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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買賣合同模板5篇

合同協議 閱讀(2.6W)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買賣合同模板5篇

買賣合同 篇1

買方: 供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一、鑄件名稱、數量。

備註:以上數量單位為件、重量單位為噸、價格單位為元/人民幣。

二、交貨地點、方式及時間

1.交貨地點:模具廠

2.交貨方式:有供方送至買方指定的模具加工廠

3.交貨時間:20xx年 月日— 20xx年 月日(由於供方原因而不能及時發貨,造成買方損失的,每逾期一天,扣除產品貨款的1%)

三、付款方式:

1、模具:買方需提供模具泡沫模型,鑄造後送至模具加工企業。並預防30%的預付款。

2、買方初驗收合格後,買方需預付產品50%的預付款,等加工後重要面無缺陷後結清20%餘款。

四、貨物的運輸、接卸

1、泡沫模型運輸由買方負責,接卸由供方負責。買方和貨物承運方應提前通知 鑄造 有限公司安排。

2、模具鑄造後運輸供方負責,接卸由買方負責。買方和貨物承運方應提前通知上海盛創公司

3、模具到廠後,買方將派人對產品檢驗。在檢驗結果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後即安排卸車。若檢驗結果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買方可以拒收。

五、結算方式與期限:

1、在發貨驗收合格後兩個個工作日內買方向供方出具結算通知單。供方在收到結算通知單後七個工作日內開出增值稅發票,同時以電匯或者支票形式結清首款,餘款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

六、不可抗力

1、如在雙方合同履行期間及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如戰爭、封鎖、動亂、停電及自然災害等) 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買賣雙方毋須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

2、發生不可抗力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1天內)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的理由,如因不及時通報,使對方不能避免或減少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則要承擔由此造成對當事人的損失,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

3、本合同不得轉讓第三方履行。

七、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八、解決合同糾紛方式:1.協商。 2.調解。 3.仲裁。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傳真件有效。

十、所有簽名及表格填寫要求用黑色鋼筆。

買方: 供方:

買賣合同 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經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

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

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於東

南 西 北 ,房屋結構為磚混

結構 ,共兩層。其中一層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二層建築面積為平方米。空地面積為平方

米。

第二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 (人民幣)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同時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並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

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 %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證明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簽訂地點: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二、 質量檢驗:以國家0#柴油質量檢驗標準為準。

三、 數量驗收:以甲方的實際供貨數量為準,每車損耗60公斤以內屬於合理範圍。

四、 配送地點:甲方配送到乙方指定的地點。

五、 運輸方式及到費用負擔:汽車運輸,運費由甲方負擔。

六、結算方式:甲方配送第二車貨時,乙方給甲方結算第一車貨款。如果甲方在配送完貨後12日內,乙方未再要求甲方送貨,乙方必須在當日內給甲方支付剩餘的貨款。

七、 違約負責:違約方按合同總金額每日百分之五賠償守約方。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因為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合同簽訂地點法院仲裁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買賣合同 篇4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守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購買商品混凝土的相關事宜,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建設單位: ;

施工單位: ;

工程名稱: ;

工程地點: 。

第二條 混凝土的標號、單價、數量、金額(單位:元/m3)

第三條 交貨的時間、數量、地點

l、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當月混凝土用量計劃單,本週的混凝土用量計劃單和三天混凝土用量計劃單。

2、甲方須提前壹天書面傳真或其它有效方式通知乙方所需混凝土的供應時間、標號、準確用量和澆築部位,如有特殊情況要臨時變更,應至少提前4小時通知乙方,乙方應當按甲方通知的時間、數量地點完成混凝土的交付任務。

第四條 混凝土款支付方式:

1、甲方需在每月5日前付清乙方所澆築混凝土款項的80%,超過付款期限的,按照甲方應付款總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乙方違約金。

