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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運輸合同模板集錦五篇

合同協議 閱讀(2.95W)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運輸合同模板集錦五篇

運輸合同 篇1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價效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著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資訊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線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線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著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物件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奈及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稅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定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承運方):簽訂地點:

乙方(託運方):簽訂時間: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運輸事宜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承運貨物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1.貨物名稱:。

2.貨物數量:。

3.最大重量:。

4.最大外形尺寸:。

5.配備車型:。

6.運輸線路:。

7.裝車時間:。

8.總運費:人民幣:元,大寫。

9.運費結算方式:。

10.收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第二條甲方職責

1.負責裝置貨物的運輸、綁紮、加固和運輸過程中的清障、挑線、辦理交通管理部門的通行證等工作。

2.負責和承擔運輸途中的一切事物和費用,並按照約定的時間、指定地點,將貨物按期、完整、無缺、及時運到並辦理交接工作。

3.負責貨物的安全運輸,保證所運貨物、裝置無丟失和損壞,運輸車輛必須滿足運輸條件,綁紮必須使用麻繩、鋼絲繩、拉鍊等捆紮牢固,不剎車、道路顛簸等原因而鬆動。

4.裝卸車的同時,甲方司機(代表甲方)與乙方共同檢查貨物,並對乙方填寫的“裝置、貨物運輸調撥單”(數量準確性、表面有無磕碰、變形等)進行核查交接。

5.負責及時向乙方通報運輸過程中發生有可能影響乙方裝置、貨物安全的突發問題。

6.其他:。

第三條乙方職責

1.必須如實提供裝置、貨物的真實名稱、性質、數量、最大重量、最大外形尺寸和裝、卸車的具體位置,收貨人的真實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如有隱瞞謊報的,貨物超重、超體積者、裝卸車具體位置超公里以上的,甲方有權拒載或留置貨物。

2.必須實現查明沿途路段的暢通情況(道路、橋樑、隧道、限高、塌方、山體滑坡)等,如遇特殊情況需擇路繞行公里以上的,雙方應訂立臨時協議,乙方需承擔其繞行費用。

3.必須協調收貨人及時收貨,並在甲方完成運輸任務後,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及時向甲方支付全額或者餘額運費。

4.負責甲方車輛、人員出入現場,組織現場裝車和卸車,貨物的清點和檢驗。

5.負責提供裝置、貨物明細及各部件的最大外形尺寸、重量、性質等,填寫“裝置、貨物運輸調撥單”。

6.其他:。

第四條通知

甲方聯絡人:地址:電話:傳真:

乙方聯絡人:地址:電話:傳真:

第五條特別說明

1.雙方一致達成運輸協議的同時,乙方需向甲方交付%的運輸預定金。在預定時間內裝貨落空、卸貨延時超小時的,乙方需承擔其車輛空放費和延期的臺班費。

2.運輸途中遇特殊情況,雙方理應友好協商解決,達成一致協議,並積極配合裝、卸車,各支付全額運費等各項事宜。

3.有關限時和定時運達貨物業務的約定:。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甲方應償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

(2)甲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再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甲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元/天.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甲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乙方。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貨物的合理損耗、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5)其他:。

2.乙方責任:

(1)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裝置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在乙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乙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4)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乙方應償付甲方卸車等費用及違約金。

(5)其他:。

第七條不可抗力

1.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小時內向對方通知,並應在天內提供權威機關的書面證明。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採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合同,但應採用書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按以下第項處理:

1.由仲裁機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3.提交中國石化內部糾紛調解處理委員會調解。

第十條廉政條款

雙方應簽訂廉潔從業責任書,並履行廉潔從業義務。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保密: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屬於雙方經營活動內容,任何一方未經對方當事人書面允許不得對外洩露。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乙方執份,甲方執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本著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____________工地裝置,以及輔助的配套裝置,從銀川到內蒙伊旗納林陶亥鎮弓家塔村到卸貨地點。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保質保量,順利的完成全部搬遷工作,配合工地裝車、託運。乙方接到通知後,運輸車輛_____日內進入指定場地。

二、甲方內722噸鋼結構運輸費,按每噸叄佰元包給乙方,包括運輸稅票,車輛裝車後首付30%。每卸一車必須付清一車運費。

三、甲方配合乙方裝卸車輛的裝置實施,並配合吊車,人工,雙方積極配合於____年___月___日裝車,___月___日晚必須所有貨物全部裝車,甲,乙雙方自行承擔責任。如因乙方組織車輛不到位,逾期每天罰款___元。在總搬遷費中扣除。

四、甲方人員捆綁運載物,並經該車承運司機檢驗認可後,運輸過程乙方要確保甲方裝置的安,完好,如發現損壞、丟失、全部由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五、與____年___月___日裝車,乙方必須在____年___月___日晚全部到達指定地點,如果車輛不能按時到達的,逾期每天處罰五千元,在工程款中扣除,除不可抗因素外(戰爭、地震、道路堵塞)影響可以酌情延期。

