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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範文集錦7篇

合同協議 閱讀(9.91K)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貿易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貿易合同範文集錦7篇

貿易合同 篇1

甲方(代理方):

乙方(委託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乙方願意委託甲方提供進出口貨物報關委託書,並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託,提供進出口貿易代理服務,代理乙方從事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業務。

二、甲方責任:提供報關委託書

三、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與國外供貨商聯絡,確定貨物的規格、質量、數量和價格條件;

2.承擔進出口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銀行費用、換單費、保險費、報關報檢費、檢驗檢疫費、運輸費、倉儲費等),將上述款項直接支付給相關收款單位或交給第三方代付;

3.乙方應在接到關稅和海關代徵增值稅稅票後按時向代收銀行繳納稅款;

4.如代理進出口商品屬免稅、許可證商品,乙方負責辦理相關的手續或證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負擔;

5.守法經營,不偽報、不滿報,單單相符、單貨相符、如實申報、提供貨物的真實情況,對於偽報商品名稱、高值低報、少報通關數量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四、在貿易合同執行中,如因國外客戶或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違反合同致使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甲方不承擔責任,因甲方代理行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除外。

五、甲方在執行本協議中,對於乙方或第三方的經濟、刑事等糾紛,甲方不負連帶責任。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如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適用《對外貿易代理制暫行規定》,《對外貿易法》作為本協議的準據法。

七、若甲乙雙方發生爭執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送甲方據以審批、核算、對外付匯等。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甲方:(公X)

乙方:(公X)

代理人:

代理人:

____日期:

____日期

貿易合同 篇2

中國n省w公司與f國s公司於1995年1月26日簽訂了《補償貿易合同》。合同規定s公司向w公司提供由y國k公司生產的加工番茄醬成套裝置,生產能力為每小時20噸原料,並提供該裝置二年的零配件、備用件、檢測化驗用儀器、裝置的安裝和技術服務。裝置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後日期不遲於1995年5月20日,剩餘部件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北京機場。合同總金額330萬美元(其中裝置款290萬美元、s公司在1995年7月底前支付w公司用於生產啟動的預付款40萬美元)。w公司分三年以該裝置生產的番茄醬償還全部款項。合同於1995年3月14日經n省對外經經濟合作廳批准生效。

  申請人w公司的索賠要求和理由

雙方簽訂的生效後,w公司積極開展了建廠、安排番茄種植等一系列工作。為使1995年7月正式投產,w公司進行了廠房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國內配套裝置的購置、9200畝番茄的種植(95年3500畝、96年5700畝)、派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崗位工人學習培訓、辦理報關商檢、保險、進出口代理、工商登記、土地購置、儀器衛生檢驗以及保險、消防等手續。同時,w公司還從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給被申請人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

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s公司既沒發運任何裝置,也未支付分文用於生產啟動的預付款,其違約行為造成w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

為了彌補w公司的損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於友好合作的良好願望,雙方於1995年8月17日簽定了《備忘錄》和《補充協議》。《備忘錄》規定:為了彌補w公司種植者種植番茄的經濟損失,s公司於1995年11月底前償付w公司20萬元人民幣。《補充協議》規定s公司應於1995年9月底前發運裝置。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義務,既未支付20萬元人民幣,又未發運裝置,致使w公司的經濟損失繼續擴大,雙方於1995年12月2日進行緊急協商。為了保證96年度的生產能如期進行,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規定s公司於1996年2月15日將番茄醬裝置裝船發運離港。

s公司逾期仍沒有發運裝置。而番茄生產的性很強,雙方於1996年3月8日再次簽定《裝置發運協議》, 《協議》規定s公司必須於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醬生產線裝置(包括化驗儀器和裝置配件)空運到北京航空港交貨,s公司則保證退款。

該《協議》簽定後,w公司做好了接運、安裝的一切準備工作。為了及時接運裝置,申請人按照集裝箱的數量組織安排了14輛國內卡車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發運任何裝置。3月28日17時,w公司致電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達b市航空港,我方將向貴公司提出賠償追索起訴。

1996年4月初,雙方就合同履行中的問題進行討論。當時傳聞國家將不再對補償貿易專案的進口裝置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在s公司承諾海關稅由其負擔並保證w公司7月份試車投產的前提下,雙方擬以建立合資企業的方式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有關合資企業的協議及各項檔案並未簽字和報批,而經證實國家對補償貿易專案的進口裝置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擬建合資企業事項並沒有實際取代原補償貿易合同。