2、最後一次混凝土款在本專案混凝土主體屋面澆築完畢後一個月內一次付清 。

3、混凝土貨款由乙方委派專人 持乙方結算單作為收款憑據,其他票據和人員一律無效(如變換人員乙方需書面通知甲方方可付款)。

第五條 計量驗收及結算方式

1、該條以下內容的計量驗收及結算方式僅針對甲乙雙方。

2、本工程按車方計重結算,過磅量容重為2300-2450kg/m3,甲乙雙方共同監督過磅。

3、每次混凝土澆完後,甲方對過磅量如有疑問必須在混凝土澆完24小時內提出,如未提出則視為雙方認可。

4、結算單上甲方指定簽字人: ,乙方指定簽字人: ,經雙方代表簽字認可的混凝土用量結算單是甲方付款的最終結算依據,以後不再對該依據作任何補充、修改。

5、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續停工三十天(以甲方最後一次簽收混凝土的日期作為停工日),甲方應於停工日起十五日內與乙方辦理結算,並於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乙方支付已供混凝土的全部款項。

6、甲方須於每月終了5日內與乙方辦理混凝土的方量結算,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結算,否則乙方有權停止供應混凝土。

第六條 混凝土質量驗收標準

1、乙方供應的預拌混凝土我國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xx)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乙方應當在每次混凝土交付(澆築)完後,向甲方提供該次混凝土7天和28天乙方出具的試壓報告資料。

2、甲乙雙方應對混凝土進行現場見證取樣,甲方作標識乙方負責保養。

3、為了保證混凝土質量,甲方不得指定和提供任何原材料。如甲方有特殊原因指定使用及購買抗滲、膨脹等外加劑,則該部分的質量和資料由甲方保證,乙方保證供應混凝土的質量和資料。甲方需提前15天將提供的外加劑送乙方作相溶實驗和對混凝土有無損害的實驗,經乙方同意後方能使用。甲方派人到乙方攪拌站保管和新增。

4、甲方如對混凝土質量有異議,應於主體封頂完畢後90日內提出,並申請專業機構鑑定,超過異議期,即視為對混凝土質量認可。

第七條 甲方的工作

1、甲方應保證乙方在澆築混凝土時佔道,環保等城管手續。由於甲方的相關手續(如夜間施工等原因)不完善而造成乙方的混凝土損失,甲方應承擔責任。

2、甲方應當在合同簽訂生效後一週內,向乙方無償提供建設工程的施工圖和混凝土澆築施工進度計劃表。如有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提供變更後的施工圖和施工進度計劃表。

3、在乙方澆築混凝土前,甲方需完成當次要澆築混凝土的模板安裝、鋼筋配臵、施工定位放線及其它必要的前期準備工作。

4、甲方保證混凝土在澆築前,孔樁為無水狀態,在每次混凝土澆築完畢後,應當按施工規範對澆築後混凝土進行正常振搗和施工養護。對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甲方應當根據乙方提出的指導說明進行現場施工養護。

5、甲方無償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及必要的配套設施。

6、甲方按合同約定按時和乙方辦理結算,不能以其它任何理由推遲辦理結算手續,否則,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7、因特殊原因雙方無法再繼續合作時,甲方必須付清所有貨款雙方終止合同乙方退場,否則雙方在未結清本工程所有貨款之前,甲方不得與其他商混公司再簽訂本工程混凝土買賣合同。

8、甲方每次澆築完混凝土後必須使用塑料薄模進行覆蓋,否則因此產生的質量及裂縫問題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第八條 乙方的工作

l、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混凝土的等級要求,製作混凝土調配報告,並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混凝土的檢驗報告,使用水泥和外加劑的出廠檢驗報告單和其它資料等。

2、乙方人員在甲方施工工地交付(澆築)混凝土時必須服從甲方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自覺保護甲方現場鋼筋、模板等,維護甲方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

3、乙方應根據甲方的需要,對工程特殊部位進行養護的混凝土,向甲方提出必要的指導建議。

4、在正常澆築時乙方必須保證施工現場有兩臺混凝土泵,每臺混凝土泵每小時泵送混凝土不能少於20m,保證每次均能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混凝土供應量,不能滿足供應由乙方承擔甲方相應損失。

