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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運輸合同範文集合七篇

合同協議 閱讀(1.24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運輸合同範文集合七篇

運輸合同 篇1

立合同雙方:

託運單位: 稅務識別號: 承運單位: 稅務識別號: 為確保託運單位生產經營需要,現委託承運單位運輸下列貨物,經雙方議妥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1. 收、發貨單位:

收貨人: 稅務識別號: 發貨人: 稅務識別號:

4. 發貨地點:電話:

5. 收貨地點:電話:

6. 結算方式:可以按月結算,但必須結算當月實際運輸貨物的數量,是運輸量核對無誤時,方可開具運輸發票結算本期運輸費。

7. 其他特約事項:

8. 本合同一式二份,託運單位、承運單位各執一份。

託運單位(蓋章):承運單位(蓋章): 經辦人:經辦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篇四: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使用)

貨物運輸合同

甲方(託運方):

地址:電話:

乙方(承運方)

地址:電話: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鐵路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 託運的主要貨物為:電子產品,每臺貨物價值 元(大寫元),如貨物毀損、滅失,按約定價值賠償;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

2、 貨物的起運地點:甲方倉庫所在地

3、 甲方託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說明

第二條:操作流程

1、 甲方向乙發出運輸作業資訊。

2、 乙方回覆確認派車。

3、 雙方驗貨簽收,乙方應在運單上加蓋收貨章。

4、 發往目的地交貨。

5、 收貨客戶確認貨物並簽收。

6、 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1、 甲方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資訊

2、 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 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4、 甲方保證及時結算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並派送到門口,乙方書面回覆甲方貨物已送達,及時將客戶的簽收原始條據移交甲方。如乙方需委託第三方承運,乙方承諾對第三方的承執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乙方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客戶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戶發生爭執,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絡,並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3、 乙方必須及時發運貨物,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定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絡。

4、 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指定地點交接於收貨人止,這一過程中,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汙染、損壞,由此而造成的貨物損失,乙方按甲方保價賠償,未保價貨物,甲乙雙方協商賠償。

5、 由於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確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乙方對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1、 費用結算價格暫定為:貨物發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10元/臺(以上價格均不開具發票)

2、 每臺貨物運費10元含2500元保費,甲方如需提高保險金額,超出2500的部分按千分之三收取保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需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絡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絡尋求解決辦法。

2、 乙方必須保證發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的貨物在發貨的第三天送達,(正常為第二天到達),如超過約定時間,則乙方每天按此單貨物價值的萬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例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面臨丟失,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貨值(每臺2500元)進行賠償

3、 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不再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第七條:變更與終止

1、 合同如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3、 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八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申託運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甲方: 乙方:

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年月 日附:甲、乙雙方營業執照影印件。

運輸合同 篇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把淅川縣新法院新址院內地表土方開挖及回填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並結合本工程實際現狀,特訂立本合同。

1 1承包範圍及工作內容

1.1 1.1 承包範圍

淅川縣法院新址院內土石方(為達到現場施工條件前期開挖主樓附樓以及施工道路需要清理的地表土方以及附屬物等),具體尺寸及標高由甲方指定.

1.2 1.2 工作內容

乙方負責完成承包範圍內所有土石方的開挖、外運、。乙方還必須負責現場協調辦理環衛、城管、交管、渣土等政府相關手續,並承擔相應費用。

2 2合同價款、承包方式及結算原則

2.1承包方式

本工程採用綜合單價包乾形式,綜合單價包乾為人工、材料、機械裝置、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價格波動、城管、環衛、交管收費、管理費、棄土場地費、措施費、規費、利潤、稅金、燃油漲價、場地內外關係協調(保證不參與施工單位材料購銷等事宜,確保場外人員不來工地吵鬧、攔路等現象發生)。

2.2 本工程開挖及外運綜合單價為 元/立方米,包含稅金 %管理費 %等承包範圍內所列的各項費用)

3 計價方式及結算原則

乙方已綜合考慮本工程特點,現場條件、情況、雨季影響、承包範圍及方式、合同條款,以確保施工質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為前提,由雙方根據現場核實原始標高及平面尺寸,進行工程量計算,再按合同進行最終結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價格調整。 4 付款方式

乙方在完成施工任務後經甲方確認達到施工要求,現場各方面都未遺留問題,開發單位付款後支付,付款前乙方必須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稅務發票以及與本合同相對應的銀行賬戶,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5 工期、質量要求

工期:甲方根據具體施工時間,以施工任務單形式向乙方發出施工指令,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施工任務。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每天1000元的工期違約金,工期提前,甲方不承諾給乙方任何形式獎勵。

