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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範文彙總六篇

合同協議 閱讀(6.59K)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買賣合同範文彙總六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一、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棗莊市盛源榮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榮達公司)月度材料採購計劃,由甲方與榮達公司洽談簽訂貨物買賣合同。

二、合同簽訂後的組織進貨、供貨、結算、回款等一切銷售事宜,由甲方直接與榮達公司進行,乙方不再參與。

三、甲方按榮達公司提供金額的15%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於每次向榮達公司開據發票進行財務掛賬後的十天內全額支付給乙方,每超期一天按逾期金額的1%加付違約金。(乙方無需向甲方提供居間費用的發票)

四、供貨的質量以及供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責任,或者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五、乙方居間活動中產生的居間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予支付。

六、甲方不得繞過乙方或者隱瞞與榮達公司發生買賣業務,必須每月向乙方通報業務金額,否則乙方有權查詢甲方在榮達公司財務掛賬情況,按甲方與榮達公司發生的供貨金額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xx)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xx)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浙高法〔20xx〕297號

第八條 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借貸行為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第十九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錶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第13條的規定。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商法律適用疑難案件傾向性意見

二、關於民間借貸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怎樣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在原告還是在被告?借款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如何把握?借款數額大小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否有影響?等。

擬答覆意見:該問題爭議一直很大。省高院根據相關法理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20xx年出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20xx年出臺的《關於服務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有相關闡述:

1.關於證明責任。考慮到實踐中存在夫妻一方惡意對外負債或虛假負債的情形,在省高院20xx年出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強調了出借方的審查義務和相應的證明責任,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負債情形下,把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而債權人一旦舉證失敗將承擔不利後果導致無法實現債權。但要注意的是,應避免對證明責任的分配產生機械化理解。結果責任的適用前提是事實真偽不明,如果法官在綜合考察債務人家庭收入狀況、夫妻關係等事實基礎上,在心證上就能夠認定屬於或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的,就不必通過適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作出裁判。例如,當事人在夫妻安寧生活的事實外觀之下無其他反常情節的,通常可以認為屬於日常生活需要範圍內的夫妻共同負債。

2.對借款是否用於“共同生活”、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把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家庭共同經營,或借款利益及於配偶的,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認定,不能僅憑藉款數額的大小作狹隘判斷,而應結合個案,考慮當地整體經濟水平、家庭收入狀況、夫妻關係、借款用途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爭議確實很大,審判實踐中要強調把握好利益平衡,既要防止夫妻通過離婚等形式惡意逃債,也要防止不適當地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一些分歧大的問題,宜留待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後,再作統一明確。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理解

20xx-08-19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十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或妻一方要推翻該認定,必須舉證證明其配偶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約定了個人財產製且債權人對此明知。除此之外,法院還應結合借貸金額大小、借款實際用途、借貸發生時夫妻雙方的感情、債權人與夫妻雙方的關係等因素,就夫妻雙方有無共同舉債合意及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進行審查,如果能夠判定該借款確實沒有夫妻雙方合意,且未實際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則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主張為個人債務的夫妻一方應就其主張的反駁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

〔20xx〕1號

三、關於民間借貸的責任主體和性質認定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正確理解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相關案件事實,準確認定合同性質以及責任主體。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經借款人的配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為第三人蔘加。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堅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許。

(三)當事人之間以借貸為目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關係。出借人以房屋買賣關係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按照民間借貸關係變更訴訟請求;出借人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買賣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商業住宅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的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的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的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的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該期甲方負責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該期甲方負責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該期甲方提供所有轉讓檔案。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的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______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六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六章 通知和說明

第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___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中介人(章):

住所: 住所:住所:

(簽字):(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帳號:

買賣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車輛基本情況

1、車主名稱:;車牌號碼:;廠牌型號:。

2、車輛狀況說明見附件一。

3、車輛相關憑證見附件二。

第二條車輛價款、過戶手續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1、車輛價款及過戶手續費

本車價款(不含稅費或其它費用)為人民幣:元(小寫:元)。過戶手續費(包含稅費)為人民幣:元(小寫:元)。

2、支付時間、方式

待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後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本車價款。(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約定)過戶手續費由方承擔。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過戶手續費支付給雙方約定的過戶手續辦理方。

第三條車輛的過戶、交付及風險承擔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本車過戶、轉籍手續所需的一切有關證件、資料的原件及影印件交給方,該方為過戶手續辦理方。賣方應於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後個工作日內在(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憑證。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前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賣方承擔和負責處理;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後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買方承擔和負責處理。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

2、賣方應保證合法享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

3、賣方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資訊合法、真實、有效。

4、買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5、對轉出本地的車輛,買方應瞭解、確認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有關車輛資訊不真實,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賣方未按合同的約定將本車及其相關憑證交付買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的%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3、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車價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4、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輛價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5、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稽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①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影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③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註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④確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資訊,最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三、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註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於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的包裝標準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於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於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稜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檢驗標準、時間、方法。

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覆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鑑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於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並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該具體、明確。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範,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後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十、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於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瞭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瞭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範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複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範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4、合同訂立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範本。

儘管我國《合同法》允許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各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合同應儘量採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儘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佈有標準的合同範本,並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可以適當調整合同部分條款內容,內容應儘量詳盡、明確。如果有疑問的還可以諮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或工商局。保證買賣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需方) 合同編號: 乙方:(供方) 簽訂時間:

1.交貨日期: 20xx年12月13日前。

2.交貨地點: 按照約定的時間,運輸方式交付到需方指定地點。

3.技術條款: 按國家指定的同行業的技術要求執行,技術抽樣達到同行業標準,達不到標準即退貨

4.驗收標準: 乙方收,如果發現質量問題的當場退貨。合格的即入庫

5.包裝條款: 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與廠址、規格、等級、採用的產品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其它說明等。

6.付款方式: 貨到驗收合格之後,七個工作日內付款。。(無質量問題)

7.違約責任: 如果產品達不到標準即退貨,甲方承擔所有運費及其他費用,如果要貨請提20天通知對方,甲方必須按乙方的要求供貨,如有違約按20%賠償違約金。

8.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9.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