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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集合15篇]

合同協議 閱讀(2.71W)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土地租賃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租賃合同[集合15篇]

土地租賃合同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更好發揮土地效益,發展林下經濟,規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規定,本著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______的林地約____畝(以下簡稱“該林地”)出租給乙方發展林下經濟,土地(荒地、油茶林)屬甲方自已所有,並由甲方負責土地周邊的關係協調,如發生糾紛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利用“該林地”發展林下經濟,負責“該林地”的各種管理。

第二條、流轉山場得地點和麵積

本合同流轉林地的地點________,總面積________畝。

第三條、流轉林地用途:種植、養殖業。

第四條、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流轉價款及付款方式:

經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由現金支付,共計林地面積________畝,每畝________元/年,____年一付,合計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第六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監督流轉林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收取乙方交納的流轉價款。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3、幫助乙方解決在流轉期內生產經營上遇到的矛盾和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

4、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複流轉該林地、不得使用流轉林地進行抵押擔保。

5、甲方保證其流轉給乙方的林地無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並在簽訂合同之日將林權證交付給乙方。

6、甲方應幫助乙方協調好村民及周邊關係,避免和制止村民干擾乙方正常經營活動。

7、乙方辦公場所用地、用電、用水及經營中的用電、用水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在流轉期限內擁有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及收益權,但對山場內的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礦藏和埋藏物等沒有收臵權和收益權。

2、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流轉價款。

3、負責做好森林防火、病蟲防治及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類安全工作。

4、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流轉林地。

5、乙方進行林地建設或者通過上級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專案建設資金,則全部歸乙方所有。

6、乙方在流轉期內有權依法在承包山地內進行經營管理所需的生產設施、裝置、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並對所建設施、裝置、建築物、構築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7、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流轉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流轉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林區作業道路建設

乙方為便於林業生產需建設林區道路及與林區道路相連的其他道路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做好協調工作,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上級有林區道路建設補助資金則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合同期滿後,甲方如繼續流轉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如乙方不再流轉,林地上經濟林、投資建設的房屋和配套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期滿後半年,土地由甲方收回。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府需徵用林地,雙方須無條件服從。青苗和地上附屬物補償款歸乙方所有,其他所有款項均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應歸還乙方已付但未能使用年限的流轉費用。

第十條、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通過法院判決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轉讓方:

受讓方: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2

甲方: 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乙方: ,男,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市黃橋鎮勝利村青枝4組,身份證號:

為發展地方經濟,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於20 年11月5日前將位於 市 鎮 村十組、十一組、十二組約 畝土地、 畝河塘出租給乙方從事生豬養殖生產經營。

二、乙方第一年按 元/畝的價格繳納土地租金,以後每年土地租金在上一年度土地租金基數上遞增3% ,河塘租金按 元/年的不變價格繳納。

三、乙方於每年 月 日前提前繳納下一年度的租金。

四、租賃期限暫定十二年,即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後,如需續租,雙方另行協商,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五、在經營期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法令和地方性規章,並接受甲方的監督,自行投資,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轉包漁利,經營期滿後的地上物由乙方自行清除,乙方於20 年11月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繳納三萬元土地復墾保證金。

六、乙方在經營期間應享受的政府補助獎勵資金由乙方自行享有,甲方負責配合乙方向相關 棵派暱氬怪獎勵資。

七、乙方用工必須優先安排用地區域內的村民,甲方為乙方協調與相關部門、群眾的`關係,提供社會治安等社會性服務。

八、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合同規定區域內土地、河塘的,乙方應當無條件服從。

九、一方需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通知對方。

十、合同生效後,如一方違約,需向對方繳納 元/畝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相應的損失。

十一、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並由中共 市 鎮 村總支部委員會鑑證,報 市 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十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鑑證單位、備案部門各存一份。

甲方 : (蓋章) 乙方: (簽字)

代表人:

時間: 時間:

鑑證單位: (蓋章)

代表人:

土地租賃合同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內容如下:

1.租賃土地位於

2.租賃土地用途:

3.租賃期限:

4.租金:

5.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6.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違約責任:

8.其他約定事項:

9.本合同簽訂於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修改和補充以甲乙雙方簽訂的`修改合同協議為準,作為本合同的補充部分。

甲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及賬號:

乙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及賬號:

合同簽訂日期:

土地租賃合同4

出租方(甲方):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合作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訂立本協議。

一、租賃土地用途

出租的土地用於發展糧食生產,不得空閒、撂荒和種植其它作物,更不能挪作非農建設。

二、租賃土地地點及面積

租賃土地地點位於_______,面積_______畝。其中田_______畝、土_______畝。

三、土地租賃期限

土地租期_______年,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土地租金及支付方式

土地租金每畝_______元(小寫_______元/畝)。

五、其它事項:

1、以上條款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存檔一份。

3、乙方負責提供土地證影印件1份作生效依據。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5

出讓方:鄂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鄂州市鵬緣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妥善安置原鄂州市鄂城區建材綜合廠職工,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合同法》、《土地法》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位置、性質、面積及現狀

該宗土地位於新廟鎮將軍村,系國有劃撥土地,土地使用面積6622㎡(以實際測量為準)。

該宗土地於1994年10月徵用,1996年3月抵押給鄂城區農行,後此債權轉移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政函[20xx]25號批覆市國土資源局鄂州土資文

[20xx]85號文收回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20xx年5月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鄂州法民初字第27號裁定,鄂州市鄂城建材綜合廠支付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欠款本息547892元,訴訟費21456元,鄂城區建設局(現住建局)負連帶責任。後

經區政府協調,並向市政府報告,此宗地由鄂城區住建局處理,解決職工安置和相關債務問題。

二、土地轉讓方式、金額及付款方式

轉讓方式:該宗土地由甲方委託市國土資源部門採取招、拍、掛處置給乙方。

轉讓金額:人民幣80萬元(含地面附屬物)。其中1、乙方支付甲方30萬元用於職工安置,若職工安置資金存在缺口,乙方必須彌補不足部分;2、乙方支付甲方該宗土地抵押債務50萬元,乙方若解除了該宗土地抵押,甲方一次性返還乙方。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乙方一次性以現金支付轉讓費給甲方。

三、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積極協助乙方協調國土資源部門和有關債權人解決原土地的歷史遺留問題;

2配合乙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3依照鄂州發[20xx]3號檔案精神,協助做好土地出讓金返還事宜;

4協調周邊及職工關係。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協助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承擔土地使用變更過程中的相關稅費;

3承擔土地使用權歷史問題解決過程中土地閒置費用及土地抵押解除過程中所有費用。

四、其他事項

1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未盡事宜,再籤補充協議。

4、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6

【關鍵詞】 劃撥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賃作為一種讓渡房屋使用權的一種民事行為,對於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活躍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高潮漸遠,事業單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將釋放出大量的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進入市場。眾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後,仍然保留了房屋所佔用國有土地的劃撥性質。作為市場主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後的公司,從物盡其用和追求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必然將閒置的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以獲利。本文擬以筆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切入點,對改變劃撥國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拋磚引玉,與司法實務人士進行交流和探討。

二、案件始末

位於武漢中心城區的某文化創意園,由武漢某汽車修造公司經營,名為文化創意園實為商業街,聚集了多家餐飲、服裝企業。武漢某餐飲公司承租其中1000餘平方米用於經營海鮮酒樓,後租賃雙方因房屋租金髮生糾紛,汽車修造公司將該餐飲公司訴至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律師,憑藉多年為國土規劃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判斷承租房屋原為國有汽車修造企業廠房,所佔用的土地應為劃撥工業用地,房屋性質應該為工業、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變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則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存在合同無效的可能性。隨後,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人向國土和房產管理部門調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產證,證實了前述推定,確認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型別為劃撥,房屋設計用途為工業交通倉儲用房的事實。

在獲取上述證據後,筆者建議餐飲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並判令出租方賠償承租方的裝修損失二百餘萬元。經開庭審理,某區法院認為出租房已經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反訴請求。目前,餐飲公司已經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司法審判現狀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審判現狀

