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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合同協議 閱讀(2.04W)

篇一:離職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 方:寧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乙方 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乙方辦妥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後,乙方____月份的出勤工資於工資發放日匯入乙方工資卡內;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自簽字之日起公司已結算完畢以往所有工資及費用;雙方今後無涉,雙方均自願放棄訴訟或仲裁的權利。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寧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二: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 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 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 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 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 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 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 行使辭職權一樣,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 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 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並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 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後,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 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 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些糾紛。

湖南律師

北京律師

篇三:勞動法中關於辭職違約金一些規定

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一些規定: 只允許在兩種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提供培訓費)和第二十三條(給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該法第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該法第二十三條是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裡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法 辭職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如何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法規定主動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主動辭職的沒有補償,除非公司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篇四:員工自動離職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先生:

你已經連續曠工10天,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且因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依據《員工獎懲制度》有關規定,應對你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現公司限你於2015年4月14日前到公司協商解決相關事宜,如未按規定時間到公司,公司將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解除與你2014年1月6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並通過合法途徑對因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追討。

******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4日

篇五:個人辭職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關於與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姓名) (勞動保障卡號: ),

於 年_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 )。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 年_ 月_ 日至 年 月_ _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 三十七 條款(款項摘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

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

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