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超過二十年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

合同協議 閱讀(2.7W)

簽訂超過20年租賃合同效力,在《合同法》實施以前,法律、法規並未對租賃合同的期限作以規定,有些房屋的租賃期為 30 年或更長時間。但《合同法》規定了租賃合同的最高期限為 20 年。此類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呢?

超過二十年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而對於此種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即租賃的最長時限為 20 年。

巧顧律師建議,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合同目的的實現,應當從《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計算新的租賃期限,如果超過 20 年的,超過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租賃合同中,約定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的優先續租權。承租人 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 3 個月提出續租,並經出租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而對於此種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即租賃的最長時限為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