基於對上述某區法院判決的疑問,筆者查閱了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發現各地法院對於改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判決結果及其判決依據缺乏基本統一的尺度和標準,甚至同一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截然迥異,令人無所適從。各地法院判決結果和判決依據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承租人反訴某汽車修造公司擅自改變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案件數起,一律以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但並未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進行進一步闡釋,缺乏說理的深度,不能產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廣東佛山市某區人民法院的判決[①],認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及《物權法》等法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旨在調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其調整和規範的物件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建設單位,並非旨在規範和調整房屋建成後的利用和處分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xx年和20xx年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認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隊上訴重慶市墊江複合保溫材料總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②]判決認定,出租方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質的出租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強制性規定,其《租賃協議書》無效。昆明消防支隊房屋出租行為具有改變土地用途的性質,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否上繳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賃協議書》有效。但頗具戲劇性的是,時隔不到一年,對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卻以(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③]判決認定,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其判決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二)成因分析

1.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定究竟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解不一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肯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相關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對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違反該規定,僅導致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不必然導致改變劃撥土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及其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並未禁止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繳國家,並不損害國家利益。

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否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則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目的在於否定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導民商事主體遵循我國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則,土地用途管制將形同虛設。同時,由於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主動強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其監管只能是被動監管,即主要依賴於出租人自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但基於趨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數出租人不會主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

因此,寄望於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權人以國家利益為大局,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是不切實際。

2. 未區分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出租和改變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質

有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稱《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經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批准,滿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以及按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條件,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即可出租。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只要房屋所有權人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筆者認為,《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所調整和規範的物件主要為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為,而不包括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理由如下:

(1)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不僅房屋和土地的物權歸屬應適用該規則,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應遵循該基本規則,土地用途直接決定房屋用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同時,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綜上可知,房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終局的決定房屋用途,改變房屋用途,其實質是改變了土地用途。

(2)我國對土地用途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應當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式,即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經得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經過上述程式改變土地用途後,還應在土地登記主管部門作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3)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或以極低的對價獲得的土地,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對使用主體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劃撥用地目錄》第四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質是改變了劃撥土地的用途,已經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應當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

3. 法不責眾的心態

部分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大量存在,不僅國有企事業單位存在該種情形,大量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也存在該種情況,還有大量國有企業改制後國有控股、民營企業因按相關政策保留房屋所佔用土地的劃撥性質,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獲利。因此,若否定改變劃撥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無疑會給既有的租賃業態造成巨大沖擊,牽涉面廣,涉及的利益群體眾多,與當前高度重視審判社會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導思想相悖。反之,從物盡其用的角度出發,對該類房屋租賃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導思想。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同樣缺乏依據。作為由國家財政負擔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司法機關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同於一般的商事主體。因此,儘管其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為,但不應以對一般的民商事主體之間合同糾紛所總結出來的儘量促成交易和維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審判指導思想來認定其出租行為的效力。而更應從是否凡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角度認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賃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於嚴格限制部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濫用土地劃撥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設嚴重超過自身實際需要的房屋面積出租牟利的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再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但如何識別和認定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具體的標準。學界通說認為,應從如下標準判斷和識別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範:一是審查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二是審查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審查其立法目的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還是禁止行為本身;四是審查強制性規定的調整物件,即強制性規定針對的是行為方式還是行為結果,是針對准入資格還是行為內容。

綜合以上識別標準,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六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關於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首先,從其立法目的來看,上述規定原則上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本身,並嚴格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結果的實現,僅在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變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差異巨大,擅自將劃撥土地用作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用途,逃避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認定為效力性強執行規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議

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是否應一概否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則應持謹慎態度。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改變後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分別處理。對於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因其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可以參照合同效力補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審法庭辯論前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若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行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獲得土地主管部門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並且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可以認定租賃合同有效。肯定該種情形下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審判理念。

六、結 語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應視其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區別對待,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處理。否則,難以在追求和實現法律正義的同時,獲得較好的審判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①] 加陸勇山律師的文章《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租賃合同不會必然導致無效》;