對合同繼續履行有實際意義的是4月5日《關於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和《關於合營企業裝置購置協議》中關於裝置到貨期的規定,在《關於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中規定,s公司應在4月下旬完成裝置的購置發運工作。《關於合營企業裝置購置協議》中規定,分兩批運到中國t港:第一批貨於 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貨不得遲於6月20日到岸。

w公司按照約定繼續進行1996年的番茄種植和番茄醬的生產準備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寫為“4月19日”的傳真和裝置生產廠家4月18日、4月26給被申請人的傳真,告知裝置可能延遲裝運、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後到達、裝置主件“蒸發罐”有可能被轉賣、不能保證在96年的番茄生產季節投產。w公司立即回傳真表示拒絕:“任何晚於5月10日啟運裝置的安排,我們都是不能接受的。”並明確告訴s公司:“請貴公司注意:如果由於裝置不能及時到貨,而影響我司安裝生產,我司將不會再進行這項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賠損失。”

5月2日,s公司傳真告訴w公司,他們“在裝置問題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煩……請你們不要進行今年的番茄種植計劃。”這意味著:不僅96年已經大面積種植的番茄、與種植者簽定的番茄收購合同等事項將必須賠償,而且w公司96年生產番茄醬的工作計劃也已經落空。這是w公司所無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傳真中明確表示了自己的態度,並強調“再次提醒貴公司注意,如果裝置不能如期到貨,我司將對貴公司提出索賠起訴。”

隨後,w公司被告知番茄醬生產裝置主要部件已被生產廠家轉賣,重新生產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週期,96年投產已毫無可能。由於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給w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5月17日,w公司傳真s公司:“鑑於上述情況,我司不得不決定,中止我們之間的協議關係,要求貴方全部退回我們預付的裝置款項,並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

s公司對於w公司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聞,在5月20日的傳真中單方面將裝置的裝運日期改變為96年年底,並要發運少量對投產無實際意義的裝置,這是一種單方面的人為地擴大損失的行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發運了裝置,w公司也不提貨,自1996年5月17日後,雙方只就處理合同解除的遺留問題進行商談,不存在合同繼續履行的問題。

對於w公司如此明確態度,被申請人繼續一意孤行,在6月3日傳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書面方式明確,”否則,部分裝置的裝運將按計劃進行。”w公司當即將“關於重申終止補償貿易合同的函”傳真給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籤合同。2、要求退還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預付款。3、要求賠償我方相關投資損失。”

此後,s公司竟然違背國際商貿的一般準則,單方面人為地擴大損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別於6月17日和7月18日發運部分貨物的通知,這兩批貨物在價值不足裝置款的15%;在專案上屬於支架、鏍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無法形成生產能力,理所當然地為w公司所拒絕。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是由於s公司不履行補償貿易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因此,w公司請示仲裁庭:裁決解除雙方的《補償貿易合同》; 裁決s公司退還w公司預付的裝置款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並補償該款項的銀行同期利息。

裁決s公司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其全部損失包括:(1)裝置預付款人民幣810萬元、美元13萬元;(2)裝置預付款的銀行同期貨款利息,共計人民幣117.5萬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3)廠房建安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435萬元;(4)種植番茄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514.3萬元(5)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5.358萬元。

  被申請人s公司的答辯陳述和理由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後,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於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請書》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專遞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員會局稱在h的公司已關閉,該書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用掛號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但s公司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指定仲裁員、提交答辯書和反訴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仍按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向其委託送達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影印件、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要求s公司按仲裁規則的要求提交書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員會將繼續進行仲裁程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規則指定了仲裁員。由於s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員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第26條之規定為其指定了仲裁員。由於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指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沒。三位仲裁員於1996年12月17日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委託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了開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開庭審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蔘加開庭,也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42條“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裁決”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審過程中,w公司就事實作了口頭陳述並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委託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信函,將開庭情況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對w公司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有意見或異議,或者要求仲裁庭對本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應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書面開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並將根據現有書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委託e律師事務所向被申請人寄送了w公司庭後提交的補充意見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見或異議,應於1997年4月4日前書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並將根據現有書面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但s公司始終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仲裁庭意見]

關於適用法律

本案當事人在《補償貿易合同》第十二條中已約定,雙方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因此,本案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關於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項補償貿易的合同,除《補償貿易合同》外,還 有2個合同:即《裝置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