質量要求:在驗收時必須達到場地乾淨、平整、實際測量標高及平整度應符合施工條件。工程質量未達標準,乙方必須無條件返工直至合格。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乙方應配備具有上崗資質安全員,負責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擅自更換。

6.2 在施工過程中,由於乙方原因出現安全事故,受到媒體或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使甲方名譽受損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其他: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南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簽字

甲方:

代表人:

聯絡電話:

乙方: 代表人: 聯絡電話: 開戶行: 賬號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阜新煤炭運輸業務由乙方負責,因取暖期間煤炭運輸價格波動較大,此價格為短期價格。從————止。

二、煤炭運輸地點及價格:

三、煤炭運到後每車損耗在0。2噸之內,超出規定0。2噸之外的損耗部分按照水較多,損耗部分按煤炭實際情況商定。

四、煤炭裝卸及過磅費用:

所有煤炭裝車費用由甲方負責;過磅及卸車費用由車主負責,到港後過磅及卸車費用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煤炭解除安裝場地必須保證車輛出入方便,乙方車輛將煤炭運到指定解除安裝地點後,甲方應派有專人及時與解除安裝場地人員協調解除安裝及其他事宜。

六、運費結算方式:

甲方必須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運費的結算,當天運費當天結算。具體結算方式:

1、煤炭解除安裝後有甲方專人每車結算運費

2、裝車後甲方即付清運費。

七、乙方負責開具運輸發票,運輸發票稅金由甲方負責(運輸發票稅金6。6%)。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車號:

為了加快公路建設進度,確保安全生產,甲、乙雙方建立瀝青混凝土運輸勞務關係,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有義務為乙方的運輸提供相關條件並及時解答乙方的各種諮詢。

二、乙方每天應按規定時間到我處過磅室報到,遲到一次罰款50元。未經甲方同意許可,不得無故缺席或參加其它運輸,否則,視為放棄參加運輸,本協議自動解除。

三、乙方每天報到後需對車輛進行檢查,必須保證車輛的車況完好。如車輛故障需停駛檢修,應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時調整。

四、運輸車輛每次使用前後必須清掃乾淨,車廂板上塗一薄層油水(1:3)混合液,以防止混合料粘結車廂,但不得有餘液積聚在車廂底部。

五、從拌合機向運料車上裝料時,應多次挪動車輛位置,平衡裝料,減少混合料離析、灑落。

六、運料車至現場後,應聽從現場人員指揮,將車輛有序停放。在將混合料卸入攤鋪機時,應將料車平穩地倒在攤鋪機料斗中間,距攤鋪機約10c左右時停下、卸料,嚴禁料車撞擊攤鋪機。

七、乙方應對車輛及時檢修保養。若在運輸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間超過2小時造成攤鋪材料報廢,乙方應負責賠償全部損失(瀝青混凝土材料400元噸)。

八、乙方應加強對瀝青混凝土運輸途中的保護,自備蓬布等覆蓋裝置用於對材料的保溫、防雨,遇有惡劣天氣情況及時覆蓋。

九、由於乙方原因造成所承運的瀝青混凝土缺失、洩露或處置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按照400元噸價格賠償甲方。

十、乙方在運輸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嚴守操作規程,杜絕安全事故發生。若乙方車輛出現安全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甲方根據工作和車輛運輸情況,可隨時解除本協議,解除協議時應提前1天通知乙方。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5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價效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著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資訊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線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線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著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物件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奈及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稅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定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託運方):,負責人:

乙方(承運方):,駕駛證號:車牌號:車架號: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託乙方承運塊煤1500噸,運費為145∕噸,運費總價為21750元;

二、煤炭運輸起地:為蔚縣鑫順煤場到達地點北京平谷區大華山供銷社煤場;

三、煤炭承運期間:為20_年10月1日至20_年1月1日;

四、運輸費用結算方式:為十車結算一次;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所需費用;

2、甲方的義務:按約定向乙方交付運費,否則,乙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的權利:向甲方收取運費,如果甲方不按時支付運費,乙方對其煤炭有留質權;

2、乙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七、甲方違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甲方應賠償乙方違約金三萬元;

八、乙方責任:

1、乙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煤炭或未能將煤炭運輸約定的地點,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三萬元;

2、運輸過程中貨物丟失、短少、變質、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

3、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由乙方承擔責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雙方簽字、按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

運輸合同 篇7

( )海運計字第 號

根據經濟合同法和省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簡稱甲方)向省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託運 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 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裝置),應甲方要求由 港運至 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

甲方應安乙方指定時間,將 貨物於 天內集中於 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三、裝船時間:

甲方聯絡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 小時內裝完貨物。

  四、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五、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 方負擔。

  六、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 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七、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 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八、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 ),全船運費為 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十、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 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有未盡事宜,得按省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規定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協商辦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