5、洗管廢渣乙方必須保證每次澆築完後負責清理乾淨。

第九條 安全文明生產

甲、乙雙方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程,以人為本。乙方不違章冒險作業,甲方不得強行安排乙方從業人員在帶有明顯安全隱患的環境中作業。

第十條 混凝土損耗

1、在混凝土澆築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混凝土損耗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由於甲方的準備工作不充分,導致混凝土無法澆築或澆築後影響質量損失,由甲方承擔。

3、混凝土的爆模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地震、下雨、政府禁令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雙方免除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貨,經甲方書面催告後三日內,仍無法按合同約定履行,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2、甲方逾期付款,經乙方催告後十五日內,仍無法按合同約定履行,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付清全額貨款,並承擔每天本合同混凝土總金額的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3、乙方提供的混凝土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時,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方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本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時 間:

時 間:

買賣合同 篇5

  摘要: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意外風險負擔,是一個具有重要實踐價值的理論問題,《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風險負擔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在介紹了買賣合同中的風險及其風險負擔的內涵的基礎上,比較詳細地闡釋了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最後據此具體分析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鍵詞風險;風險負擔;交付;交付主義

  一、風險及其風險負擔概述

  (一)風險的內涵及其引發事由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概念不同與一般交易中的風險,它具有特定的內涵,主要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毀損、滅失。這也是立法和學者普遍認同的觀點。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1)買賣合同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即它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後果都是不確定的;

(2)買賣合同的風險是由於意外情況所導致的結果,而且這種意外情況是當事人無法預見、並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說,風險的發生不是基於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對風險發生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實施損害行為;

(3)風險必然會造成損害,而這種損害必須是給買賣合同當事人帶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不利益。

對於風險的引發事由,即引起標的物的意外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對於不可抗力的學理解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它是各國民法通行的抗辯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和社會原因如戰爭等。[1]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民法對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損失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則是違約責任制度所無法解決的問題,必須要通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二是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如碰撞、擱淺、汙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於人的意志和行為的事件。對它的理解,應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預見的,一般應以當事人的一般智識為標準,即當事人是否在當時的環境下,通過合理的注意能夠預見到同時,意外事件是偶發的非因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國合同法實行嚴格責任,不承認意外事故可以成為免責的事由,但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法又針對一些特殊的合同規定了過錯責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確實是因為意外的火災導致建築材料被損壞,很難確定該損失是由承攬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況下,並不能根據合同法上述第265條的規定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根據風險負擔的原則來合理分配己經發生的損失。據此可見,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也不可能事後來約定損失的分配,或依據違約責任制度來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的情況下,要依據風險負擔的規則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損失。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所謂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指買賣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的制度。換言之,它是指標的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後,由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該項損失以及相關不利後果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其意義在於:若由賣方承擔標的物的風險,則如標的物已毀損、滅失,出賣方並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責任,其仍有義務交付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標的物或對買受人作相應的損害賠償;若風險由買方承擔,則無論標的物是毀損,還是滅失,買方均不能免除給付價金的義務,且不能要求出賣人重新交付或作損害賠償。因此,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對當事人利益影響甚巨。

