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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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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集合15篇)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1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之概念。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過劃撥方式進行的,即都是無償劃撥供應的,只存在單一的劃撥土地供應制度。改革開放之後,隨著外資的進入,我國對外資企業開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費。1990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佈與實施,標誌著出讓土地使用權制度的建立,由此開啟了劃撥土地使用權通過辦理出讓手續可再行轉讓的歷史。而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法釋(20xx)5號文《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則根據司法實踐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作了全面的總結和規範,對今後房地產市場的規範發展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及特點。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除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外或完全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特點有:

(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其用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必須經過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無償性。這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本質區別,即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者除繳納補償、安置費外無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則必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費在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使用的無期限性。依照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權利的受限制性,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地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要處分,必須經過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

  二、未經政府部門批准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儘管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由於歷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劃撥土地。此類劃撥土地的使用雖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但也不宜馬上收回。由於利用能力與現實利益趨使,許多劃撥用地或明或暗的通過轉讓方式進入市場。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因此,以劃撥方式出得土地使用權的,須經有批准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後,方可進行轉讓。《條例》第四十五條還規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但同樣規定政府審批是轉讓的前提。未經政府部門批准擅自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所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屬於無效合同。 筆者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無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土地的對價。嚴格地說,現行法律規定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並非真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政府批准轉讓的實質是國家收回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然後再出讓給受讓方。或經批准不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土地收益須上繳國家。可見,劃撥土地的使用權人依據轉讓合同取得的並非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充其量算作是對其交回土地使用權的一種補償(含地上附屬物的補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之說及相關程式規定顯得不倫不類。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及變相轉讓,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土地市場的混亂,也是造成國家土地資產流失的一個巨大黑洞。隨著使用劃撥土地的範圍越來越小和土地市場的逐步規範,建議取消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之規定,規定禁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凡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一律變成有償使用,無力支付土地出讓金的由國家直接收回或變更為租賃等其他使用方式。 根據《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意見,“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為補償合同,合同約定的土地轉讓價款應認定為對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確定為補償合同可謂定性準確,把握到了此類合同的實質所在,有利於有關轉讓合同糾紛的正確處理。

  三、《解釋》實施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分為三種情形處理。

《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於對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時間等事項沒有詳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難題。對此,《解釋》作了規定。

1、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轉讓無效,但在起訴前經批准並辦理出讓手續的則有效。 根據《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起訴前,轉讓人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則轉讓人與受讓人間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處理。而實際上,這時轉讓的已不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而是已轉化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這裡遵循的還是《條例》確立的“先出讓後轉讓”的原則,只不過辦理出讓手續的時間寬延到了起訴前。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在起訴前經批准並由受讓人辦理出讓手續的,轉讓合同按補償性質合同處理。 該《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該規定的法律依據應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但彌補了《房地產管理法》對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合同沒有明確定性易產生爭議的缺陷,將其明確定性為補償性質的合同,並將受讓人辦理出讓手續的時間寬延到了起訴前。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在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決定劃撥給受讓人使用,轉讓合同按補償性質合同處理。 該《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該規定的法律依據應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而實際上,這時已不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重新劃撥,當然,這裡的受讓人必須按法律規定具有劃撥土地使用資格。由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時,可能支付了相應的補償、安置等費用,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時可能有地上附著物或存在職工安置等問題,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也符合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條件的法律規定。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注意的幾個關鍵問題

1、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根據《條例》等規定,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設有區的市,其權利部門仍是市級主管部門而不是區級主管部門。

2、政府批准的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政府批准,那麼有批准權的政府依據什麼來批准呢?根據20xx年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20xx年10月國務院國發(20xx)28號文《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經依法批准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如果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協議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則很可能永遠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如此則轉讓合同無效。

3、取得批准的時限。“起訴前”是該《解釋》貫徹始終的一個“無效合同”補正為“有效合同”的時間截止點,就是說,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在起訴前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追認批准,則轉讓人與受讓人簽署的合同就有效。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土地使用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所轉讓土地的基本情況

該宗土地座落於山東省新泰市汶南鎮巖莊村,宗地編號為新國用(20xx)第0187號,面積為6024㎡。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的具體情況如土地使用權證種"付佃明宗地圖"所示。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倉儲用地,土地使用權終止期限至20xx年7月22日。地塊範圍內現有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二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包括該宗土地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金總額為___元人民幣(大寫)