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十條規定,《裝置進口合同》是其附件a,《產品返銷合同》是其附件d,連同其他附件,構成合同的完整性。《補償貿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時,才完全有效,而且《補償貿易合同》第一條3款規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銷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認定,所稱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為a的《裝置進口合同》和作為附件d的《產品返銷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裝置進口合同》第二條2款明確規定“裝置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後日期不遲於1995年5月20日,剩餘部件將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規定的交貨期的近一年後,s公司還在向w公司表示 “很遺憾在歐洲我們在裝置問題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煩”。這就是說,雖經w公司多次給予 s公司以額外的時間來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沒有能力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一、二、款的規定,w公司有權解除合同。w公司於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兩次書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籤的補償貿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認定這兩個書面通知是有效的。

  關於w公司的仲裁請求

(1)仲裁庭支援w公司的第1項仲裁請求,仲裁庭認定: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裝置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於1996年5月17日終止。

(2)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檔案、單據和證據,證明w公司確實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請人支付了預付裝置款等共計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於s公司沒有履行裝置交貨義務,w公司的第2項仲裁請求應予支援。仲裁庭認定:s公司必須在本裁決規定的限期內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還認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計算依據”,認為是合理的,申請人只計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認為應考慮w公司的“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請求,利息應計算到本案的裁決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 6.3=1,753,277)。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必須在本案裁決規定的限期之內向申請人支付利息人民幣1,753,277元。

  關於w公司的其他經濟損失

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關於其經濟損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經濟損失共有2項。仲裁庭的意見如下:

(1)廠房建安損失:人民幣4,350,000元,包括建築安裝工程、工資、差旅費、設計費、培訓費、外貿代理費和其他 。仲裁庭認為以上費用,除培訓費和外貿代理費外,均應轉為w的固定資產,二項固定資產為w公司所有,因此不是損失。關於培訓費,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應由s公司提供培訓。而w公司提出的培訓費用是請f罐頭食品廠培訓而發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範圍,仲裁庭不予支援。關於外貿代理費,申請人沒有提供單據或其他證據,仲裁庭也不予支援。

(2)種植番茄損失:人民幣5,143.000元,包括種籽、地膜、圍簾、化肥、筐箱、人工費、其他、賠償費。仲裁庭審閱了w公司提交的有關檔案、單據、證據,認為這些損失確是由於s公司未按時付裝置而造成的。s公司應該予以賠償,仲裁庭支援w公司的這項仲裁請求。

(3)仲裁費的承擔。 仲裁庭認為,鑑於被申請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違約,應承擔本案仲裁費。

  [仲裁裁決]

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裝置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於1996年5與17日終止。

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1,753,277元,作為賠償上述款項的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5,143,000元,作為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本案仲裁費共計人民幣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擔。

以上各項款項全計,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總額為人民幣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須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畢。逾期不付,則加計年利率為8%的利息。

  [索賠指南]

在這一起補償貿易合同索賠案例中,有二點是值得引起我們注意的。

在補償貿易合同中雙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這與補償貿易合同的性質和特點有關。

補償貿易是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一種特殊貿易方式,它是由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裝置(包括機器裝置、技術、必要的原材料及勞務);在一定期限內,由裝置進口方用進口裝置所製造的產品或所得收益進行償還是以裝置和用裝置生產出來的產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換;它的“償還”是在取得裝置後的一定期限以後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質;按照補償貿易取得的裝置由進口方取得所有權,用以償還裝置的產品在轉移給裝置賣方後,裝置出口方即取得所有權。

應該說,補償貿易方式對於裝置進口方是風險較小和風險滯後的,因而在第三世界國家中廣泛採用。在雙方簽定的補償貿易合同生效後,裝置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負有向裝置進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裝置的義務。由補償貿易合同的基本性質決定,w公司無需用貨幣來支付所進口的裝置,而是用這些裝置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分批償還。在經n省對外經濟合作廳批准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醬”作為補償產品,並且,由補償貿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質決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裝置未到達前(甚至裝置未生產出產品前)向s公司支付現匯。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該合同項下的義務,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給其支付現款,迫使w公司分別多次向其支付了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的現款。

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裝置的情況下,s公司屢次把申請人給其支付鉅額現款作為發運裝置的先決條件的行為,更加嚴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鉅額現款後,並沒有將此款支付給裝置生產廠家用於購買裝置,致使生產廠家多次拒絕發貨、取消空運、轉賣裝置主要部件,最終導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導致了申請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因此,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賠償w公司經濟損失的裁決是公正的,維護了w公司的合法權益。

如何對待被申請人採用的“不理會”方式?或者說能否通過採用這種方式有效地對待索賠請求?