[②] 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

[③]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土地租賃合同7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的面積、四址及用途:

甲方將位於 面積為 畝的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共 年,從公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數額及付款辦法:

土地租金每年按 元計付。土地先租後用,每年 月 日前結清下年度租賃費。

四、甲方的權力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甲方對所出租土地享有使用的監督權。有權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

2、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或農業資源的行為

3、甲方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以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甲方將土地租給乙方後,有義務協調維護乙方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不受干涉。

五、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乙方有按合同規定進行合法經營管理的自主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在承租期間按照約定交納土地租金。

3、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按照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範圍合法生產,不得用於非農業活動,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乙方在使用土地中進行的一切活動都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得進行違法活動,不得種植國家政策明令禁止的物種。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後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5、乙方若需進行生產建設或改建,應事先通知甲方,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否則必須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無條件拆除。

6、承租期內,不得擅自轉包土地或變更使用範圍,如有需要,需在不影響下期種植的情況下,提前三個月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轉包或變更實施。

7、乙方的建築施工、勞動用工等,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使用土地一方的村組的群眾。

8、保持地貌完整不受破壞,合同期滿後恢復原有地貌。

六、違約責任:

1、合同簽訂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

2、乙方不按期支付土地租金的,甲方有權按所欠總金額的千分之一收取滯納金,並有權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全責承擔。

3、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或進行違法經營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七、免責條件:

合同期間如遇到大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龍捲風等)和政策變動等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無法正常生產,其規定的經濟責任可酌情減免。

八、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自願的原則,進行協商。

2、合同到期乙方將土地移交甲方,地面附屬物誰投資歸誰所有,可拆除也可作價轉讓。

3、合同履約地: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出租人(蓋章):       承租人(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承辦人:           承辦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土地租賃合同8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方同意將權屬自己的位於——

甲方商店所屬土地,填高至銀沙大道路面標高後出租給乙方,以作為其建設商業經營性質的樓房用地。現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出租方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該出租地位於大沙田水塘江橋南頭西側(即銀沙大道西面),其四至範圍南、西、北三面各為廣西農業幹部學校用地,東面為銀沙大道用地(詳見附件紅線圖) 。該土地面積約為畝(見紅線圖) 。

二、土地租用期限租期定為貳拾貳年整(年整),從本地塊撥地放樣日起計算租期,計足年,其中建設期貳年,建設期不計收租金(即只計收年租金) 。

三、土地租賃用途及建設規模所租土地限於正當商業用途。要求乙方租用該土地期間,在該土地上建設鋼筋混凝土商用樓房(具體層數最終以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層數為準),並保證該建築物有合法手續。

四、租金該土地年租期(只計收年租金)的總租金共計人民幣陸萬伍仟元整(¥元)。

五、乙方在本合同書生效取得該土地租賃使用權後,應及時以“南寧市五象嶺園藝場”的名義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樓房建設所需各項報批報建手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辦證資料及有關證明文書等材料,協助乙方辦理報批報建手續。報建手續辦妥並在該樓房起建完成後將其相關資料交付給甲方。

六、辦理報批報建手續費用全部由乙方全額承擔。

七、水電拉接由乙方自行解決並由乙方自行向相關方面繳交費用。甲方有協助乙方的義務。

八、乙方在租期所進行的合法經營活動甲方不得干涉,經營活動所需資金甲方不參與投資,經營所得收益甲方不參與分配,經營期間所需的一切稅費由乙方負責。

九、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並起建樓房進行合法商業經營,期間如稅務部門需甲方交繳該場地及樓房的相關稅費的,由乙方全部支付。

十、乙方在年租期屆滿時必須完好地按原狀將該土地及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全部無償移交給甲方使用和處置。甲方在接收該土地及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時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十一、年租期屆滿後,若乙方有意向甲方續租該土地和租用該樓房的,在同等條件下甲方允許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租期及租金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

十二、本租期內若遇國家徵用該地塊的,其土地補償費全部歸甲方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如下辦法處理:前年期(含貳年建設期)的補償費%歸乙方,後10年期則補償費由甲乙雙方各分享%;停業補償費100%歸乙方所有;其它補償費由甲乙雙方按%分享。