第三條:土地轉讓金支付方式為下列第項: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付清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負責提供該宗土地使用權現有的一切有關檔案,負責提供辦理土地過戶中所需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資料;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土地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過戶手續費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本合同,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

本合同簽訂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解除或變更本合同,否則,賠償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字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3

出讓方(甲方):___

受讓方(乙方):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二條因辦理《X國用(20xx)第0XXX號》、《X國用(20xx)第0XXXX號》土地使用證時,乙方青海元通鉀肥有限公司剛註冊成立,沒有公章,委託甲方青海鹽湖三元鉀肥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土地使用證,導致現《X國用(20xx)第0XXX號》、《格國用(20xx)第0XXXX8號》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人為甲方青海鹽湖三元鉀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甲、乙雙方依據本協議變更土地的使用權。

第四條使用權人由甲方變更為乙方的地塊為土地使用證編號《X國用(20xx)第0XXXX號》位於格爾木市察爾汗鹽湖,面積為XXXX平方米及土地使用證編號《格國用(200

8)第0XXXX號》位於格爾木市察爾汗鹽湖,面積為4021。10平方米。其位置與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人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七份,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協議附件。

(蓋章):

(簽字):

(簽字)

(蓋章):(簽字)(簽字)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4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鑑於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符合下列第項規定的轉讓條件:

(1)系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甲方已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了投資開發、利用。

(2)系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業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或原租賃合同規定,甲方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三條下列檔案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合同影印件(可以約定進行公證);

2、甲方提供的轉讓地塊界址圖和約定地塊地理位置圖;

3、甲方提供的房地產權證影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條件說明;

5、乙方提供的專案建設安排及進度表。

第四條甲方向乙方轉讓位於地塊的使用權,作為乙方的用地。地塊面積共計平方米,其地塊形狀和位置詳見地塊位置圖和界址圖。

第五條該地塊用地性質原為用地。

第六條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地塊土地使用期限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體以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給乙方的權屬證明標明的使用年限為準。

第七條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內,乙方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式收回土地使用權時,乙方有權依照政府規定就其在該地塊使用方面的損失得到合理的補償。

第八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為單價元/平方米,總額為元。

第九條前條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的計算以土地交接時土地部門勘察定界的面積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的價格的乘積為準,並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條合同簽字後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的%,計元;待土地驗收交接後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剩餘的%,計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共計元。

第十一條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塊的通一平,具體指的是。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土地驗收交接時間不遲於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的%後個工作日內。

第十三條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總額的%後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就土地通一平進行驗收交接,雙方在《土地交接單》上簽字蓋章以示土地交接完畢。甲方具體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等手續,乙方予以配合,並負擔相關手續費、稅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甲方承諾第三人不擁有該地塊的抵押權、土地使用權等權利。

第十五條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內,乙方有權將地上建築物、其他地上附著物連同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一同處置,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實的發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省有關法律規定辦理,並不得與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第十六條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有效期限內,乙方應按規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七條該地塊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期屆滿日前,乙方要繼續擁有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申請續期。申請續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不續期的,乙方應根據國家的規定將該地塊完整交還給國家,該地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十九條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條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3、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對該地塊的使用和處置,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

3、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量按照本合同地塊總價的萬分之計。

第二十二條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支付超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據實計算,共同核定,也可由雙方共同委託履約地具有專業權威的有關部門核定。

第二十三條違約事實發生後,違約方已實際支付了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四條違約金、賠償金最遲應於明確違約責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償付。

第二十五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額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滯納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的時間超過天,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不再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塊的使用權,並在扣除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後,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費(不計息)。

第二十六條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在30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證明檔案。雙方可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在修改檔案生效前,雙方仍應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份。

第三十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於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定立如下協議:

(1)甲方自願將______承包並轉讓為己有的土地轉讓給乙方經營。

(2)轉讓的土地位於______,轉讓的土地界線為:東至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在界線之內的土地全部轉讓給乙方,轉讓之後經營權為乙方所有,不受時限。

(3)雙方協定轉讓金額為______元整。

(4)轉讓由雙方在本合同簽字之日起起效!甲方將土地轉讓給乙方之後,對已轉讓的土地一切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在擁有任何使用權。

(5)因土地原由______轉讓給甲方,再由甲方轉讓給乙方,因此,在土地轉讓之後,乙方對土地的使用權若受到干涉,由甲方承擔所有責任,包括乙方在使用土地時的一切財產損失、物質損失。

(6)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若任何一方不管以任何方式或藉口違約,對因違約而早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6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電話號碼:;

代表人:職務:;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電話號碼:;

