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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農村土地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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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湘潭縣錦石鄉碧泉村碧龍村民小組

閒置農村土地租賃合同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湖南碧泉農產品發展有限公司

鑑於甲方以通過村民大會表決同意出租本合同項下的閒臵荒山,並以獲得政府的行政許可。乙方系湘潭縣錦石鄉人民政府引進的農產品生產企業,所開發的專案符合國家環保及產業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土地概況

轉讓使用土地坐落於湘潭縣錦石鄉碧泉村村民小組。該宗土地名稱為 。該宗土地主要系荒山閒地,轉讓土地的四至範圍以乙方現場查勘邊線為準,面積約 畝(具體以實地測量為準)。轉讓土地範圍甲方應準確確定權屬、界線到組到戶。

第二條 轉讓期限

轉讓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為年。

第三條 轉讓用途

乙方轉讓甲方該宗土地設立生產基地,主要建設碧泉農產品發展有限公司。

第四條 轉讓價格

1、轉讓價格:荒山閒地基價為每畝每年300元,水田基價每畝每年800斤∕畝。按國家指導價格為準、荒山閒地及旱土、轉讓及山塘價格以後每五年調整一次,調整方式在基價上增加15%。山塘按200元/畝價格計算。

2、支付方式:以上轉讓金每5年支付一次,在轉讓合同鑑定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

1、付款方式:荒山閒地及旱土、水田租金每五年一次性付清。

2、付款時間:在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搞好分配方案(組內戶主會議簽字紀要為附件),並報碧泉村村委會蓋章確認後報乙方,由乙方按照甲方方案提供的發放明細,一次性發放,同時交付土地給乙方。每五年的第一年為付款時間,具體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以後依次類推。

第六條 協調工作經費

乙方給付村委會一定的協調工作經費,標準為100元每畝每年,計費面積以乙方轉讓甲方土地總面積為準。本協議工作經費一定叄拾年,一年一付,付款日期以轉讓合同生效日為準,由村委會負責人到乙方財務領取。

第七條 青苗補償及墳墓遷移

1、青苗補償:乙方一次性付給碧泉村村民委員會青苗補償費合計 元整,全權由泉塘村村民委員會包乾補償到位。甲方村民不得因補償問題而影響乙方施工。

2、墳墓遷移:轉讓範圍內及轉讓邊沿線外5米之內,乙方要求遷移的墳墓。遷移補償費用按國家補償標準:土墳每冥補償1000元;雙人土墳每冥補償1200元;水泥磨墳每冥補償1800元;雙人水泥磨墳每冥補償2000元。

第八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 甲方有按合同規定收取轉讓價款的權利。

2、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依據國土部門測繪所確定的四至範圍將租賃土地全部交付給乙方

3、 轉讓期內甲方負責協調處理企業周邊矛盾,不得影響乙方正常施工和生產經營,甲方村民不得已任何理由強攬工程及強行參工參運。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在轉讓土地範圍內依法辦廠、建房、植樹、修路、取水、取土等權利。

2、乙方有自主生產經營、安排員工、安排運輸、安排工程建設隊伍的權利。

3、乙方在轉讓期內,如遇特殊情況,本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有轉租轉讓或辦其他企業的權利。

4、在轉讓使用期內,乙方所開辦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搞好環保排汙治理,做到達標排放辦好環保手續的義務。

5、乙方必須保障轉讓場地內農田灌溉機臺正常灌溉,如須遷址,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續約、解約、終止合同

1、轉讓期滿,在轉讓同等的價格上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乙方續租的`,應於轉讓期滿三個月前通知甲方。

2、轉讓期內,甲方無權解除合同,乙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條 其他規定

1、轉讓期內若遇國家徵收,租賃範圍內土地補償費、安臵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其它構建物以及裝置、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2、財產處理

轉讓期滿後,乙方投入的機械裝置、電力設施等動產歸乙方所有,並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內搬出;乙方在轉讓土地內所建的房屋等不動產歸甲方的村民委員會所有,並由村民委員會接管。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共同守信,如有違約,則由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特別規定

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權利、義務在合同生效後由新設立的公司(名稱為湖南碧泉農產品發展有限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一份交由碧泉村民委員會保管,一份交由錦石鄉人民政府備案,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蓋章):

組長(簽字):

代表(簽字):

戶主(簽字):

鄉人民政府 (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村民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