十三、在年租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合作,努力將該土地辦好國有土地使用證,辦證的合法手續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四、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都應嚴格遵守。若乙方違約,側甲方有權處置該地上的所有附著物,所收的陸萬伍仟元租金不予退還。若甲方違約,則甲方必須雙倍返還租金,並雙倍賠償乙方在該土地上所有投資費用,包括建築費用及辦證和其它全部合法費用。

十五、來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一併執行。若協商不一致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書的簽訂地點在南寧市五象嶺園藝場。

十八、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完該土地的年租金共計陸萬伍仟元(¥元)人民幣後立即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乙方:

代表:

年月日

土地租賃合同9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如下補充條款。

一、租賃地址:

甲方將位於花都區慈溪鎮吉一村“三十畝”社綜合樓前的三角形位置剩餘部分(詳見原合同附圖)出租給乙方。

二、租賃土地的用途和數量:

土地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租賃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

三、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本補充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與原租賃期限一致)。

四、租賃金額及支付方式:

租金先付後用,年租金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元)。租金為每年9月份,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的全年租金。

五、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自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該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歸乙方所有,在租賃期內,乙方可以在該土地上進行建設、生產等活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進行干涉。

2.乙方應在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的'3%作為違約金。如果乙方超過六個月未支付到期租金,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租賃期內,乙方應對經營範圍內的商戶進行規範管理(如不佔用道路、不在村道亂扔車輛、門前三包等。)

4.租賃期間,甲方負責協調處理與村民的糾紛,並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業務手續。

5.租賃期內,乙方發生的相關費用(如水費、稅費、電費等)由乙方負責。)

租賃期內,租賃土地被國家徵用的,土地補償費始終歸甲方所有,土地上建築物的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七、如果只徵收一部分,按徵收面積相應減免一部分租金。如果三角位置的建築物被政府行為或相關部門拆除,本協議終止。如遇不可抗力,無法在三角位置運營,本協議自動終止。

八、租賃權期滿後,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

九、租賃權終止後,乙方在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歸甲方所有,不得人為損壞,上述設施應在租賃期滿後7日內交付甲方。

十、協議糾紛,解決辦法

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十一、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協議,如違約方給無辜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國家政策,本協議可終止。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後另行簽訂協議,與本協議及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經雙方簽字後與原租賃合同同時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和基尼鎮會計中心各執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同意該租賃計劃的父母簽名:___________

甲方村委會(蓋章)

土地租賃合同10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員代表人:______聯絡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聯絡電話: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的有關事宜,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定租賃合同如下:

一、租賃土地情況 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村________________的田以有償的方式租賃給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用途使用,該田地總面積為________畝(具體以土地承包使用登記卡為準)。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交付時間 在本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將土地按現狀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現狀承租。

四、租金計算、付款方式

1、租金計算:甲、乙雙方約定,以每畝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年租金總額為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從第________年起每年租金根據市場行情調整。

2、租金支付:乙方在簽訂合同之日後________年內繳當年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時開付收款收據。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不得中途退租且必須按時繳交租金。如逾期未交租金的,則視乙方單方違約,因此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及糾紛由乙方自負,乙方對此不得有異議。

2、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將土地出賣、抵押給第三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否則,即屬乙方違約。

六、合同期滿及終止的處理

1、合同期滿,乙方在該地塊上所建設的.基礎設施歸集體所有。

2、租賃期滿,如乙方要求續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續租,並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書。

七、爭議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八、合同生效 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11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下列標的物出租給乙方:

1、房屋位於:

2、該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時作為租賃標的物。

第二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為20年,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租金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為______元。

2、具體支付方式如下:乙方應按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條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其對租賃標的物有出租的權利。

2、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3、甲方在租賃期滿後有權按當時標的物的狀況無償取得標的物。

4、如標的物在合同租賃期限內被要求拆遷,甲方應當補償乙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五條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後,有權按照乙方的.需要使用租賃標的物,包括對房屋的改建、擴建、重建等。