代表人: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根據取得土地使用權,自願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不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再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同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並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轉讓地塊的四至、面積和年限

第四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系國第號、位於永城市東方大道與文化路東南角,用途為用地。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該地面積為10畝,計6666.7平方米。

四至:東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圖所示。

第五條本合同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餘年期使用權。

第六條轉讓年限自20___年2月日至年月日為止,共年月。

第七條同時轉讓地上的附屬物。

附屬物名稱:,數量:。

佔地面積:平方米,建築面積:平方米。

附屬物結構:,價款:元。

有否典押:,是否出租:。

第三章土地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元,總額為元,附屬物元。二項共計元,以人民幣計價。

第九條除乙方負責土地出讓金及政府規費外,乙方給甲方的補償費用萬元。a、以乙方名義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後乙方付甲方萬元。b,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完成後乙方付甲方萬元,c工程開工建築建設完成後乙方付甲方萬元。

第十條以上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轉讓費、契稅等辦理過戶的一切費用。土地出讓手續,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前的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包括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費用由乙方負責,全部以乙方的名義辦理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後3日內甲方應將公司名下的有關土地資料和審批檔案交給乙方。另外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3日內將有關變更檔案報送土地主管部門,並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土地過戶變更手續。

第四章土地使用的再轉讓

第十三條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規定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規定的地塊內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再轉讓。

第十四條甲方在原土地使用權中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十五條乙方在受讓年限內,如需改變甲方原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日支付總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如有損失的還應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與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十七條甲方由於過失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遷期、因延期而造成索賠。按本合同第十九條辦理。

第七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除、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除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變更時本合同無追溯力。

第二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時,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生效與其他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正式形成的其他書面檔案,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補充條款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時送給等單位備查。

其他約定:

1、甲方所辦理的建築規劃手續面積不低於7萬平米。

2、乙方給甲方賠償的建築面1平米。

3、甲方負責拆遷及費用,負責協調周邊的一切關係及費用,直至工程完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政府批准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訊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專案(建設專案)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專案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

讓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

郵*編碼______________; 郵*編碼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XX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的正本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管理局(章)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章)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專案)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___日內,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8

甲方名稱:乙方名稱:

(承包方)(受讓方)

地址:地址: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使用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採用______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___年,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臵、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___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臵(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說明,並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___元/畝,(或實物___公斤/畝),合計___元(或實物___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專案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政府批准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訊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專案(建設專案)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專案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採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並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當事人秉著誠實、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轉讓土地的詳細情況:

甲方將承包經營的______市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______畝土地(詳細情況如下表)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建立駕校及綜合利用:

1、轉讓土地所有權的詳細情況

總面積:______畝,其中:田:______畝,土:______畝;地塊共數:______塊。

二、轉讓期限

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轉讓金標準

乙方按每畝______土地______元支付轉讓費用,一次性付清,按期限的租金共計______元,大寫______。

四、土地用途

地下資源:乙方經相關部門批准後開發、利用。

五、相關稅費繳納

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相關稅費由乙方負責;村社相關費用按村社每年規定的標準,乙方須按時繳納。

六、其他事項宣告

在轉讓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收回土地使用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轉讓期限屆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如遇政府徵收或徵用,補償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還乙方剩餘轉讓期限租金。轉讓期間承租人死亡或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被相關部門取消使用資格,合同終止,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權,租金作為甲方恢復整改費用,不予退還。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一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對方賠償其違約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失。

1、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在30天內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所在村社同意蓋章之日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備案核查。

村社意見(蓋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11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以下簡稱甲方) 轉讓方:xxxxxxx

法定住址:xxxxxxxxxxxxxxx;郵政編號: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

受 讓 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根據《xxx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將座落為,面積(號碼:XXXXXXXXXXXX)及界址圖劃定範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作商業用地。

第三條 本合同轉讓的土地是在原XXXXXXXXXX出讓合同規定條件下的轉讓,該地塊使用期限約40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轉讓地價(評估地價)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地價款總額

第五條 乙方同意在合同簽訂後十天內半地價款總額50%即 元人民幣付給甲方作履行合同定金,逾期不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定金減半返還。甲方收到全部款項後,將從《國有土地使用證》和轉讓地塊移交給乙方。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備查,送(市)縣地產交易所一份,餘下送有關部門。

第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通訊和付款,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自行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和銀行帳號應為: 。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XXXXX有限公司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電 話:

郵政編號:

開戶銀行:

帳 號:

任何一方若變更以上通訊地址和帳號,在變更後3天內應將新的地址和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XXXXXX簽訂。

甲方(章):

甲方法定代表(簽字):

乙方(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帳 號: 開戶銀行: 郵政編號: 電 話: 法定地址: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12

甲方(轉讓人):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

甲方擬將位於_________路佔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與之相關的專案開發權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轉讓土地基本情況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積率為:_________

4、土地規劃用途:_________

5、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6、土地現狀:_________

7、地號:_________

第二條土地專案開發權狀況

1、甲方已領取了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甲方已經_________批准在擬轉讓的地塊上取得單項開發權,並領取了單項開發資質證;

第三條其他權利狀況

1、甲方確認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是其合法擁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張權利等產權瑕疵;

2、承擔形成轉讓款的現狀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一切法律經濟責任,甲方確認為取得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已支付了一切應付款項、費用,不存在債權、債務爭議(包括綠化費、拆遷安置補償等)。

第四條檔案的提供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甲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影印件);

2、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已交各種土地部門費用發票。

第五條轉讓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乙方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前款所述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3、在轉讓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轉讓價格

1、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含甲方先期已交有關部門辦證費用、三通一平、圍牆、橋樑、徵地、青苗補償費等);

2、上述轉讓價格包含甲方取得專案開發權所發生的費用和應付的一切款項、費用;

3、乙方在受讓後應補交土地部門的款項自行解決,甲方協助辦理。

第七條支付方式

1、乙方在辦理完畢土地使用證後日內支付雙方共同商定的款項;2、甲方收取乙方款項,應按規定開具發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資料的交付及手續的辦理

1、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將涉及轉讓地塊的一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出讓合同書、紅線圖、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設計要點、設計圖紙、單項開發權批文及資質證等原件資料給乙方。

2、在本協議生效後_________天內,甲乙雙方備齊有關資料向有關部門共同申請辦理本協議所指土地的使用權登記手續及專案開發權的更名過戶手續。

第九條轉讓的法律狀況

1、甲方轉讓本協議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權後,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2、有關該地塊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

3、甲方為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回填綠化費)、債務、責任,由其自行承擔,不因本協議的生效及轉讓登記手續的辦理而轉移。

第十一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或拖延履行本協議應盡義務超過三十個工作日,視甲方構成根本性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給乙方。

2、因甲方隱瞞事實真相,出現第三人對本協議所指的土地使用權及專案開發權出現權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視甲方單方違約,甲方按本條第1款規定向乙方承擔責任。

3、甲方遲延履行本協議的規定義務未達到根本性違約,應按乙方已付轉讓款每日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因甲方原因,影響乙方專案的開展,乙方有權將應付甲方的轉讓價款直接支付給主張權利的債權人,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甲方有權扣除定金後,其餘款頂無息全額退還乙方;

2、出現上述情況造成本協議終止,乙方需將從甲方處取得的有關本專案的資料原件以及後續開發取得的檔案資料無償移交回甲方。

第十三條宣告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並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確認並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未設定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3、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四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

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十五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銅山縣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13

轉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本合同甲方為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之合法擁有者,並同意轉讓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現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事宜,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1.總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_________》及其它有關規定,參照國內和_________市各開發區的通行慣例,由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用於乙方興辦_________。

1.2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及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及_________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

2.雙方法律地位及有關檔案

2.1甲方系經國家批准成立,負責_________土地開發和經營管理的經濟實體,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2.2乙方系經_________國政府批准成立,從事生產經營_________的經濟實體,具有_________國法人資格。

2.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檔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甲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影印件)。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列檔案:

(1)投資審批部門簽發的專案批准證書(影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乙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影印件)。

3.甲方的確認與保證

3.1甲方確認並保證,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並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甲方確認並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未設定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4.場地位置和麵積

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乙方的工業建設用地。該場地面積共計約_________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為準),其地理位置詳見《場地位置示意圖》。

5.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

5.1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自乙方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前款所述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5.2在轉讓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6.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和付款方式

6.1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美元,_________平方米合計為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最終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單價的乘積為準,並實行多退少補。

6.2本合同雙方簽字後,乙方須按下述時間要求付清前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本合同雙方簽字日後_________天內,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計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本合同簽字日後_________日內,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餘額_______%,計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乙方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_________

7.場地交接

7.1甲方應於乙方按本合同第6.2條規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後_________日內,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交付乙方使用。場地交接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應在場地交接單上簽字,以示場地交接完畢。

