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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房屋租賃合同集錦五篇

合同協議 閱讀(2.78W)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房屋租賃合同集錦五篇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一、有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欠租並支付滯納金的,法院應予支援,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若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

(二)合同解除時有關問題的實體處

1、關於解除合同的條件:通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過合同約定期限;

(2)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欠租達三個月以上;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承租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

④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

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二、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房屋使用費的處理。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給付,而按照指導租金標準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費,指導租金高於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的,以較低者計。當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對於糾紛發生前承租人已按無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於指導租金的部分,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 、因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有損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的,高出部分應判收繳國庫;

2 、其它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無權要求返還。

(二)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裝修物能拆則拆,不能拆的,對出租人可用部分經評估折舊後由出租人承頂;其餘部分經評估折舊後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比例予以分擔。

房屋損壞賠償的典型案例

本文就東北軍用儲運站與瀋陽華宇快運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房屋損害侵權問題展開。詳細分析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以及賠償方式,希望對您有幫助。

東北軍用儲運站與瀋陽華宇快運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東北軍用儲運站將其住所地的庫房及場地出租給華宇快運部,該房地產年租金為人民幣57萬元,租金按季度結算。東北軍用儲運站負責出租庫房、場地的其他相關事項。同時約定,華宇快運部如遇特殊情況,需終止合同,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東北軍用儲運站,並向東北軍用儲運站支付未滿租期的半額租金,作為對東北軍用儲運站的經濟補償。合同經雙方簽章後,東北軍用儲運站為履行合同,終止了其與瀋陽市博雅裝飾材料商場簽訂的租賃庫房的租賃合同,並退還博雅商場10個月租金4.2萬元,對場地南側圍牆拆除、樹木砍伐,為此東北軍用儲運站支付人工費用1800元。合同履行未到期,華宇快運部單方向東北軍用儲運站提出解除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現東北軍用儲運站訴請華宇快運部因違約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2萬餘元。

二、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東北軍用儲運站與華宇快運部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系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有效。雙方均應遵循誠信原則,按合同所約定條款履行應盡義務,行使相應權利。合同生效後,雙方按合同約定分別履行了其相應義務,東北軍用儲運站終止了其與瀋陽市博雅裝飾材料商場的租賃合同,退還其租金42000元,為拆圍牆、伐樹支出工資1800元,已造成經濟損失43800元。因華宇快運部單方無故解除合同,除造成東北軍用儲運站上述損失外,還造成其因該合同未能履行所期待的利益損失。因此,華宇快運部應承擔因其單方違約致東北軍用儲運站的各種損失。判決:一、瀋陽華宇快運部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給付東北軍用儲運站經濟損失43800元;二、瀋陽華宇快運部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給付東北軍用儲運站違約金23750元;三、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瀋陽華宇快運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調解結案。

三、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本案判決能否損害賠償金與違約金並存的問題。如果不考慮合同效力的問題(違約責任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縱使當事人有過失,對方有損失,也不發生違約責任),筆者認為本案不應既支援損害賠償金又支援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均承認違約金具有雙重性質,即懲罰性和賠償性的性質。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從這條可以看出,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為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由此可看出違約金主要體現為補償性,其以補償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合同法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就說明在專為遲延履行而約定違約金場合,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可以並存,此時有懲罰性違約金存在的空間,但此為例外。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債權人受有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損害賠償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於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係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但也有少數例外情況,欺詐違約行為的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就是例外情況。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個規定只是損害賠償的例外,並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綜上,違約金、損害賠償均以補償性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決定了二者原則上不能並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在補償性上,都能使違約相對方得到全面的補償,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單獨適用,違約相對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護。根據公平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亦不應當並用。因此,本案原審法院既支援損害賠償金又支援違約金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但是,也不能認定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本質上等同,違約金責任(意定性)是不同於損害賠償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強調違約金是一種約定的條款,因此它是優先於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我們按照合同自由原則應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補救方式以及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數額。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首先實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在當事人沒有確定違約金條款的時候,這樣可以使用法律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在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時候,可以在繼續使用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違約金是優先於損害賠償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麼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裡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託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盧願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託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0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託代理人王思魯、盧願光,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於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築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築面積(後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築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後座)建築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為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為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為該物業的產權人,為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後我要求被告為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於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並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為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後的評估價值為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為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後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為此,我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租金,並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辦?請閱讀下文了解。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雙方就乙方租賃甲方房屋一事,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積以及其他情況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區______號(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2、房屋的建築面積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平方米。(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產權編號:_________ .