2、若甲方在本合同租賃期內出賣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本合同租賃期滿後,甲方仍然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的享有優先租賃權。

4、租賃期滿後,乙方應維持標的物當時狀況,無償將所有權轉移給甲方。

5、如標的物在合同租賃期限內被要求拆遷,乙方有權取得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違約責任

如一方違約,對方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若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12

甲方(出讓方):____ 鄉(鎮)____ 村 ____組,農戶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法律、規章的有關規定,本著依法、自願、有償、平等協商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 流轉承包土地的種類、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

甲方將承包的土地(以下簡稱承包地) 畝經營權流轉給乙方,承包地座落於_______________.四至界限。 (承包地屬性、質量等見附件)。

二、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 年,從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採用 ____________方式(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及其他)將其承包地流轉給乙方生產經營。

四、流轉承包地用途

流轉承包地只能用作農業用途,具體用途為 ____________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1、承包地流轉費用現金支付。合同期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轉費每年 元。付款時間每年10月31日。

2、流轉土地所享受國家惠農資金和其它補貼均由 方享受。

六、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承包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承包地。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2、義務。在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甲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甲方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合同約定的其它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在受讓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產經營權。如果乙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2、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乙方將甲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合同約定的其它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的、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雙方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調解,或者協商、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經管站各留存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轉讓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簽名:_______________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1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一、出租地點為:_____。

二、租賃期限為:_____年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本房屋甲方以租賃方式提供給乙方使用。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元整,付款方式為_____。

四、雙方權利與義務:

甲方(出租方)的權利與義務:

1、保證按時提供房屋使用;

2、負責提供用電、用水。保證承租方正常經營。

3、有權監督承租方的依法經營並保證承租方的權益不受侵害。

乙方(承租方)的權利與義務:

1、遵守出租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依法經營;

3、愛護一切公共設施。

五、違約責任:

出租方應保證承租方完好使用承租的房屋,如因出租方的責任,造成承租方不能正常經營,應向承租方賠償經濟損失。

六、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立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與承租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14

出租人:___________(甲方)承租人:___________(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現行土地出讓政策,本著公平、公開、平等、互利的原則,甲方現將其位於該地塊的土地出租給公司使用。經友好協商,雙方就相關事宜達成共識,特訂立本意向書條款,以供共同遵守。

一、租賃土地的地理位置和使用面積:

位於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畝。

二、土地的範圍和用途:

甲方願意以租賃公司為___________。具體邊界由甲乙雙方現場確定,作為本協議附件,面積以測量結果為準。

三、租賃時間:

1.甲、乙雙方同意租賃期限從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確定。乙方租賃的起始日期從乙方可以測量並支付所有租賃土地並正式開始建造圍欄之日起計算。

四、租金:

甲乙雙方約定租賃土地租金為___________人民幣/年/畝。

五、青苗補償費:

耕地和渠___________元/畝;池塘成魚補償___________元/畝;山林___________元/畝。上述青苗補償是土地交付時給予甲方的一次性補償,補償完成後乙方無需再次支付青苗補償。

六、付款方式:

租金按租賃土地總面積支付。按先付費後使用的'原則。一年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從第二年開始,每年的租金分成兩次,應在當年之前付款。

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保證土地使用權權屬清晰,無權屬和相鄰糾紛。負責完善所有租賃土地的相關手續,提供土地合規手續,確保土地達到“三供一平”,確保乙方租賃期限不低於50年。

2.乙方在展館建設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相鄰事務,甲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以確保乙方施工順利進行,相鄰各方之間無任何爭議。

3.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不得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各種社會活動。

2、乙方的生產必須是環保產品,不得汙染當地環境

3、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使其荒蕪,切實保護土地。

4、從事生產生活必須服從當地政府依法管理,儘量處理好周邊關係

5、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

八、乙方在使用公共裝置設施、社會福利和優惠政策方面享有與甲方同等的待遇和權利。

九、乙方租賃的土地,乙方有權為轉讓專案建設房屋及設施作為相關配套設施,乙方應配合並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同意並及時辦理規劃建設審批及許可手續。