六、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承擔運輸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如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全部由乙方賠償。

七、甲方有義務按合同支付運費,負責處理自身和當地事宜,勿使搬遷裝車工作受到影響。

1、如果在裝車或卸車路途中有當地農民或有機關部門擋車要錢,甲方必須承擔所有費用,與乙方無任何關係。每天每車壓車費1000-20xx元。

2、甲方提供《裝車清單》一式三份,乙方安裝貨清單託運。

3、其他說明,乙方將甲方的裝置拉往目的地並安全卸貨後。甲方接貨出具運輸完工證明。據此作為結算依據。

八、在運輸過程中________至________沿途所有罰款有乙方自行承擔,出現緊急狀況及時處理,貨物由乙方自行配貨。

九、甲方必須保證吊車,人工在上班時待命,貨車隨到隨裝,如果不按時吊車或刁難,甲方賠償____元。

十、甲乙雙方在簽訂蓋章後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不得違約,如單方違約引起的對方經濟損傷由違約方承擔(乙方必須提供與簽字合同有關的所有手續證明等)。

十一、本合同在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嚴格履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向仲裁機構申請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持一份。(備註:雙方需備身份證影印件、及電話、營業執照影印件。)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4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就運輸事宜,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制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1.乙方調派_______噸位船舶_______艘(船舶______________吊貨裝置)。

2.運輸起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終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____________貨物於__________天內集中於______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__________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絡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__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__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_____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____________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_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__________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__________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_______水運貨物___________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_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元,全船運費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____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運費支付方式為下列第_______種

(1)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費用給乙方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門各存________份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意事項

一、託運人注意事項

1 、託運人關於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 、託運人應對託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託運人填交的貨物託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3 、託運人必須在託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託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

4 、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託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5 、託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

6 、如實申報貨物的真實和運輸條件,要求包裝符合運輸安全的要求等。

二、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1 、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填交的託運單進行查核,並有權在必要時會同託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2 、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3 、承運人應按照通常的或者約定的路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時間,固定的到達地,託運人隨時可以辦理運輸手續。

4 、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5 、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

6 、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絡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託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7 、承運人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損失的發生。

8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運輸合同 篇5

發貨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及規定,本著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承運貨物的事宜,依法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運貨物、起止地點及運輸服務內容

1.1貨物:

1.2貨物起運地點:

1.3貨物的卸貨點:

1.4貨物承運時間及承運數量:

14.1承運時間:

14.2承運數量:

第二條:甲方責任

2.1保證所託運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甲方應確保所託運產品對乙方罐車罐體無腐蝕,如有腐蝕,甲方需全額賠償乙方損失。

2.2向乙方提供準確的貨物材料資料安全表(MSDS),以及數量、體積、重量以及送貨地點、電話、聯絡人等資料。

2.3貨物需按照國家主管部門或行業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的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

2.4負責對乙方有關人員進行適當的運作指導和培訓。

2.5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安排裝卸貨物。

2.6因甲方原因(或收貨方)造成乙方車輛滯留,甲方應付相關滯留費用(1200元/天)。

2.7甲方在裝貨前應對乙方的車輛進行安全性檢查,以符合甲方標準,檢查後(經乙方確認產品包裝)在運輸途中產品外包裝未損壞,產品出現質量、重量問題,後果由甲方負責。

第三條:乙方責任

3.1乙方及其承運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營運資格,必須有齊備的國家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及牌照。提供虛假資料一經查證,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且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2乙方按甲方合同要求準時提貨、運送貨物、並保證在途貨物的安全,直到貨物完整送達簽收,並將簽收的相關單據交回給甲方為止。

3.3乙方所派車輛必須證件齊全、車況良好、並配有防火、防雨、防盜等安全設施。

3.4乙方在服務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必須立刻報告甲方,並按照甲方人員的要求進行處理,如遇緊急情況,可同時向國家相關部門尋求解決,擅自處理異常情況造成不良後果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3.6乙方必須將承運的貨物按時、完整、準確地送達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如發生未經甲方通知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卸貨,甲方將拒付運費並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及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3.7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收貨方)裝卸貨,並確保在途貨物的安全,槽罐車運輸貨物的合理損耗為3%。

3.8貨物運輸為門到門服務。

第四條:運價及結算方式:

4.1運價:

4.2運費支付方式:

4.3結算方式: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如甲方遲延付款的,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應付款日至實際付款日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5.2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

5.3乙方自與甲方交接貨物起,至將貨物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簽收止。

第六條:不可抗力

6.1合同一方不為國家政策變化戰爭、禁運、進出口限額、罷工、地震、洪水、颱風之類自然災害等引起的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文字及時效

7.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合同有效期內,非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和本合約約定解約事件,雙方不得終止合同。

8.3如國家正式實施燃油稅,雙方應按約定的方式進行調價。

第九條:糾紛及其訴訟

9.1如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