風險負擔是合同法上的規則而不是物權法上的規則。雖然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將直接影響到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能否正常的移轉,一方能否獲得該標的物的權利,也就是說,涉及物權的變動問題,而且,許多國家的法律在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方面採納了風險隨所有權移轉的規則,即誰享有所有權,就由誰承擔風險。但買賣合同風險負擔中所說的風險,指的是當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損失。所以,風險負擔實際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損失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因此,應當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權法中規定風險負擔的規則。物權關係與債之風險本屬兩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對方應否為對待給付,應由債的關係決定,所有人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喪失物權,不得因此就決定對待給付請求權的有無。[2]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標的物的損失由誰來負擔,即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對此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認識上並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國在風險移轉的判斷標準上主要採納了兩種原則:一是"物主承擔風險原則"或"所有權原則",也就是說誰享有所有權,誰承擔風險。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應當與所有權的移轉時間一致。英國法和法國法採納了此種觀點。二是交付原則。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張"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或者說"交付主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 條(以下簡稱《合同法》):"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都沒有將標的物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邏輯上講應為相同的法律意義。由此可以判斷我國立法在風險轉移的方面以"交付主義"為一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移轉以及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都與標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應該看到,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性質不同,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據交付主義來判斷標的物是否已"交付"並從而確定該標的物的風險是否已移轉時,不得與所有權的移轉相混淆。對此,學界對動產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爭議不大,因為對於一般動產來說所有權公示方式就是佔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交付、所有權轉移和佔有轉移是三位一體的。如甲將其擁有的汽車賣於乙,乙當場支付價款獲得汽車。整個交易過程中,甲給付汽車、乙取得汽車實際佔有、乙以對價取得車的所有權是一致的。爭議比較大的是對不動產和大多數特殊動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理解。有學者認為,由於我國實行的是"登記要件主義",要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必須辦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因此在交付的過程中,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並不能轉移所有權。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轉所有權"的內涵的。還有學者認為,從交付主義是建立在"佔有者承擔風險"、"實際控制標準"基礎之上來看,可知交付僅指現實意義上的"轉移佔有",而不是法律層面上的"轉移所有權"。根據上述分析,在實行登記要件主義的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尤為突出。故本文接下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例對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進行探討。

可見,引發爭議的關鍵在於我國立法對"交付"的涵義並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從而導致學界對此的分歧較大。故我們有必要對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交付"進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義中是否包括"轉移所有權"的內涵是不容忽視的。學界有的學者主張將"交付"理解含有"轉移所有權"意思的"轉移佔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國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無論採取交付主義還是所有權主義,其本質上並無差異,因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權轉移的內容。但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將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做了明確的區分,《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得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可見,交付與轉移所有權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兩項不同義務。"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有密切聯絡,法律如無另外規定且當事人未另外約定時,交付完成的時間即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不動產……交付本身並不能起到所有權轉移的效果。"[3]應該說從時間上,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可能有相同的時候,但交付並不必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交付並不含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

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交付"的理解僅僅限於轉移佔有。

綜上,我國在標的物的風險移轉的判斷方面將交付原則確立為一般原則,採納了將標的物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相脫離,從而使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相分離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問題,根據本文第二部分論述的交付主義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非因可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毀損、滅失的房屋,如買賣的房屋已經交付,依據"佔有者承擔風險"和"實際控制標準"的理念,應認定實際佔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應享有更大的風險。無論買受人即業主是否取得所有權,即是否進行過戶登記取得房產所有權證書,應當由業主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如果在辦理登記後而未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己經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仍讓出賣人佔有標的物而怠於行使所有權人的佔有時,可以推定為買受人具有佔有改定的意圖,即雙方當事人形成佔有改定關係。因為買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經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賣人是房屋的現實的佔有人,他在移轉所有權以後完全應當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據此可以認為買受人的意圖是讓出賣人繼續佔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應當由買受人所有權人承擔風險,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義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兩次交付。如果房地產的權屬證書已經取得,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均已過戶登記,但所有權和使用權在貸款銀行手中抵押的,則所有權仍然在房屋所有權人即業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客體意外滅失,應當由所有權即業主負擔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有人認為,房屋已經沒有了,業主已經承擔了意外滅失風險責任,還要按月交納月供嗎?如果還要交付月供是否有違於公平責任?我認為,房屋雖然已經滅失,業主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但其向銀行的付款義務並沒有消滅,因為業主還享有土地使用權,業主還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還可以取得所有權,因此,除非國家免除部分債務,否則業主應當繼續清償貸款債務。[4]

二是在建工程的風險負擔問題。若在建工程意外滅失,按照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負擔規則,應當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擔風險責任,即開發商自己負責損失。若開發商與買受人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取了房款,開發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滅失,無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築商方面,存在的問題是無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擔的合同責任問題,則應當按照《民法通則》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則,由於不可抗力而無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違約責任。而在買受人方面,由於房屋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已交付房款。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等.民法學[M].法律出版社.20xx(第二版),763.

[2]黃茂榮.買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439.

[3]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114.

[4]楊立新,汶川大地震應急民法思考[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