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經常以“不理會”作為對待索賠訴求的方式,導致缺席仲裁或缺席審判發生。通常缺席的是被申請人或被告,尤其是當其欠債被原告提出仲裁或訴訟索賠時,原告缺席只發生在其面臨一個更大金額的反訴時,被告缺席的主要原因是當其為皮包公司時,也有個別有實力的大公司因其法定地址在非1958年《紐約公約》簽字國、能致執行困難。

實際上,“缺席”並不是一種有效的或者積極的方式,無論是在仲裁還是在審判是,被告的缺席並不能阻止法定程式的照常進行,反而會導致仲裁或審判根據出席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證據、完全沒有缺席一方的反證與抗辯進行並完成,從而作出一邊倒的、對缺席一方不利的裁決或判決。正如一位專家所言:“但仲裁員也沒有辦法,總不能憑空去想一些抗辯來保護缺席當事人。”

正如本案所證明的一樣,被申請人s公司的缺席並沒有終止本案的正常審理,仲裁庭同樣作出了公正的裁決(包括不支援w公司的某些仲裁請求)。對於仲裁員或仲裁庭來說,絕不會因為被告不理會就不審理和裁決了,作為仲裁員關心的是有沒有給當事人(尤其是敗訴方)適當的通知,有沒有給敗訴方提供申辯的機會。正如本案的仲裁審理一樣,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多次通知了s公司,採用了法定地址、辦事處地址、特快專遞、委託律師事務所專程送達等方式,並且在通知中不僅給了被申請人s公司足夠的答辯時間、還強調了最後答辯或提交證據材料的期限。無論從程式上還是實體上都保障了s公司的權利,最後做出了一個不會因《紐約公約》規定的理由導致不被執行的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一些國有公司經常“缺席”仲裁或審判,尤其是根據仲裁協議必須去外國或香港地區仲裁時,最後大都得到敗訴的仲裁裁決。由於中國是《紐約公約》的簽字國,等拿到裁決才說索賠金額太高已時過境遷,因為根據該公約,中國法院是不能對仲裁裁決書內容另作他議的,因此,面對索賠,正確的作法是積極應訴、據理爭論、依法抗辯。甚至提出反索賠請求,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

貿易合同 篇3

買方:________ 電傳:________

賣方:________ 電傳:________

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規格:________

單位:________

單價:________

總價:________

總金額:________

2、原產國別和生產廠:________

3、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筱或紙箱包裝。以宜於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並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於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於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鏽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淨重、長、寬、高並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5、裝運日期:________

6、裝運港口:________

7、卸貨港口:________

8、保險:________

裝運後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分下述三種情況:

(1)採用信用證: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詳見本合同條款11(1)a〕,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由______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與裝運全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並附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即付以支付(電匯或航郵付匯)。

信用證於裝運日期後15天內有效。

(2)託收:

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________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託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後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10、單據:

小海運

全套潔淨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並加註目的港________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於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後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此外,貨發10天內,賣方將上述單據(第5條除外)航郵寄兩份,一份直接寄買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__公司。

11、裝運:

(1)F、O、B、條款:

a、賣方於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

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絡。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其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後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並從吊鉤卸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並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條款下: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航郵/空運時,賣方於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12、裝運通知

貨物業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票金額、毛重、船名和啟船日期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致使買方不能及時投保,賣方則承擔全部損失。

13、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製成,商標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其質量和規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為質量保證期。

14、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那些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________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賣方擔保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於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的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並出具________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商檢驗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貨物或根據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15、不可抗力:

在貨物製造和裝運過程中,由於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即刻通知買方並在事發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按照賣方確認的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儘管合同已撤銷,但賣方仍應如期支付上述罰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暫定的仲裁法則和程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________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18、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宣告。

賣方:________

買方:________

貿易合同 篇4

為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本文介紹了調查的原因及內容,通過對調查掌握的資料的統計分析,闡述了目前企業簽訂合同及印花稅繳納中存在的三個問題,並就加強電子合同印花稅徵管進行了思考。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為稅收制度改革及徵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衝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資料電文交換資訊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資訊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資料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佔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為77610816.03元,佔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路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為36432721229元,佔總合同金額的98.3%;紙製購銷合同金額為523490517.7元,佔1.5%。以網路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佔0.02%;紙製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佔0.18%。

