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精華】轉讓合同彙編6篇

合同協議 閱讀(1.12W)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轉讓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轉讓合同彙編6篇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雙方就營業中汽車洗車店轉讓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 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價格 元,該洗車店全部洗車工具,飾品(除個人用品外,歸乙方所有)。

三、付款方式:於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分期每月交付甲方 元, 年 月 日全部付清(如乙方 中途轉讓須甲方 同意並轉讓後乙方 一次性支付甲方餘款)

四、約定事項:

1、於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將該洗車店及約定的全部洗車工具移交給乙方該洗車店由乙方開始經營所得收入歸乙方所有。

2、該洗車行於 年 月 日以前所有債權、債務及一切有關的事宜由甲方負責。該洗車行於 年 月

日以後所有債權、債務及一切有關的事宜由乙方負責。

3、全部付清後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該洗車行營業執照過戶及變更登記手續。

4、違約處罰: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為違約對方有權解除協議。如系乙方違約願將已付款項任由甲方沒收若系甲方違約則應按所收的款項雙倍返還作為違約處罰。若有其它損害還可以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作為憑證。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方欲將所屬(卡特320d型)挖掘機轉讓於乙方,(挖掘機型號:卡特320d型,發動機品牌:CAT0215,發動機型號:3067-5E2T,排氣量TR:6.4)。

為此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內容。

第一條:挖掘機質量鑑定

該車於**年*月購進,原價值為貳佰陸拾捌萬元,憑購入發票現場核對為交易挖的掘機;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機械車輛,並且鑑於乙方瞭解該挖掘機使用狀況,簽訂協議時,已經均對挖掘機機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了認同。

第二條:挖掘機協定價格:

經雙方協商該挖機的轉讓費為:*****

第三條: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挖掘機時,須向買受人提供挖掘機的購入票據、說明書以及隨車工具和相應附件。

2、乙方在接收挖掘機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證件、手續是否齊全,並應對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3、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該挖掘機前期涉及的維修費以及相關費用的繳納,均有甲方負責。

第四條:結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將車輛驗收合格後,先付¥:元定金給甲方,乙方20日內籌措夠本合同餘款¥:元,並且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五條:合同文字: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七條;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參照執行;解決合同糾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於鐘樓街康德大藥房轉讓給乙方使用,所租賃的賈莊賈團結的三間門面房20_年9月5日到期,每年6000元,每年付房租一次,現房租已交至20_年9月5日。

二、轉讓後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營業裝置全部歸乙方所有(櫃檯、貨架、冰箱、病床2張、條椅、辦公桌、電腦、攝像頭裝置、電視機)。

三、乙方在 20_年 2月5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正元,(大寫:壹萬五千元整 ),上述費用已包括(經營許可證等證照、藥品、貨櫃、貨架、經營執照、藥師證費用(甲方交至20_年3月15日,其中藥師每年3000元,營業員王俠每年1000元,自20_年3月16日後,由乙方支付)、冰箱、電腦、病床、電視機及店內的一切及裝修)等一切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四、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藥店乙方有完全的處分權,沒有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

五、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藥品等其他,租期內乙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欠一切債務或其他糾紛由甲方負責償還和理清,與乙方無關。乙方在經營期間,不得違法,否則,所產生的所有後果由乙方承擔。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轉讓後,除乙方自願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藥房經營權及所有權。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商標權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商標權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_____ ________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並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 國別:__________________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_____________

五、該商標取得註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註冊所有人。 在本合同簽訂前,該商標曾與 簽訂過非獨佔(或獨佔)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商標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原與 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轉由受讓方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所有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通告 方。

七、商標權轉讓後,受讓方的許可權: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範圍:_____________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專案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註冊手續後,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後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辦理變更註冊人的手續,變更註冊人所需費用由___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於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製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 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並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祕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後,不得洩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祕密與商業祕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並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的許可權計算共___萬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時間: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 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後,違反合同規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 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的,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並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3。 其他:---------------------------------------------------------------------------------

----------------------------------------------------------------------------------。

十七、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深圳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轉讓方:(章) 受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摘 要】合同轉讓制度在司法實踐和經濟生活中具有廣泛的使用性。債勸讓與、債務承擔、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合同轉讓制度的三大組成部分,其功能各異,集體規定也有差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 三人”。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 同意”。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 給第三人”。

關鍵詞】合同轉讓、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

在日常合同關係中因債權債務轉移而產生的糾紛卻屢見不鮮,材料所訴述的情況,我認為丙公司可以採取向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承擔合同違約責任,也可以進行債務的轉移,就是讓債務人甲所欠的100萬還給債權人丙,此舉乙只需通知債務人甲即可,但需取得債權人丙的同意,如不同意則無效,不能進行債務的轉移。關於債務的轉移的相關知識和問題如下:

一、轉讓制度的現狀分析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按照所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轉讓包括合同權利轉讓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三種類型。當然,轉讓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以為轉讓的內容有所差異,其條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債務承擔制度同樣也經歷了由不承認至一定條件下允許的演變經歷。我國民法①也承認合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一旦轉讓,就會在轉讓方與受讓方及相對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轉讓方與受讓方而言,在全部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將成為新的合同主體,或取得轉讓方的權利,或承擔轉讓方的義務,或兼而有之。而轉讓方將脫離合同關係,由受讓方代其位;在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與轉讓方或一同成為債權人,或一同成為債務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轉讓不可能適用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因為該活移轉的兩種情況中,無論是合同的承受,還是企業的合併,都是全部轉讓,由此可見一班。另一方面就轉讓方與相對人而言,在合同權利義務轉讓以後,相對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請求履行,而應當向新的合同當事人作出履行。如果相對人仍向轉讓方履行債務,則不構成合同的履行,更不應使合同終止。