7.2甲方應於場地交付日期前__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進行場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書面通知所載日期進行場地交接,逾期超過_________天的,視作乙方認可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已交接。

7.3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備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的全部條件後,由乙方向有關土地主管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甲方將積極協助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並向_________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

8.場地基礎設施、條件

8.1除另有說明外,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電、供水、電訊、煤氣設施管道;

(2)雨水、汙水管道及介面;

(3)道路。

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管線的介面的含義如下:

(1)雨水、汙水管道的接入點;

(2)經專

業管線單位確認的本合同第4.1條所定埸地周邊的其他基礎設施管線的接入點。

8.2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為將按該地塊的平均自然標高經過平整、拆除地面建築物和/或構築物、無地下公用設施的______用地

8.3乙方專案建成投產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雨水、汙水管道的介面、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管線和道路。

乙方在受讓地塊內建設施工時,場地應具備供水、供電、進出道路及場地平整之條件,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好有關臨時用電、用水、電話接入使用的申請和批准手續,從介面引進紅線內的工程費用和容量費用由乙方承擔。

基礎設施管線介面以上(包括介面)的公用設施部分由甲方建造,並承擔全部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各類手續的,由甲方負責。

8.4基礎設施管線介面以下(包括與介面的銜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設施部分由乙方建造,並承擔全部費用。

乙方使用供電、供水、電訊、煤氣、雨汙水排放等配套設施,應向有關公用事業單位申請辦理,甲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貼費(增容費、初裝費)、接裝費及所需器材和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8.5乙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進行建設時,不得損壞該場地周邊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類公用基礎設施。乙方建設造成該類設施損壞的,應負責恢復原樣,並承擔全部費用及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8.6未經權利人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挖、佔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臨時佔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須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7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埸地內的邊緣地帶敷設熱網管線,並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體實施方案甲方應與乙方協商。

9.其它權利和義務

9.1乙方必須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完成不少於總建安工程量的______%,並須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竣工

9.2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對依據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有權連同建築物依法自行處置,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實的發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XX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並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牴觸。上述事實發生時,乙方須將有關法律檔案送交甲方備案。因上述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土地使用權後繼者、受讓者,都是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

9.3乙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興建的一切建築和設施,包括改建、擴建等涉及交通、通訊、消防、環保、環衛、綠化等方面的,由乙方報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乙方的上述活動應符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_________區的有關規劃、_________建設單位規劃、建築管理公約及各類管理要求。

9.4乙方依據本合同9.1條所定內容轉讓、出租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時,再受讓人投資興辦的專案須符合_________區產業導向和整體規劃等要求。

9.5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邊界以外的公共衛生、綠化養護、市政養護等事項由園區管理機構承擔,乙方應按_________區市政市容管理機構公佈的有關規定向甲方交納管理費。該管理費應為合理之費用。

9.6凡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繼承、出租和抵押及有關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變更等的所有經濟合同、契約、憑證等必須進行登記的檔案,均應按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

9.7轉讓期限內,乙方應按規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金。

10.續期與合同終止

10.1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後,乙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乙方可以申請續期。

乙方申請續期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續期的書面申請至遲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_________年送達甲方;

(2)投資審批部門同意乙方延長經營期限的批准檔案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_________個月送達甲方。

10.2乙方提出續期申請後,甲方在轉讓期限屆滿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租用或使用權轉讓事宜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10.3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後不續期的,乙方應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完整地交還給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該場地的,乙方應按當時的價格繼續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用。

10.4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後,乙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屆時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期。轉讓期滿後,乙方不續期的,地面建築物及附著物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1.違約責任

11.1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後,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1條規定的時間

提供場地的;

(2)乙方對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使用和處置與“出讓合同”、_________區建設單位規劃、建築管理公約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牴觸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條規定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交還甲方的;

(4)雙方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逾期付款不適用本條款,按照11.4、11.5條處理)。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上述違約事項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日計算,方法如下:

(1)日違約金為_________美元;

(2)違約天數=自違約事實發生之日起至糾正之日止日曆天數;

(3)違約金金額=日違約金×違約天數。

11.2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支付超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據實計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雙方共同委託具有專業權威的第三方核定。

11.3違約金、賠償金至遲應於明確違約責任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償付;違約事實於償付當日及其之後仍在延續的,違約方應繼續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直至違約行為終止。

11.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11.5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條規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外,若出現下述情況,同時應以下列方式承擔責任:

(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過_________天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並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詳見本條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況發生時,經乙方書面要求,甲方書面同意可給予乙方寬限期,寬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計_________個月,寬限期內,乙方仍應根據本合同第11.4條之規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產生的滯納金。

(2)寬限期內,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並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詳見本條第(3)款)。

(3)本條第(1)、(2)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具體辦法為:甲方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扣除合同總額的30%及本合同規定的滯納金、違約金後餘額退還;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違約賠償。

11.6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1條之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工程量的,乙方可至遲在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延建書面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_________年。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遲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法律為準),自9.1條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超出_______個月以內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_______%,超出_______個月不到_______年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_______%,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_______%,超出_______年未完成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著物。

11.7違約事實發生後,守約方有權選擇終止或繼續履行本合同。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無論違約方是否已實際支付了違約金或/和賠償金,違約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12.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檔案,此項證明檔案應由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出具。雙方可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前款所稱自然災害僅指嚴重水災、火災、颱風以及地震等自然現象引起的災害。

13.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13.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3.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並按其仲裁規則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保密

事先未經本合同對方的書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條款,一經查實,披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5.以往協議

本合同的效力超過甲乙雙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或與其相關的事宜所達成的協議,上述協議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16.其它

16.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

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在修改檔案生效前,雙方仍應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辦理公證手續後生效。

16.2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辦理公證手續後生效,公證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

16.3本合同生效後,國家或_________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頒佈新的法律法規對本合同有追溯力的,雙方應及時修訂本合同,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16.4下列檔案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區建設單位規劃、建築管理公約;

(2)場地位置示意圖;

(3)雨水、汙水管道介面圖;

(4)_________區市政基礎設施使用和保護管理辦法。

(5)“出讓合同”(影印件)。

16.5乙方可以自由決定以美元或人民幣支付本合同6.1條所定土地使用權轉讓金,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由乙方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按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美元的賣出與買入價的中間價計算。若付款當日無交易,則以付款前上一個交易日的中間價計算。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其它費用的,與前款同。

16.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字如有不同的解釋、理解或不符時,以中文字為準。

16.7本合同雙方用電報、電傳和傳真傳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自用上述方式傳送通知之日起______天內,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本合同一方或雙方改變其通訊地址的,應於改變之日起_______天內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16.8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_________市公證處及_________市房地產登記處各執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14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三、甲乙雙方按縣地產交易中心制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辦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將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位於地段的用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經縣國土資源局測繪大隊勘測,本次轉讓地塊面積為平方米(合畝),其具體位置與四至範圍詳見經雙方蓋章確認的附圖所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終止期限至年月日;地塊範圍內現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須隨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甲乙雙方確認地塊轉讓成交價為:元正(小寫萬元)

五、宗地轉讓交易發生的應繳稅費及交易服務費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辦法》所述的繳付辦法執行。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天內,分期支付土地轉讓價款給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項的,須按月息支付逾期款項利息給甲方。第一期款在年月日前,支付總額的%,即元整(小寫元整);

第二期款在年月日前,支付總額的%,即元整(小寫元整);

七、在辦理該宗地轉讓手續過程中,如甲方隱瞞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項情況的,甲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所有經濟及法律責任。

八、甲方應將轉讓宗地的用地批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原始資料作為交易檔案移交乙方。並全力配合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過戶手續。乙方受讓宗地後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等活動,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切實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九、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須無條件給予賠償。

十一、雙方其他約定: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訂後,提交南漳縣地產交易中心鑑證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地產交易中心存檔兩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__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15

訂立合同雙方:

轉讓方:(甲方)承讓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位於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使用。具體位置及四至範圍以所附紅線圖為準。

二、乙方應遵守龍巖市國土資源局與甲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使用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有關登記檔案所載明的權力和義務隨之轉移。主要內容有:

1、土地面積:平方米

2、土地用途:

3、截止日期至:

4、承讓方同意待龍巖市新羅區統一開徵土地使用費(稅)時起,按政府規定逐年向龍巖市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使用費(稅)。

三、根據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甲方以人民幣元整(評估價)將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應交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涉及的有關稅費。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乙方如需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時,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龍巖市國土資源局和規劃局批准,並按有關規定重新與龍巖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五、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經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壹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龍巖市國土資源局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轉讓雙方另訂協議。

九、本合同於二00年月日在龍巖市新羅區簽訂。

轉讓方:承讓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住所:住所: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傳真:傳真:

批准機關:龍巖市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龍巖市新羅區西城蓮花小區

聯絡電話:

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