3、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xx〕150號檔案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核定徵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願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願意採用《核定徵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願意採用《核定徵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後者是因為經過稅收籌劃,認為《核定徵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為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資料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資料電文交換資訊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資料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檔案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呼叫儲存在磁碟中的檔案資訊,利用電腦顯示在螢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檔案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碟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資料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資料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佈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資料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並不得僅僅以使用了資料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資料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資料電文”。據此,只要一項資料電文所含資訊可以閱讀並能夠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資料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佈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為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為依據。因此應儘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徵稅物件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徵稅,改為對各類經濟行為徵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託、行紀、提供資訊等經濟行為徵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為,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著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為的發生。

貿易合同 篇5

需方(甲方):______縣______區供銷社

供方(乙方):______縣______區______鄉______村________組

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1.品名、數量、交貨時間、地點:

品名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備註

合計

2.品質規格: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及雙方協商,乙方應將好果賣給甲方。

3.價格: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4.交貨辦法:在合同規定日期內,柑桔成熟後具體商定交貨日期和日交量,做到有計劃採收。

5.驗收辦法:按國家規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驗收辦法,在收購點過秤前抽樣驗收。

6.價款結付:甲方按實收數量、等級在____日內(除扣回訂金、扶持資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銀行付息。

7.費用負擔:交貨前由乙方自理。如超過合同規定交貨地點收貨,其超里程運費,由甲方負擔。

8.其它:

9.雙方的責任:乙方應努力提高產量、質量,按採收計劃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合同任務後,才能自行處理多餘產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影響合同的執行時,應在十月二十日前提出協商修改合同。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產採收技術指導。

10.違約處理: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按合同總值處以______%違約金賠償另一方損失,並按《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處理,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作廢。作合同一式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__________(蓋章) 乙方單位:__________(蓋章)

經辦人:______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貿易合同 篇6

編號: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下列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賣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買方)

買方向賣方訂購下列商品,條件如下:

1、商品的規格:

2、數量:

3、價格:

4、支付條件:

5、包裝:

6、保險:

7、交貨:

(1)交貨時間

(2)目的港

8、單證:

9、檢驗:

10、技術規格說明:

11、本合同服從後面所附的一般條款。該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 般 條 款

1、財產權轉移

貨物的財產權以交貨為轉移。

2、保證

(a)如果貨物發現缺陷,買方必須在到貨後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b)賣方保證貨物品質規格符合賣方的規格說明。

3、不可抗力

由於不可抗力及其他超過買賣雙方控制能力範圍的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義務,買方和賣方均不予負責。

4、賠償

如果賣方不能履行由於向買方出售上述貨物而承擔的義務,買方因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賣方均應向買方賠償。

5、合同的取消

如果賣方沒有或不能遵守合同,沒有或不能履行義務,買方有下列權利:

(a)有關貨物,包括已運抵買方的貨物,不論財產權是否轉移,均可退回賣方,費用由賣方負擔;或者撤銷全部或部分訂單,不論撤銷時貨物是否運出或財產權是否已轉移。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應立即退還已付款項。買方對此概不負責。

(b)買方行使本合同第五條所賦予的權力並不損害或影響其他行動權利和獲得由此產生的應得的賠償金的權利。

6、專利權的侵犯

如果買方因使用或售出上述商品侵犯或被認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註冊的設計權、商標、牌號而受到牽連,一切費用和損失,賣方應負責賠償。

7、仲裁

任何時候,雙方對本條款或由本條款組成的合同發生任何爭議,應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庭並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證。

賣方: 買方:

(簽字) (簽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貿易合同 篇7

供貨方: (以下簡稱供方)

需貨方: (以下簡稱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供需雙方經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供貨內容:

需方為滿足【______】建築工程的需要,約於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向供方購買螺紋鋼、線材、圓鋼等建築用鋼,不少於____噸,規格、品種以工程施工實際情況為準。

合同有效期內,供方為本合同指向的工程專案鋼筋唯一供應商。該工程專案位於____.