  二、合同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債權存在

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該合同中的權利能夠被讓與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已經消滅的債權讓與他人,即為標的不能,其轉讓行為為無效。如果受讓人因此遭受損失,讓與人應予以賠償。因可撤銷法律行為所發生的債權以及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也可以成為債權讓與的標的。但是,如果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於無效,或者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受讓人可以因此主張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2、合同權利須通過協議轉讓合同債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轉讓合同債務的協議,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依據。

3、讓與的債權須具有課轉讓性並非所有事的債權都可以轉讓的。《合同法》②第七十九條規定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一是依照合同的性質不可以轉讓的。此種權利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有效,否則會違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二是當事人特別約定禁止轉讓的債權。當事人約定禁止轉讓的債權,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不得轉讓。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4、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讓與經讓與人和受讓人達成一致協議① 郭明瑞、房紹坤:《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② 王玉梅:《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即可移轉權利於受讓人,但如果債權人不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仍然對讓與人履行合同。若債權讓與的效力在讓與合同成立時也對債務人發生,則意味著債務人不知道債權已經讓與的事實而對讓與人實施履行的行為無效,這顯然對債務人不公平。《合同法》所確立的原則是讓與通知主義,即只要讓與人將讓與事實通知了債務人,債權讓與便對債務人發生了法律效力。實踐中,因交易內容不同,讓與通知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三、債權讓與的效力

1、債權讓與的對內效力,即債權讓與對讓與人和受讓與人雙方當事人的效力。在債權全部讓與的情況下,讓與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債權;債權部分讓與的,原債權人就轉讓的部分喪失債權,與受讓人一起就各自的部分,享有獨立的債權。讓與人應當告知受讓人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包括債務人的住所地、履行方式,並應交付債權證明檔案、佔有的擔保物等。讓與人對出讓的債權及其從權利負責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因權力瑕疵給受讓人造成損失,讓與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債權讓與的對外效力,即債權讓與對讓與合同當事人之外關係的效力。一是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全部轉讓的,讓與人與債務人完全脫離關係,債務人成為受讓人的債務人;債權部分轉讓的,讓與人就轉讓的部分與債務人脫離關係,受讓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對其受讓部分履行債務。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務,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二是對保證人的效力。債權讓與一般不增加保證人的風險和負擔,所以原則上保證責任並不受債權讓與的影響,只是在保證期間內的債權讓與,保證人就應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如果債權人與保證人事先有保證責任僅限於特定債

權人的約定,那麼保證人可以不再承擔發生債權讓與後的保證責任。四、債權債務轉移引起的訴訟主體變更債的權利主體是債權人,債的義務主體是債務人。債的實現取決於債務人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就可能引起民事訴訟,作為債務人在民事訴訟中成為當事人既順理成章,也符合法律規定。材料中,當債權債務轉移以後發生糾紛時,需要確定訴訟主體。前文我們簡述了債權債務轉移的種類、方式以及成立要件,這是基於合同法的規定,對債權債務轉移成立的基本要求,也是債的當事人在轉移債權債務時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所以,

⑴在債權讓與情況下,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通知義務是債權讓與成立的關鍵。如果未盡到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如果引起訴訟,原債權人才是適格當的訴訟主體。

⑵在債務承擔情況下,債務人則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後才能退出債的關係,否則引起訴訟,原債務人仍然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⑶在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時分兩種情況,法定的概括轉移無須通知、同意,合併、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的成為合同當事人,也是適格的訴訟主體。而意定的

概括轉移須經合同相對方同意後才能退出合同關係,從而排除訴訟上的主體資格,充其量也只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些債務人或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或因出現不可預料之情事可能出現原債務人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新債務人,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在我國,債務承擔應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債務承擔屬於債的變更中的主體變更,即只變更債務人,但不改變債的內容。債務承擔的特徵是第三人加入債務,完全或部分的替代債務人的地位;如果債務得不到履行,債權人得向第三人主張全部或部分權利。債務承擔的實質要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承擔人承擔的債務必須是可轉讓的債務。若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或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得協議轉讓。

第二,債務承擔須不改變原債務的內容,這是債務承擔的本質特徵。

第三,債務承擔須經過債權人同意。

第四,依法律規定必須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債務承擔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債務承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債務承擔的形式要件應要求債務承擔必須依書面協議成立。

  五、債權債務轉移的種類

1、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就債權讓與的性質而言,其實是債權人處分其權利的表現。這就要求處分人(債權人)必須享有處分權。合同的當事人自然享有對合同權利的處分權,而在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須事先取得處分的特別授權或者事後取得處分權的追認。

2、債務承擔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其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稱為債務承擔。該第三人叫作承擔人。就債務承擔的性質,其實質則是債務人轉嫁其義務的表現。權利的實現依賴於義務的履行,義務的轉嫁意味著對權利存在潛在的侵害。所以,就債務的承擔、要求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律手續後才能產生其預期的法律效果。

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所謂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一方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權利義務的行為。由此不難看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意定概括轉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是基於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而產生的,而法定概括轉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

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甲方將位於 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 轉讓後店鋪現有的門、窗、地面、房頂全部歸乙方所有。

三、 乙方一次性支付轉讓費 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四、 甲方和乙方簽訂合同到期時,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與第三方簽訂續租合同。如不能續簽,甲方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

五、 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六、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