 第二條 房屋內部的裝修情況及主要裝置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需要寫明內的裝修情況及主要裝置裝置情況,如:房屋為簡易裝修,其內裝置為xxx)

 第三條 房屋租賃的期限

租賃期限為___(月/年)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賃期限屆滿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繼續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決定是否繼續續簽合同。

租賃期限內,如甲方出賣房屋,應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後___天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乙方逾期不予答覆,那麼視為其放棄該權利。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租賃的租賃情況至少為一年,具體情況可以適當變通)

 第四條 租金及其交納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寫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後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個季度的租金。(該房屋租賃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通)

第五條 押金

押金___元,大寫_________.該押金用於保障房屋內的裝置完好,如出現裝置損壞的現象,甲方有權按照市場價格扣除相應的賠償款。

如合同期滿,乙方沒有損害房屋內的裝置,則甲方應該在合同期滿日如數退還。

 第六條 房屋修繕和裝修

甲方應保證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用途,保證正常的水電供應,如出現漏水、牆面自然脫落、水電無法正常供應等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響的情形,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內予以解決。否則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裝修情況,否則視為違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該房屋租房合同和協議規定如果人為的破壞由求租房負責維修)

 第七條 房屋出賣

租賃期間如甲方出賣房屋,乙方又不願意購買,則甲方應保證乙方可以繼續租賃,直至租賃期間屆滿。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規定如果甲方緊急需要出賣房屋,具體解決辦法可以協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內,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有權依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租金外,還應按拖欠天數支付違約金,每天違約金的標準為:拖欠租金的__%

3、乙方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的,應支付___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行為,違約方除應向守約方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外,還應該支付___元違約金。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規定如果乙方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轉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第九條 優先承租權

租賃期間屆滿後,如甲方繼續出租房屋,則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如租賃期間屆滿後,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甲方應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的房租與約定的房租一樣。

第十條 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補承擔責任。實際租金按入住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規定具體情況可以協商)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公安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證影印件、甲乙方雙方身份證的影印件為本合同附件。附隨合同之後。

出租方: 求租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願意將使用、管理權屬於自己的房租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 房租基本情況

一、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位於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無裝修。第______層,共______層。

二、房屋權屬情況:房屋所有權人(購買人)姓名____________。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訂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相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發生。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金、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一、租賃期限:租期暫定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____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並償付對方總租金____的違約金。

二、該房租期內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按____季度____結算,每季季初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季租金。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採暖費應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交清。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______元作為保證金,租賃期內,此保證金不衝抵其他任何費用。合同終止,乙方如無損壞財務及設施,並結清各項費用時,甲方應如數退還。

第四條 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甲方同意在對房屋結構不產生影響的情況下,乙方可對房屋進行簡單裝修,投資由乙方自理。甲方承諾本合同到期後,乙方有優先承租權,續租租金的遞增方式應隨房屋所在地市場情況而調整。

第五條 合同期限屆滿

一、租賃期滿後,若租金或合同條款需要邊更,需提前______日通知對方,未通知,視本協議有效。

二、本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後______日內房屋裡如有餘物,則視乙方放棄所有權,有甲方處理。

第六條 免責條件

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乙方就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依法自願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租賃房屋用途:乙方租賃房屋用於經營 。

第三條:租期、房租

1.房屋租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始至 _____年____月_____日。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兩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續簽租賃合同。

2.房屋年租金___萬元整(該價格不包含稅費),房租每12個月支付一次,首期房租___萬元整,於_____年___月____日前支付,以後每期房租先付後用,應於到期日前提前30天支付。

第四條:房屋使用協議事項:

1.因使用該承租房屋發生的內外水、電費、燃氣費、衛生費、有線收視費、電話、上網費、物業費、供暖費、車位費等自乙方入住之日至租約期滿遷出之日均由乙方負擔。

2.乙方應妥善使用房屋愛惜裝置,如屬人為損壞需照價賠償。房屋結構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變更或裝修,如有擅改或損失,需負還原及賠償損失之全責。

3.乙方租用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品,影響公共安全等,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後果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乙方退租還屋時應將家電物品搬遷清楚,不得故意留存佔據,如逾期不搬視為乙方放棄其所有權,甲方可自由處理。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房屋損壞,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6.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將所租房屋轉借或轉租他人使用,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可即時收回房屋。

7.自簽約之日起,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內交付租金,視為乙方違約,逾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租金的逾期天數計算,每日按雙倍租金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8.甲乙雙方均不得藉故單方解除合同,甲乙雙方因客觀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應 在60天前通知對方,否則支付兩個月租金給對方作為違約金。

第五條: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宜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用於經營,乙方應當自行辦理工商、稅務、消防、治安手續,乙方確保依法經營。

第七條:本合同各項經雙方同意,共同遵守,如有未盡事宜,本著誠信原則,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區__號樓__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衝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償付對方總租金___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