基施工技術

2B311021 軟土路基施工

2B311022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2B311030 路基防護與支擋

2B311031 防護與支擋工程型別

2B311032 防護與支擋工程的適用條件與功能

2B311040 路基試驗檢測技術和路基施工測量方法

2B311041 最佳含水量測定

2B311042 壓實度檢測

2B311043 彎沉檢測

2B311044 路基施工測量方法

2B311050 路基工程質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1051 路基壓實質量問題的防治

2B311052 路基邊坡病害的防治

2B311053 高填方路基沉降的防治

2B311054 路基開裂病害的防治

2B312000 路面工程

2B312010 路面基層(底基層)施工技術

2B312011 粒料基層(底基層)施工

2B312012 無機結合料穩定基層(底基層)施工

2B312020 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

2B312021 瀝青路面透層、粘層、封層施工

2B312022 瀝青路面面層施工

2B312023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

2B312030 路面防、排水施工技術

2B312031 路面防水施工

2B3 12032 路面排水施工

2B312040 特殊瀝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

2B312041 SMA瀝青混凝土路面施工

2B312042 SAC瀝青混凝土路面施工

2B312043土工合成材料在瀝青混凝土路面中的應用

2B312050 路面試驗檢測技術

2B312051 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檢測

2B312052 馬歇爾試驗檢測

2B312053 水泥混凝+路面抗壓、抗折強度試驗檢測

2B312061 無機結合料基層裂縫的防治

2B312062 瀝青混凝土路面不平整的防治

2B312063 瀝青混凝土路面接縫病害的防治

2B312064 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縫的防治

2B312065 水泥混凝土路面斷板的防治

2B313000 橋涵工程

2B313010 橋樑的組成、分類、施工技術及測量

2B313011 橋樑的組成和分類

2B313012 橋樑基礎施工

2B313013 橋樑下部結構施工

2B313014 橋樑上部結構施工

2B313015 鋼筋和混凝土施工

2B313016 橋樑施工測量

2B313020 涵洞的組成、分類及施工技術

2B313021 涵洞的組成和分類

2B313022 涵洞施工

2B313030 橋樑工程質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3031 鑽孔灌注樁斷樁的防治

2B313032 鋼筋混凝土樑橋預拱度偏差的防治

2B313033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造裂縫的防治

2B313034 橋樑伸縮縫病害的防治

2B313035 橋頭跳車的防治

2B314000 公路隧道工程

2B314010 隧道工程

2B314011 隧道結構組成

2B314012 隧道圍巖分級

2B314013 隧道施工

2B314020 隧道施工測量和監控量測技術

2B314021 隧道施工測量

2B314022 隧道施工監控量測

2B314030 隧道工程質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4031 隧道水害的防治

2B314032 隧道襯砌裂縫病害的防治

2B314033 隧道超欠挖的防治

2B315000 交通工程

2B315010 交通安全設施的主要構成與功能

2B315020 監控系統的主要構成與功能

  二建證書相關規定

一、將《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專業註冊工程師的註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註冊申請,並可以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初始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審批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用印的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將《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註冊申請,並可以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可以向申請人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四、將《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註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將第二十一條中的“註冊初審機關”修改為“註冊機關”。

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註冊初審機關”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第二款中的“省級註冊初審機關”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五、將《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註冊的,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註冊、變更註冊、延續註冊和登出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初始註冊、變更註冊、延續註冊和登出註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註冊”。

六、將《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註冊申請,並可以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訊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稽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將第八條修改為:“對申請初始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七、將《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可以向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八、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訊、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稽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九、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稽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十、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十六條修改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的,可以向登記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核對身份證、職稱證、學歷證等原件,在相應影印件上註明原件已核對,並於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十一、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本決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