十、如遇規劃調整和土地徵用,甲方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優先安排乙方的徵用和使用,以保證乙方產業的長期發展。

十一、乙方資產投資協議:

1.在租賃期內,如果乙方租賃的土地被國家徵用,甲方應獲得以下乙方投入的所有相關補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徵地固定資產補償、青苗補償、拆遷安置補償等。)歸乙方所有,以保證乙方在50年服務期內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租賃期滿後,甲方應儘可能優先考慮乙方繼續租賃。乙方放棄租賃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廠房、裝置、設施由乙方處理,地上房屋按價出售給甲方,其餘留給乙方..

十二、雙方達成協議後,乙方只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的履約保證金,簽訂本意向書後,甲方不得將上訴的土地出租或出售給他人,否則,乙方應獲得人民幣1萬元的補償。如因甲方未能履行合同而無法簽訂正式合同,甲方應無息退還給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在正式合同中約定。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注:

1.由於涉及的時間跨度較長,在正式合同中應認真協商確定保護承租人的違約責任條款。

2.村與村民之間的租金,包括村民利益的分配,應儘可能清晰透明,以免因村、組、村民之間的利益糾紛而妨礙本合同的履行。

3.建議降低租金起點,然後在幾年內逐步提高,以示對合同長期執行的公平合理。

土地租賃合同15

甲方(出租方): ,住址: , 身份證號碼 , 聯絡電話:

乙方(承租方): ,住址: , 身份證號碼 , 聯絡電話: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條例規定,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原則下,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同意,並經過甲方全體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一致通過和決定,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面積和方式

甲方將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座落在 的 (面積)土地(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給乙方用於 。

二、雙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規定收取土地租金;

2、按時將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3、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土地租賃手續;

4、不得干涉和破壞乙方正常的生產與經營活動;

5、租賃期限屆滿之後,該土地甲方繼續對外租賃的,乙方在同等租賃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乙方需要續租的,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續租手續。

6、國家政策法律允許該土地轉讓時,乙方享有優先受讓權,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7、合同簽訂後不得反悔,不得擅自解除、中止和終止合同;

8、當國家需要徵用該土地時,配合乙方辦理領取相應補償款手續。政府規定必須由甲方領取的,甲方領取後應全額交付給乙方;

9、因政策法律性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繼續履行,乙方無法實現本合同目的的,甲方應將乙方預先支付的土地租金全額退回給乙方,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給乙方。對於乙方為提高該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建設以及乙方在該土地上的附作物,如果甲方受益的,應當補償給乙方。

10、幫助乙方理順好與發包人以及周邊鄰里關係,保證乙方正常使用該土地不受干擾。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規定將土地租金交付甲方;

2、依法享有該土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及產品處置、收益權;

3、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4、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該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租賃期間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投入建設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等一切補償費;

6、租賃期滿時要及時與甲方協商續簽合同;

7、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承包人的權利,並代位履行其義務。必要甲方配合乙方實現該權利和履行該義務時,甲方應該配合;

8、租賃期間有權與他人合夥、合作生產經營該土地;

9、租賃期間有權將該土地再轉租他人,收益歸乙方所有。

三、租賃價款及支付方式

按照單價 每畝(或平方米) / 元,按(月、季、年) 支付。

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違約責任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服從國家建設徵收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佔用該土地的需要,並均不負違約責任。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所規定甲方義務第1項至第9項的,屬於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照總租金的 %計算。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三)乙方租賃期間違約的,也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所交付的租金不退。

六、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簽訂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協商解決。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鄉、村組織進行調解。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時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變動而變更,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嚴重毀壞該土地,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除外。

(二)自雙方的民事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甲乙雙方的繼承人應分別無條件接受本合同所規定的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的被繼承人對該地的繼承問題另有表示的,按照另有表示辦理。

(三)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機關(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一份。是否鑑證,不影響本合同效力。

(四)圖紙、四至範圍照片、四至範圍視訊資料、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發包方備案: (簽章)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 (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