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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手房買賣合同四篇

合同協議 閱讀(5.49K)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二手房買賣合同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二手房買賣合同四篇

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1

第一種處理方式是:在雙方的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約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在賣方的二手房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

並解除抵押後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後雙方的買賣合同生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這種處理辦法實際上雙方的合同並未生效,不是無效合同,待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生效後即具備了過戶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可順利交易。但筆者有一事不明,就是在買賣合同生效之前,雙方實際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內容,如買方付了一部分二手房房屋款或賣方交付了二手房房屋,但在生效前一方反悔了,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如何處理,筆者仔細研讀了《合同法》及其它的法律法規,未發現在法律上如何處理未生效前即悔約的問題,請各位同仁指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第二種處理方式:雙方先不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先簽署購買二手房房屋的意向協議書,說明待二手房房屋辦理完畢產權證具備過戶條件後雙方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三種處理方式:是轉讓賣方原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即賣方將原與開發商簽訂的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買方,賣方將轉讓情況通知開發商,並辦理轉讓的批准、登記手續,具體是到二手房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手續,這樣雙方的行為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這樣處理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使雙方的轉讓行為完全合法有效,但存在一個事實上的難題,即法律法規規定雙方的轉讓行為需辦理批准登記手續,這就涉及到第三方,即開發商是否同意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實踐當中的做法改變預售登記或產權登記必須開發商配合,否則無法完成變更。

對於貸款的賣方來說,未還清貸款之前銀行要同意轉讓才可以,因為銀行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在銀行與賣方簽訂借貸合同時,賣方向銀行簽署了一系列檔案或協議,包括銀行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處理抵押房產的,如二手房房屋的權利義務人變了,銀行的抵押權無法實現,銀行不會同意轉讓,因此這種轉讓還可能涉及到第四方,這樣轉讓的難度加大,事實上這種轉讓的操作方式完全合法,但成交的非常少。

上文為您提供了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後的三種處理方式。在您遇到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後,具體採用哪一種辦法處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對於購房者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後,需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畢竟買房是大事,如果遇到相關問題,還是建議委託律師解決。若是你還有什麼不瞭解或是想要了解的地方,歡迎諮詢網站的線上專業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2

在合同糾紛中,定金、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簡稱“三金”)的糾紛較為常見。為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參照擔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談談“三金”在合同中的適用。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為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裡的“雙倍返還定金”即為合同法上所稱的“定金罰則”。同時,我國《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如甲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甲出售給乙的房屋價值50萬元,甲要求乙給付的定金不得超過50萬元的20%即10萬元。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於違約金是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的,因此,它與違約發生後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一致,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或增加,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損害,從而要求違約方賠償與損害結果相當的金錢或財物。事實上,定金和違約金都具有賠償金的性質,只不過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賠償金則要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前提。在賠償金中,非違約方對損害後果證據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違約方在違約發生後不能證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則不能適用賠償金。因此,當事人在選擇適用“三金”時,最好是事先根據情況約定違約金或定金,這樣就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在“三金”的關係中,除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並用外,定金和賠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是能夠並用的。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定金與違約金雖然都具有制裁違約的性質,但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兩種責任是不能同時並用的。由於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所以,定金不能替代賠償金,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作為賠償金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賠償金時將定金列入其中,定金和賠償金是可以並用的。如甲收乙10萬元定金,後甲違約給乙造成50萬元的損失,根據定金罰則,甲須返還給乙20萬元,另外的30萬元損失,乙可以賠償金的方式要求甲賠償。違約金也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即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違約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但由於違約金本身可以視為約定的賠償金,因此,一般情況下,在同一合同中適用違約金後就不能再適用賠償金。當然,如果違約金的支付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受害人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定金和違約金雖然不能同時並用,但在合同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的情況下,是選擇適用定金還是選擇適用違約金其結果卻大不相同。筆者試舉一例來說明這一問題。如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在20xx年11月28日前交付房屋,乙在交付房屋時付清房款50萬元。乙向甲支付10萬元定金,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15萬元。後甲將房屋賣給丙。在這種情況下,乙如果選擇適用定金,則根據定金罰則甲須返還乙20萬元;乙如果選擇適用違約金,他就可以請求甲支付違約金15萬元,同時他還可以要求甲返還自己已支付的10萬元定金,這樣乙就可以得到25萬元。

適用“三金”後合同是否還應繼續履行呢?那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在適用違約金的情況下,由於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合同履行之外的,因此違約金的支付並沒有給予債務人一種違約的權利,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繼續履行合同。在約定定金的情況下,如果雙方約定的是違約定金(指當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另一方可以沒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則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後,還應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定金是解約定金(以定金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條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拋棄定金來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來解除合同),則當事人可以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

定金以後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支付賠償金後合同是否應繼續履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當事人協商而定。

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3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住宅,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併支付給甲方),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於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後,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 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託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4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迅速攀升,房屋交易日益活躍,以貸款方式購買二手房的現象日益普遍,北京市海淀法院民四庭在對涉及二手房買賣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進行調研時發現,除傳統的因借款人δ及時還貸而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外,因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導致借款合同目的難以實現所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也日漸增多,約佔此類案件總數的10%,且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關聯訴訟多、孤立辦案不能徹底解決糾紛。此類案件往往涉及買賣合同糾紛、居間合同糾紛、抵押權糾紛甚至是因虛假買賣導致的損害賠償糾紛等多個連環訴訟,案件處理結果關聯性較強,如法院對為借款合同設定的抵押權是否有效的認定直接影響到房屋實際所有人能直接取回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僅能就其權利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承辦人不對涉案房產的訴訟情況進行全面瞭解而僅作為借款合同案件孤立處理,極有可能出現不同案件處理結果相互衝突的情況,

二是案件敏感性強,處理不好易引發涉訴信訪。一方面在涉二手房買賣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屬剛需人群的比例越來越大,年齡日趨年輕化,涉案房產通常是借款人ψ一房產,且提前清償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經常出現子女盜用老人身份證件將老人房屋出賣並已經辦理過戶的情形,如果買受人又以該房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借款,那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需要行使抵押權時,即使該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涉案房屋也並不自然歸還老人,房屋實際所有人的權益也得不到保護。上述兩種情況如果輕易下判不僅無法真正理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還極有可能影響其生計,從而產生涉訴信訪問題,同時也給執行階段設定了障礙。

三是案件反映出金融機構之間存在風險同質性特點。金融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由於銀行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平臺,導致因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所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並非某家銀行的個案,往往在不同銀行之間反覆發生,這樣一來既影響了國家金融信貸安全,也不利於銀行信貸業務的正常開展,長此以往更有可能影響轄區金融秩序。

針對上述特點,海淀法院民四庭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全面考慮案件審理程序,做好協調工作。此類案件,法官不能將其當成單純的借款案件孤立處理,應當將其放在二手房交易的整個環節考量,做好與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終審法院、銀行、房屋管理部門、房屋買賣雙方的溝通工作,全面瞭解涉及同一房屋的.審判、執行情況,理順各方之間的相互關係。

二是積極解答當事人疑慮,做好判後釋明工作。對於敏感性較強、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當事人情緒較大的案件,在宣判後及時解答當事人的疑問,幫助其理順相關的法律關係,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三是立足海淀區金融風險防範聯動機制這一有效平臺,及時對經辦案件進行歸納總結,將案件綜合情況向銀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公正機關等相關單λ進行定期通報,一則提示銀行其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普遍風險,二則確保各部門對同一房產的權屬認定保持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