二、訂價方式:

供需雙方根據鋼筋進場當日_______市場同規格行情價每噸加價_______元確定該批鋼材的結算價格,此價格為到場結算價。開票金額按總工程鋼筋材料的_____%開具,貨到場地由需方安排工地負責吊卸。

三、質量標準:

供方按國家相關質量標準提供建築用鋼材。

四、供貨和簽收、對賬方式:

1、需方應提前半個月向供方提供需方工程鋼材半月到一月內使用計劃,作為供方擬定鋼材供貨計劃依據。

2、需方指定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為需方貨物接收人,負責供方所有到場鋼材交接工作。鋼材進場前,需方需將指定的貨物接收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和貨物接收人簽名樣本交於供方。

3、在施工期間,需方將實際施工所需要的產品名稱、規格、品種和數量詳細開列出需求清單,發貨前三天將需求清單,用書面通知或E-mail、傳真方式通知供方,供方E-mail: ,傳真 .

4、接到需方三天內需求清單後,供方應及時將鋼筋運至專案工地。施工場地交通由需方負責保障和協調。

5、需方工地晝夜收貨,所供材料到達需方指定工地現場後2小時內,需方貨物接收人按需求清單和送貨清單對所到鋼材的單價、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清點核對。需方貨物接收人核對認為有差錯時,應立即電話通知供方,供方應在接到電話通知12小時內派人員到現場重新清點核對。

6、線材按過磅重量計算(磅差±0、3%),螺紋鋼、圓鋼以理算重量計算。

7、所供鋼材需方核對無誤後,需方接貨人應當即在供方送貨清單上簽字確認,否則視為需方拒絕接貨違約。送貨回單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8、供方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對賬人,(其中一人即可),需方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對賬人,(其中一人即可)

五、驗收方法:

1、供方提供每批次進場鋼材所相應廠家質量證明覆印件,並加蓋供方質保書專用章。

2、鋼筋表觀質量應該符合國家標準。

3、鋼材到場24小時內,需方必須對到場鋼材按質量監督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測,結果以複檢為準;初檢時發現問題應在24小時內電話通知供方參與複檢,並對到場鋼材妥善保管;供方在接到電話通知後48小時內未參與複檢視為默許需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4、檢測期限為鋼筋進場需方簽收後五天內,鋼筋進場五天內需方無有效檢測結果向供方書面反映質量問題時,該批鋼筋需方視為質量合格。到場鋼材檢測不合格時,該批鋼筋檢測費用由供方承擔。

5、鋼材到場應先檢後用,供方對於需方使用、保管、保養鋼材不善造成的所有質量問題、數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結算和付款方式:

供方第一車次鋼筋進場之日起,滿_____噸時即日對賬一次,自第一車次鋼筋進場之日起滿____個月的二天內全額付清上述_____噸貨款,此後每滿_____噸對賬結算一次,並於二日內付清貨款,若半個月內未滿_____噸的,按半個月時間為準對賬結算並二日內付清貨款。

七、有關責任:

1、需方非質量問題中途退貨,拒絕接貨,則需方應向供方支付該批次鋼材貨款總額10%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並賠償供方損失。

2、需方臨時變更需求清單時,供方交貨日期相應順延;在已發貨的條件下,需方臨時變更需求清單須事先徵得供方的同意,未對供方造成影響的前提下,供方應滿足需方需求。

3、需方需要供方推遲時間發貨,應在原交貨期限前 5 天通知;同時,推遲時間發貨的該部分鋼材遇價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推遲時間不得超過 5 天,否則視為需方非質量問題中途退貨或拒絕接貨處理。

4、變更到貨地點時,需方應在交貨前5天通知供方,並徵得供方同意。

5、變更接貨人,需方應在交貨前5天通知供方,交貨前需方應將新的接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和需方授權書交於供方。

6、供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交貨時,需方可以另行採購,供方還應向需方支付不能交貨部分的貨款總值10%的違約金。

7、對於複檢不合格的鋼材,需方應在收到檢測報告的當日將結果通報供方,同時有權拒收並要求退貨,供方應無條件退換並承擔退換鋼材所產生的費用。

8、需方逾期付款為需方違約,供方有權終止合同停止供貨,逾期超過十天不滿一個月的,按實際逾期天數以月息百分之____賠付供方,超過一個月,需方應承擔逾期支付貨款總額_____%的違約金,並還應向供方支付逾期貨款本金日千分之____的違約金,從逾期之日開始計,該違約金不封頂。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只限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雪災)的影響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時,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通報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實際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它條款:

雙方提供的電話、聯絡方式必須真實有效,長期處在暢通狀態。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執行期間內,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均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兩份。

供貨方:

需貨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